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在這些情形中,“所求乎子以事父”,還是可行的。一個人所以事父者,如確乎是他所希望於其子者,他的事父,總可以得到他的父的原諒,至少總可以得到一般人的原諒。一個人所希望於別人者,及其所以待人者,有些是隨社會製度的變而變的。在這些方麵,一個人所希望於別人者,及其所以待別人者,應該根據於同一種社會製度。這一點在普通的情形中,固不大成問題。但在一個所謂過渡時代中,往往有人,其所希望於人者,與其所以待別人者,不根據於同一種社會製度。他的行為,一時取這一種社會製度所規定的辦法,一時取那一種社會製度所規定的辦法,而其所取,都是合乎他自己的私利的。例如一個人,對於許多事,皆不遵奉他的父的意旨,他以為是照著以社會為本位的社會製度的辦法辦的,但是對於他父的財產,則絲毫不放鬆。如果他是長子的時候,他還可以引經據典地證明,他可以獨得,或多得他父的財產。於是他的行為又是照著以家為本位的社會製度的辦法辦的。這種行為,是不合乎忠恕之道的。他如反躬自問,他自己決不願有這種兒子。一個人對於他的上司,不願行種種禮節,自以為是要廢除階級,實行平等。但他的下屬,若對於他不行種種禮節,他又不答應了。此人是不講忠恕之道的,他的行為是不合乎“所惡於下,毋以事上”的原則的。但一個人所希望於別人及其所以待別人者,皆一致地照著某種社會製度所規定的辦法辦,則我們雖或不讚成某種社會製度所規定的辦法,而對於此人在這些方麵的行為,仍不能不說是合乎忠恕之道。

如一個人所希望於別人者,與其所以待別人者,一時取這一種社會製度所規定的辦法,一時取那一種社會製度所規定的辦法,而其所取,都是犧牲自己,而為別人的便利。這個人的這種行為,是合乎忠恕之道的。因為“為別人便利,而犧牲自己”,亦是我所希望於別人者。所求於人者,先施之,是合乎忠恕之道的。我若有個兒子,雖不在與我同一種的社會之內,而仍照我所在的一種社會製度所規定的辦法以事我,我是更滿意的。因此我知,我若如此事我的父,我的父亦是更滿意的。

以上是就這種社會,那種社會說,以下再就這個社會,那個社會說。就某種社會說,與就某個社會說,有很大的分別。例如說資本主義的社會,社會主義的社會,是就這種社會,那種社會說,是就某種社會說。如說中國社會,西洋社會,是就這個社會,那個社會說,是就某個社會說。

這個社會與那個社會的禮,雖俱根據於人情,而可以不同。這是由於他們對於在某方麵的人情的注重點不同。例如中國人宴客,如隻一桌,主客坐在離主人最遠的地方。西洋人宴客,則主客坐在離主人最近的地方。這差異並不是這種社會與那種社會的差異,而是這個社會與那個社會的差異。此差異雖是差異,但均合乎忠恕之道。中國宴客的坐法,使客人高高在上,乃所以尊之也。尊之是主客願意受的。西洋宴客的坐法,使主客坐在主人旁邊,乃所以親之也。親之亦是主客願意受的。我們待人或尊之,或親之,二者是不容易兼顧到的。所以說,父尊母親。所以待人或尊之,或親之,在不能兼顧的時候,二者必選其一。無論所選者為何,若使對方能了解其意,他都是要感覺快樂的。以為招待一社會的人必用其社會的一套禮,是錯誤的。

大概在西洋人的社會中,人待人是要親之,而在中國社會中,人待人是要尊之。於上所說者外,在許多別的方麵,亦可見此點。例如中國人寫信,上款寫某某仁兄、大人、閣下。稱閣下者,不敢直斥其人也,此是尊之。西洋人寫信,上款稱親愛的某先生,直斥其人而又稱之為親愛的,此是親之。在中國舊日,一個皇帝的名是聖諱,此是尊之。而西洋人則直呼其君的名,此是親之。清末人說,中國尚文,西洋尚質。尚文者對於人以尊之為貴,尚質者對於人以親之為貴。雖有此不同,尊或親均是人所願受的。所以尊人或親人,俱是合乎忠恕之道的。

由上所說,我們可以知道,忠恕之道,是在任何時代,任何地方,都可以行的。範純仁說:“吾平生所學,得之忠恕二字,一生用之不盡。”此話是經驗之談,極有道理的。

(選自《新世訓》,1940年7月開明書店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