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和(2 / 3)

或可問:本書第一篇說尊理性,豈非教人使理性壓抑其他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於此我們說:理性的功用,並不是壓抑其他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而是指導,或節製那些要求,使其滿足,無過不及。我們說,有道德的理性,有理智的理性。先就理智的理性說,其功用是如上所說,是顯而易見的。一個人要喝酒,到哪裏去喝酒,用什麼方法去買酒,這都是要靠理性的指導。喝多少不至於妨害身體,妨害事業,這亦要靠理性的節製。如果一個人喝十杯酒,可以得到快樂,而不至於妨害身體,妨害事業,理性對於這種滿足,隻有讚助,決不禁止。所以孔夫子亦說:“惟酒無量,不及亂。”

我們於以上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的衝突,隻是就一個人的本身說。就社會方麵說,一個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亦可以與別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相衝突。道德的規律,對於人的要求,製定一個界限,使人與人不相衝突。就這一方麵說,則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合乎此界限者,是合乎中,是中節。其超乎此界限者,是太過,不及此界限者,是不及。《詩序》有幾句話,說:“發乎情,止乎禮義。發乎情,人之性也;止乎禮義,先王之澤也。”“發乎情”是就人的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說,“止乎禮義”是就道德的規律說。發乎情是人之性,止乎禮義是社會的製裁。社會中的人,每人都多少如此行,每人都應該完全如此行。所謂道德的理性的功用,即在於使人知道這些界限,使人的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都合乎這方麵的中。

一個社會中的人的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如皆合乎這方麵的中,則這個社會,即是一個健全的社會。一個健全的社會,亦可以說是一個和。在這一方麵,各人的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亦有相反相成,由量變到質變的情形。

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的滿足,在其本身看,是合乎中者,但在社會方麵看,不一定是合乎中,而或者是太過,或者是不及。如其是太過,則社會必須製裁之,其個人的道德的理性,亦應製裁之。因此,常有些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受到壓抑。這壓抑,就這些人的本身方麵看,是不必要的。但在社會方麵看,則是必要的。這一點常引起許多思想上的混亂。有些人常把這兩方麵的必要或不必要弄混,以為在一方麵是必要或不必要者,在其他方麵,亦是必要或不必要。這“以為”是完全錯誤的。

例如一個人的所謂領袖欲特別強,但他的才能,都很不配當領袖。就他本身方麵看,他的這欲若得不到相當的滿足,他或者要瘋。在其個人方麵看,他的領袖欲的相當滿足是合乎中,但在社會方麵看,他的領袖欲的相當滿足是太過。在這種情形下,社會隻能向他說:你的才能,不能當領袖,你若因不能當領袖而瘋,我們隻好把你送入瘋人院。社會的這種辦法,我們不能說它有什麼錯誤。

在社會方麵看,“發乎情”而不能“止乎禮義”的要求,是應該製裁的。這種要求,宋明道學家謂之欲,或私欲,或人欲。他們說欲是惡的。這是一定不錯的,因為所謂欲者,照定義是超過道德的規律的要求,照定義它即是惡的。所以說欲是惡,實等於說,凡是不道德的是不道德的。但後來反道學的人,如戴東原等,常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是不可,亦不應該壓抑的,而宋明道學家卻專愛壓抑之。所以宋明道學家是“以理殺人”,太不講人道。這種辯論,不是誤解了宋明道學家所謂欲的意義,即是陷入上所說思想上的混亂。

我們於以上說中和,是就一個人的本身說,或是就一個社會中的各個人對於社會及別個人的關係說。若就一個社會中的各種人對於社會及別種人的關係說,則亦有中和可說。此所說社會中的各種人,指社會中的操各種職業的人說。例如當學校教員的人,做生意的人,等等,皆此所謂各種人。舊說“七十二行,行行出狀元”。各行的人,即此所謂各種人。此各種人中,每種人皆有他們對於社會的權利及職分,及對於別種人的權利及職分。在普通的情形中,人對於求權利,總易偏於太過,而對於盡職分,則總易偏於不及。社會中的各種人亦是如此。他們對於要權利總易偏於太過,對於盡職分,總易偏於不及。此所謂過或不及,又是以什麼為標準呢?各種人要他們的權利,有一個界限,過了這界限即與社會中的別種人的權利,發生衝突或妨礙。這個限度,即是中,合乎這個限度的,即是得中,即是中節,超乎這個限度的,即是太過。每種人盡他們的職分,亦有一個界限,如不到這個界限,則即不能滿足社會對於這一種事的需要。這個限度即是中,合乎這個限度的即是得中,即是中節,不及這個限度的,即是不及。如果一個社會中的各種人,要權利,盡職分,皆合乎中,則此社會,即得到和。一個社會,不是隻一種人所能組織成的。它需要許多種不同的人。它需要“異”。這些異,就其是異說,是“相反”。但他們都合在一起,方能組織成社會。就其合在一起說,是“相成”。他們的相成,靠他們的要權利,盡職分,都合乎中,以構成一個和。

或可說,這一種說法,是社會上統治階級所用以壓製被壓迫階級者。照資本家的說法,資本階級及勞工階級,都是社會,至少是社會的經濟方麵所必需的。這兩個階級,應該互相幫助,而不應互相仇視。從前亞裏士多德,對於希臘的奴隸製度,亦有類此的辯護。他說:有些人是天生隻能做工具的,有些人是天生能用工具的。能用工具的做主人,隻能做工具的做奴隸,這是最合乎天然的。在中國,孟子對於當時的貴族政治,亦有類此的辯論。孟子說:“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天下之通義也。”照這個“通義”推下去,則社會中有一類的人永遠是“治於人”而“食人”者,有一類的人永遠是“治人”而“食於人”者。前者是被統治階級,後者是統治階級。統治階級,永遠用這一套理論,麻醉被統治者,使他們於被統治外,還要心悅誠服地讚頌統治者的聖德神功。現在我們講這一套理論,恐怕對於統治階級,有“助桀為虐”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