不道德的道德行為(1 / 1)

《莊子·胠篋》說:“蹠之徒問於蹠曰:‘盜亦有道乎?’蹠曰:‘何適而無有道耶?夫妄意室中之藏,聖也;入先,勇也;出後,義也;知可否,知也;分均,仁也。五者不備,而能成大盜者,未之有也。’由是觀之,善人不得聖人之道不立,蹠不得聖人之道不行。”此所謂道,即我們所謂道德。照此說法,我們可以做道德的事以達到不道德的目的,而且有些不道德的目的非做道德的事不能達到。所謂“為之仁義而矯之,則並與仁義而竊之”。竊仁義者為大盜;且非竊仁義不能為大盜。所以從此觀點看,必絕聖知,廢仁義,大盜乃可止。

照此說法,道德的事,可以是不道德的,可以有不道德的道德。此說雖似奇突,但於道德之實際的用處,則所見甚明。一社會如能組成,其中之分子,必依照社會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以行動。此種行動是道德的。蹠之團體,亦是一社會,此社會如能成立,則其中之分子,必有入先,出後,分均等道德的事。必如此,此社會始可成立。但於此社會既成之後,此社會可以做道德的事或不道德的事。正如科學的發明,可用以做有益於人生之事,亦可用以作戰爭及盜賊的工具。於是遂有以為須廢棄科學以減少戰爭及盜賊者。科學的發明,可以用於不道德的用途,此易於了解,因科學之本身,對於道德或不道德是中立的,其發明之應用,自然無所不可。但道德之本身,即是道德的,何以能有不道德的用途?何以能有不道德的道德?此似難於了解。

但依我們上麵的說法,此亦不難了解。社會有其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為構成社會之分子所必依照以行動者。凡依照此規律以行動者,其行動是道德的;反之,則其行動是不道德的。但一社會之上,可有另一較高的社會,一社會之自身是一社會,但同時又是其較高的社會之構成分子。若此社會之行動,不依照其較高的社會所依照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時,則此社會之行動是不道德的。但構成此社會之分子之行動,則係依照此社會所依照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所以是道德的。例如盜蹠所率領之團體,其本身係一社會。其中之分子之行為,若出後,入先等,係依照其社會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者,所以是道德的。但其社會所作之盜賊的行為,對於其所屬於之較高的社會說,則是違反其所依照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所以是不道德的。又如在一國之內,殺人為最大的不道德,但兩國交戰,殺敵又是最大的道德。但若從一較國更高之社會之觀點看,則負戰爭責任之國家,其戰爭行為,又是不道德的。

由此可知,一種行為,無論其為個人的或團體的,若不站在其所屬於之社會之觀點看,則無所謂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例之最明顯者,即如上所說,國家之行為。不承認國之上有更高的社會者,以為國家之行為,不入於道德的判斷之內。蓋國之上既無更高的社會,則國之行為,無所謂合乎一社會所依照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與否,所以亦無所謂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凡以為國之行為,可以是不道德的者,皆係從一超乎國之上之另一較高的社會之觀點說。實際上此較高的社會尚未完全成立。國之行為,尚不能完全入於道德的判斷範圍之內者,正因此也。雖然如此,在現在世界中,所有國家,無論其是否負戰爭責任,皆不願承認其負戰爭責任。此可見超乎國之上之更高的社會之觀點,已漸為一般人所承認矣。若不承認此觀點,則一國家對於其自己之行為,盡可不必有所說明辯護,而隻需說“我所以如此,隻因我願如此”即可。但在現在的世界中,已無國家願如此說。

照以上的說法,我們可見:並不能有所謂不道德的道德。一道德的行為,總是一道德的行為。其似可以是不道德的,如《莊子·胠篋》所說者,並不是此道德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而是有此道德的行為之人所屬於之社會之行為是不道德的。負戰爭責任之國家之戰爭行為,若從一較高的社會之觀點看,是不道德的。但其勇敢的兵士之行為,還是道德的。

(選自《新理學》,1939年5月商務印書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