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此我們說,我們所謂各種人,並不是指階級說。在有階級的社會製度裏,其政治的或經濟的製度,使有些人,子子孫孫都在某階級裏,使又有些人,子子孫孫都在另一階級裏。在奴隸社會中奴隸世代是奴隸,主人世代是主人。在貴族政治裏,平民世代是平民,貴族世代是貴族。即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裏,在政治法律方麵看,對於勞工之成為資本家,固然沒有限製,但在經濟方麵看,則勞工之成為資本家,若不是完全地不可能,亦是僅次於不可能。一個人當了勞工,他子孫還是當勞工的機會,不是百分之百亦是百分之九十九。但我們於上文所說,社會上的各種人,則不是如此。一個人如已當了三十年的教員,大概他不大容易改行。但是他的兒子則是可以隨便入別的什麼行的。對於一個社會說,這些各種人必須有。一個社會必須由這些各種人構成。這些各種人,要權利,盡職分,都必須合乎中,以得到和。任何社會都多少是如此,都應該完全如此,不管一個社會是什麼種的社會。有階級的社會是如此,無階級的社會亦是如此。
因為中和的道理是通用於任何種的社會,所以有階級的社會亦引用它以維持其階級製度。但這引用是錯誤的。因照這個道理,社會所必需要的是各種人,而不是各階級。一個社會之是有階級的社會,是客觀的“勢”所決定。在此種勢下,有些種人,固必須成為某階級,但如此種勢已去,一個社會可以成為無階級的社會時,而為某階級之某種人,仍欲維持其階級,則此種人所要之權利,即是太過,不合乎中。他們要權利太過,超過了中,則不但不能得到和,而且有害於和。
例如執掌政權的人,本亦是社會上的一種人。但在某種“勢”下,這種人成了世襲的,因此即成了一種階級。在這種勢下,這種製度,是一個社會所必需的。但如此種勢已去,一個社會可以不需要世襲的政治上的統治階級,而在此階級裏的人,仍要維持他們的權利,則他們的要權利即為太過。社會中的別種人,對於他們的太過的要求,當然可以,而且應該製裁。這種製裁,如果是以暴力出之,即所謂革命。
照以上所說,我們可知,我們於此篇所說的道理,不能為所謂統治階級所引用,以麻醉被統治的階級,事實上確有人如此地引用,但如此地引用是錯誤的。
“致中和”應用在政治社會哲學方麵,即是民治主義。《中庸》說:“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為大也。”在一個民治主義的社會裏,人的生活,即有這種情形。我們可以說:“此民治主義之所以為大也。”在民治主義的社會裏,在不妨礙別人的自由的範圍裏,一個人的生活,可以完全地自由。這個範圍的界限,即是我們於上文所說中的界限。不到這個界限者謂之不及,超過這個界限者謂之太過,合乎這個界限者謂之得中,謂之中節。就社會中的各種人說,亦是如此。社會中各個人,及各種人,行為俱中節,則社會即是一大和。大和即是舊說所謂太和。這種社會所寶貴的是異而不是同。合許多中節的異,以成一大和。這個大和,是社會的理想的境界,人類的社會,是向著這個理想改進的。
還有所謂國際主義與民族主義的問題。有些人以為,如果國際主義成功了,則各民族的特色,必定都不能存在。這“以為”是錯誤的。如果真正的國際主義成功了,在所謂大同世界中,各民族的異,不但依舊存在,而且大家還要特別尊重其存在。在所謂大同世界中,各個人的異,各民族的異,都存在,而且大家都還特別尊重其存在。不過這許多的異,都是中節的異。合這許多中節的異,以成一大和。這大和即所謂大同世界。大同並不是同,而是所謂太和。
這已是一很高的境界了。但於此境界之上,還有宋明道學家所謂“萬物各得其所”或“無一物不得其所”的境界。此境界亦是一太和。不過此太和不僅包括所有的人,而且包括所有的物。物得其所是幸福的。例如一人有快樂幸福,我們說他是“得其所哉”。這是“得其所”的確切意義。萬物“各”得“其”所,“各”字“其”字表示出“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和而不同”的意思。這種境界,是“致中和”的極則。所以說:“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
(選自《新世訓》,1940年7月開明書店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