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綜合化改革離不開製度化的治理架構,現代大學製度的建設也離不開協調的治理模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發展目標,這一目標的確立不僅切合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階段性要求,同時也反映了全球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總體趨勢。
我國的教育在很長一段時間被拘於中央集權,政府對於高校統得太死、管得太多,直至1979年12月《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些上海教育一線領導呼籲大學自治權的文章[1],大學治理的問題才逐漸為研究者所重視。1985年,在經濟體製改革的推動下,中共中央頒布了“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第一次提出要“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1992年,原國家教委提出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係,逐步確立高等學校的法人地位,進一步明確學校的權力、義務、利益和責任”。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權力下放”已發展成為高教改革中的關鍵詞,政府開始嚐試從過去的高度集權和過度行政幹預向立法、撥款和政策監督的職能轉變。1998年國家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確定了高校的法人地位並明確了高等學校享有的七大自主權,在我國大學自治的道路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一路走來,我們看到了政府改革和放權高校的決心,然而體製的改革是一個有機體,絕非一朝一夕。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再次強調了賦予高等學校自由權的問題,並將焦點落在“高等學校去行政化”上,2011年,教育部在北京師範大學等二十幾所高校建立試點,探索新的協同治理模式、建立合理的內外部管理結構,為現代大學製度的建立奠定基礎。
在西方,大學自治的研究由來已久。自治是“大學這種高深學問的組織自身邏輯與外部環境相互作用的產物”[2],是“高深學問最悠久的傳統之一”[3]。西方大學的自治理念源於中世紀的行會自治已為許多學者所公認,自從大學作為一個學術機構出現之後就一直處在不同社會勢力的作用之下。起初是教會、國王和市民的共同影響,後來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政府對大學的幹預也隨之增強,在文藝複興、宗教改革和工業革命的影響下,大學的自治權越來越受到國家權力的挑戰。到了20世紀,大學逐漸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職能,其“邊界已經伸展到能夠擁抱整個社會”[4],政府、市場和科學交互作用於大學,使其自治呈現出特別的複雜性和矛盾性。同時,分權主義和新公共管理對於這一時期許多國家的教育政策產生了刺激作用,在高等教育這一複雜的係統中,“中央機構對大學日常事務的管理進行相似的控製不再是有效的、有力的……高校不得不對經濟技術的變革做出靈敏的反應,那麼就必須授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權。”[5]這一問題很快就升級為一項世界高等教育發展的重要議題,1988年聯合國發表了著名的《關於高等教育機構學術自由和自治的利馬宣言》,提出要讓高等教育起到繁榮市場的作用,建議將高等教育機構的重組提上日程,維護“高等教育機構在國家和其他社會力量麵前的獨立性,在其內部管理、財務、行政方麵做出決定,並製定其教育、研究、附屬部門的工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方麵政策的權力”。同年,歐洲大陸400多所高校校長齊聚一堂,暨博洛尼亞大學900周年校慶之際發表了“大學憲章”,其中指出,“大學是一個自治的機構。大學通過研究與教學,以批判的方式,創造和傳遞文化。為了滿足當代世界的需要,大學的研究與教學必須在道義上和智力上獨立於整個政治權威、經濟權威和思想意識權威。”[6]1999年博洛尼亞宣言亦強調指出“大學的獨立與自治,是高等教育與研究係統不斷適應需求之轉變、社會之希望和科學進步之能力”[7]。2009年,歐洲高等教育部長在該宣言發表十周年之際,共同探討2010—2020年歐洲教育優先發展領域時,將自主辦學、學術自治、社會公平的概念提高到歐洲價值觀的高度。這些理念逐漸進入歐洲教育主流意識形態並影響了國家的高等教育政策,在近些年部分歐洲國家掀起的拯救大學於危機之中的改革浪潮中,其政策上大都“呈現出放鬆管製、組織自治和標榜對個體公民更加關切的特點”[8]。
基於各國不同的文化和教育傳統,高等教育的改革和治理仍各具特色,而法國模式恰是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支。一方麵基於法國高等教育豐富和複雜的自治曆程;另一方麵,法國和中國在教育傳統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對於法國高等教育治理模式演變和特征的研究具有特別的意義。
巴黎大學誕生於12世紀,作為“學者行會”代表的中世紀大學自始至終都在教會與世俗勢力之間尋求著自治的權力和地位。大革命時期,新政權橫掃一切舊製,激進地取締了所有的傳統大學,不久後拿破侖上台,其建立的“帝國大學”以一種軍事色彩的秩序作為國家統治的基礎,“所有教育機構均被納入其中,任何機構不得存在其外;所有的教師必須是其成員,非其成員不得從事教學”[9]。一方麵,強大的國家勢力控製著大學入學、人員、財務、文憑的頒發;另一方麵,大學的內部仍以學院為建製,各學科保持著自上而下的垂直係統用以規範教學和管理人事。在這種“雙重集權”的模式之下,“大學”的自治幾乎無從可言。真正意義的現代“大學”在法國的建立是在20世紀60年代末,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富爾法”[10]將“自治”確立為大學的建校原則並成為後來法國高等教育改革的關鍵詞之一。但打破“雙重集權”的過程卻難如破冰之旅,雖然在20世紀80年代的地方分權運動中,合同製一度成為高等教育改革的轉機,然而事實上政府仍一直頑固地把握著大學人事、財務等重要權力,在改革問題上扭捏作態。步入21世紀,知識經濟與教育全球化進程的飛速發展使法國高教與研究倍感壓力,本著降低本科學業失敗率、改善就業、提升法國大學的吸引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初衷,2007年法國議會通過了《關於大學自由與責任的法律》(LRU,以下簡稱“大學自治法”),對大學的組織結構、人事和財務管理製度都做出了重大的調整,掀起了新一輪的大學自治改革。法國政府稱這項在歐洲高等教育界引起高度關注的改革是對大學責任與自由的挑戰,是一場“文化的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