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的界定
與大學自治相關的第一個需要界定的概念就是“自治”。
法語中“autonomie”一詞正對中文的“自治”,其詞根來自兩個希臘詞:autos和nomos。Autos有兩層意思:首先它指的是人與自我的關係,如果Autos前麵加上冠詞,意思就變成了自我與他人的相似之處。Nomos最初的本意是遊牧民族的定居點或劃分給某人居住的那片地方,後來轉義出“話語場”的意思,最後衍生為“法律”“規則”。這兩個詞根的含義非常有趣,可以讓我們從一個新的角度來理解“自治”:它指一種相互的關係,是一個交流的場,它關注自己在別人眼中的形象,它是相對於他者所擁有的權力,暗含對自身與他者之間關係的處理方式和規則。
《布萊克威爾百科全書》中與“自治”相對應的詞有兩個,一是autonomie,意指自我統治,與“自決”(self-determination)相關;另一個則是self-government,強調某人或某集體管理自身事物或單獨對其行為和命運負責的狀態。《羅勒傑哲學百科全書》將自治(autonomie)定義為“自己擁有對自己的主權,能夠自我管理或自我決定;如果一個機構或者政治實體是自我管理或自我決定的,那麼它就是自治的”。法國學者夏爾·傅裏葉(Charles Fourrier)則認為“自治是不指涉個人的,自治的主體是組織,同時對於組織的自治還必須指明它是相對於誰的自治,享受何種程度的自治”[1]。
漢語中對自治一詞的理解常常有兩種取向:“一種取向是偏向於強調獨立、自我管理、自我決定之意義上的自治和自主;另一種取向是偏向於強調自我監督、自我反省之意義上的自律。”[2]本文所指的自治主要是第一種意義上的自主權,並強調法國大學作為組織機構相對於政府所擁有的自治權。
其次需要界定的是“學術自由”(liberté académique)。學術自由的概念始於古希臘時期,以蘇格拉底為代表的學者們追求真理的自由探索精神正是學術自由的表現;也有學者認為學術自由“的連續的曆史是與從12世紀以來的大學史相伴生的”[3]。然而古希臘學者的自由僅是在行動中不自覺的體現,尚未在思想中自覺[4],而中世紀大學的授課內容受到宗教和世俗勢力的控製,更是談不上學術自由,那個時期,“大學的自主,大體上隻限於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換句話說,“在中世紀,大學有相當程度的自治,卻很少有學術自由”[5]。大部分學者都認為學術自由產生於19世紀初的柏林大學,當大學把追求真理和陶冶心智定義為自己的使命時,“坐冷板凳”和學術自由就成了大學生存的條件。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有著密切聯係的同時又各有側重。學術自由的主體指涉的是學術個人或團體,而大學自治的主體主要是指大學這一學術機構。愛德華·希爾斯(Edward Shils)就將大學自治定義為“大學作為一個法人團體享有不受國家、教會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團體和任何個人,如統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員、宣傳人員或企業主幹預的自由。它是由有能力代表大學、而不是作為個人的大學成員就大學事務做出決定的自由”,而學術自由的主體是學者個人,他可能是學術機構的成員,也可能隻是公民[6]。羅伯特·伯達爾(Robert Berdahl)認為學術自由主要是保障學者個體在不受處罰或者失去職位的條件下,從事教學與研究等學術活動的自由權利;而大學自治主要涉及學校的內部管理,確保學者群體自我管理的地位,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的前提下,自行組織教學、科研以及為社會服務,對外以法人身份參與各種活動[7]。
我國學者眭伊凡也認為,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有著必然的聯係,它們在“傳播和創造高深知識”這一大學內在邏輯基礎上的合法性是相似的,但大學自治不包含學者個體的學術自主等訴求,而是指大學作為一個學術組織為避免外界幹擾而提出的屬於大學整體需要的決策自主和管理自主的要求[8]。1988年聯合國在《關於高等教育機構學術自由和自治的利馬宣言》曾指出,“學術自由”是指學術共同體成員,無論是個人或集體,通過探查、研究、探討、記錄、生產、創造、教學、講演以及寫作而追求、發展、傳授知識的自由;而“自治”則是指高等教育機構在國家和其他社會力量麵前的獨立性,在其內部管理、財務、行政等方麵做出決定,並製定其教育、研究、附屬部門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方麵的政策[9]。
美國學者麥基弗(Robert M.Maciver)認為學術自由是大學自治的前提,因為“隻有作為機構主要成員的學者、學生是自由的,機構才是自由的”。[10]艾瑞克·阿什比(Eric Ashby)則認為大學自治的概念更為廣泛,它包括:(大學)在院校管理中免受非學術性幹預的自由、分配經費的自由、招收教職員工並決定其工作條件的自由、選擇學生的自由、課程設置的自由、設立學術成就標準以及決定其評估方法的自由[11]。在現實的教育生活中,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間的矛盾可能會表現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衝突。如果大學自治的模式導致行政權力可以經常幹涉學術事務,或者決策模式中沒有對行政權力的限製,那麼政府或大學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規定就成了一紙空文,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學術自由離不開大學自治的保障[12]。然而兩者的關係又非如此簡單,英國學者羅傑·金(Roger King)早年曾做出過一個預測,在“20世紀的大約最後十年中,許多國家大學體製的改革將加強大學的法人自主性,但對大學教師的工作也會增加各種管理上的或其他外部的控製。”[13]事實上,二戰後對美國高等教育的分析即證實了金的觀點,“學術自由不能由大學自治擔保,最近對大學自治的限製並沒有太多影響到學術自由……如果被法律或公共觀點支持,學術自由可以在大學自治缺失的情況下存在”[14]。而法國學者杜勒蒙(Bernard Toulemonde)則認為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這兩個現代大學自治的核心理念相互依存,但在法國,這兩個概念卻從未有過等同的意義,大學自治意味著“大學行政上的獨立”,而學術自由則是指“大學學者學術思想的獨立”[15]。
在治理模式中還經常出現的一個概念是管理(gestion)。巴黎八大教授麥雷(Gérard Mairet)認為大學管理僅是對大學人力和物力資源的管理,而自治的內涵首先應該指涉大學對教學和研究政策享有的決定權[16]。“治理”的概念最早來源於經濟管理和公共事務管理,後來才被借用到教育領域。“大學治理”這一概念有多層維度,從外部來講,主要是指政府與大學之間的關係、不同學術領域的大學之間的關係、處於不同政府和商業環境下的大學與外界社會之間的關係等;從大學內部而言,其治理則涉及大學對自身價值的定位、組織機構設置、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模式、權力機構及相關的科層製度等。
大學自治與大學治理的關係非常密切,兩個概念有相交的部分。一方麵,大學自治的程度依賴於大學治理的模式;另一方麵,大學自治的實現要求內部治理的改革。法國學者丹尼爾·洛朗(Daniel Laurent)就指出,大學自治是高等教育取得深層次發展的先決條件,然而如果沒有好的治理模式,大學的自治也隻不過是幻想[17]。法國前總統薩科奇(Sarkozy)也認為,自治是大學的自由,是人事管理、財務、資產、科研和教學等各方麵的自由,要想實現這種自由就必須先建立合理的治理模式[18]。因此對於法國大學自治的研究必須從治理的模式出發,而治理模式本身也是多層次的,既包含國家與大學關係中國家的角色及由此引發的學術自由、自我管理的權力,也包含大學內部管理如何實現現代化和職業化,如何建立並完善實現自治的手段。
(二)大學自治的理論研究
不同的人對於大學會有不同的理性認識和追求,人們從不同的大學理念出發進而就會形成自己的教育學觀和教育哲學。大學自治是一種對大學本體的看法和理想,常被視為一種經典的源自西方的大學理念。長時間以來,國外學者對於大學自治理念的理解分化出許多不同的角度。
現代大學起源於中世紀的行會組織,法國學者雅克·維爾熱(Jacques Verger)認為,12—13世紀的中世紀行會有四個顯著的特點:掌控人員的錄用,內部自治(有權確立其自身身份、有權確立其官員、有權要求其成員遵守內部規則並開除違規者),公共權力承認的法人地位,持有行會印章(以確認其行為的真實性)[19]。事實上,這些特征也完全適用於21世紀的大學。維爾熱這本《中世紀的知識分子》在20世紀50年代出版後迅速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其中描述的那些隨著中世紀城市的發展進而從事精神勞動、以教學為職業的教士即為現代大學教師的前身。法國學者雅克·勒戈夫(Jacques Le Goff)認為“13世紀是大學的世紀”,自誕生之日起,“它們在有時與教會勢力,有時與世俗勢力開展的鬥爭中,獲得了自治權”[20],這種法權自治包含“在教會的某些地區性限製範圍內有向教皇上訴的權利,罷課和分離獨立的權利,獨攬大學學位授予的權利。”[21]可以說,中世紀的大學管理處處體現著民主和自治,然而隨著政府控製了大學的特許權,作為行會組織的大學亦逐漸失去其自治權[22]。
許多著名的高等教育思想家在論及大學的本質、使命、目的時也都論及自治這一基本的大學理念。比如19世紀初對後世大學發展產生深遠影響的洪堡(Humboldt),他對大學自治論述著眼於“科學”:在“為了科學的大學”中,教授享有Lehrfreiteit(教的自由),學生享有Lernfreiheit(學的自由),這兩種自由都必須依賴於大學這一組織,是相對於國家或地方的公共權力、經濟權力、宗教、政治團體、家長甚至學生本身所具有的自治權[23]。他認為唯一對大學有所限製的就是“真理”,而這也正是“自治”的最高標準,因為這樣的大學既不為學生個人的職業前途,也不受社會政治經濟力量的製約,其存在就是為了探求真理本身,在這個過程中也就實現了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