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五月風暴”到“富爾法”確立自治原則
1968年是戴高樂統治的第十個年頭,十年在職期間,他通過修訂憲法削弱了議會及內閣的權力,擴大了總統的職權,同時,戴高樂大力實行經濟體製改革,促進了法國經濟的飛躍發展,工業生產較1958年增長了51%。然而與此同時,企業的兼並與資金的集中也造成了大量小農破產,工人失業,十年來工人工資水平停滯不漲,購買力大幅下滑,社會危機四伏。
在高等教育領域,一方麵,如前文所述,入學人數的激增與大學資源短缺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另一方麵,寬鬆的入學政策導致部分學生失去學習的動力,同一課堂上學生的能力和水平差距越來越大,由於大學沒有自主招生的權力,不能控製招生標準和數量,隻得繼續增加年輕教師來解決問題;而更為糟糕的是,大學內部課程設置落後,授課方式僵硬缺乏創造力和多樣性,教學生活條件差,管理鬆散考試卻極為嚴格,總之,大學的教育跟不上社會的需求,最終導致學曆貶值,一些文科生甚至剛畢業即失業。學生和年輕教師不理解現實的教育模式,不滿意這種經院式的保守體製,深感前途渺茫。
在政治領域,1962年阿爾及利亞擺脫法國殖民的獨立鬥爭喚起了青年學生對第三世界的同情,1968年2月,美國在越南發動戰爭,引起了學生們的極大憤慨,巴黎學生紛紛走上街頭支持越南民族解放陣線。在思想文化領域,接受戰後新興文化的青年一代不能忍受原有的社會規範,向往與父輩不同的生活,他們追求興趣自由和性解放,不甘於羞羞答答的改良主義和增量主義,早以一種迫切的心情等待著一場大的變革。
1968年3月22日,142名學生占領了位於巴黎郊區的南泰爾文學與人文科學學院辦公樓,並進入女生宿舍。他們要求言論自由、教育改革、性別解放。與隨後到來的警察發生衝突,南泰爾學生自發組成“三月二十二日運動”組織。5月2日,巴黎索邦大學學聯所在地被燒,次日,“三月二十二日運動”與全國學聯召開大會,抗議鎮壓,當局派出的警察與學生發生衝突,導致了“五月風暴”的爆發。學生運動迅速蔓延全國,並影響到社會各個階層,5月13日巴黎舉行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規模最大的群眾遊行。5月30日政府做出讓步表態,一方麵,總統宣布解散議會並在憲法規定的期限內舉行改選,同時政府還采取了增加工資、家庭補貼、失業救濟等措施;另一方麵,雖然運動表麵轟轟烈烈,參加運動的各個階層實則各懷私心、缺乏組織,到6月中旬,5月風暴即逐漸平息。不管對於這場政治運動的評價如何,法國社會卻的確由此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法國人的思維、感覺、談吐、服飾,對孩子的教育,或者家庭生活、度假、休閑都與以前不同了。”[1]“一切都不可能像從前一樣了。”[2]同年7月,法國政府重新組閣,戴高樂任命埃德加·富爾(Edgar Faure)出任國民教育部長。富爾是個善於斡旋的政治家,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他曾主管民族解放委員會的立法機關,之後在第四共和國的國民議會中亦有出色表現,1963年還曾作為戴高樂的特派員來華與毛澤東和周恩來有過直接接觸。在支持戴高樂當選總統之後,富爾一直以其善於調和左右兩派而著稱政壇。他很清楚高等教育改革對於局勢的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而即將出台的政策既不能無視“風暴”中學生們的民主要求,也不能夠放棄政府對於國民教育的權力。在此背景下,他主持並出台了《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亦稱“富爾法”)。1968年11月富爾法案獲得了議會左右兩黨的共同肯定(444票讚同,0票反對,39票棄權,棄權票多來自法國共產黨人),成為法國政壇具有標誌性意義的法律之一。法律共分9章46條,明確規定了法國公立大學的任務、性質、組織及辦學原則,法律指出:“法國大學應保證為現代社會的發展服務,並且根據社會需求的變化而不斷調整自己。大學通過傳播知識和職業訓練讓學生認識他們所在的這個社會,並且賦予他們改善社會、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
該法同時確立了“自治”、“參與”和“多學科”三大原則,成為日後法國高等教育改革追求的目標。“自治”旨在改變製約大學發展的中央集權主義,通過賦予大學更多的行政管理、教學和財務自主權(“富爾法”第3、11和19條)讓大學能夠自主地決定其未來發展方向和運作模式。自治體現在四個層次:一、大學有權自主選舉校委員會和校長並自主製定學校的章程(statut);二、大學校委會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無需經過其他部門的審批;三、大學有權自主製定學校的整體預算,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經費使用許可就使用學校部分經費,同時在獲得教育部撥發的經費之外還可以自籌資金;四、大學有權自主製定教學大綱,決定其授課方式、考查及考試的方式。“參與”原則體現並保證了大學的“自治”,在新大學中,所有成員,包括不同等級職稱的教師、研究人員、其他在職人員、學生,甚至校外人士,都可以通過工會或其他合法組織表達自己對大學運轉情況或未來發展方向的意見和建議。正如富爾所言,“大學的事務不僅是‘大學員工’的事務,更是國家的事務……在現代社會中,更多地獲取信息、更多地參與、更多地承擔責任就是進步。每個人隨時隨地的參與,參與到大學生活中的各個方麵就形成了新的社會契約的基本原則。”[3]“多學科”是指在同一大學集中多種學科,例如過去的文學院將改為“文學與人文科學院”,法學院改成“法學與經濟科學院”。教育學家迪迪埃曾這樣解釋“富爾法”的三條原則:“‘自治’是不讓中央當局有全權管理大學的借口,以便使大學能夠更好地履行其職責;‘多學科’是要促進不同學科的教師之間的對話,並削弱不同學科之間的門戶之見;‘參與’是要促成教師、學生和全國不同社會力量及經濟力量的代表之間開始對話。”[4]
按照總統的預期,“新大學”的組建分成以下幾個步驟進行:首先是分解舊製的學院,按照教學和研究的學科近似性分為若幹個小的單位,即“授課與研究單位”(UER),然後以學科優勢互補和合作科研計劃為出發點,促進這些單位的結合,即發展“多學科”;其次,政府將通過政令確認這些“多學科”單位的合法性,從而形成“準大學”(pré-université);“準大學”將按照法律設立谘詢機構,共同探討未來發展戰略和模式,最後,法律將確定“新大學”的合法身份,即“具有法人資格和財政自治權的公立科學文化性機構”。在“富爾法”頒布後的幾個月內,法國共組建了632個“授課與研究單位”。在一些隻可能建立一所大學的中小型城市中,“授課與研究單位”的組合最為順利,比如貝桑鬆、克萊蒙-費朗、卡昂、貝桑鬆、利姆日等;有一些城市在暫時建立大學有困難的情況下,選擇建立了“大學教育中心”(CU),這些機構雖然享有預算和財務自主權,但卻受到相鄰城市大學的監管,如昂熱、勒芒、香貝裏等;在一些可能建立不止一所大學的城市中“授課與研究單位”的組合則遇到不少困難,比如在有131個“授課與研究單位”的巴黎[5]、有45個“授課與研究單位”的波爾多。到1970年3月底,全法共組建57所“新大學”和6所大學中心,其中巴黎大區共有大學13所,7所在市區,4所在郊外,另外還有2所實驗性大學(多芬納大學和萬森大學)旨在接受那些沒有獲得高中畢業會考文憑的成年學生。
“富爾法”革命性地改革了法國大學的組織結構,將教育“置於一種更加廣闊的視野之中,開始了一種新的大學理念,即適合我們進入了的這個新的文明觀念”[6],其重要性不容置疑,正如時任國家議會文化、家庭與社會事務委員會主任阿蘭·佩菲特(Alain Peyrefitte)指出的,“這項法律明確了法國大學未來的發展方向,描述了法國大學未來10年甚至20年的樣子”[7]。
然而時局之下倉促而成的“富爾法”的局限性也顯而易見,法律雖然表現出賦予“新大學”更多自治權的意圖,卻沒有給予大學實現自治的手段和途徑;雖然政府宣揚法律處處表現出的自由主義精神,然而在麵對中央職能轉變時政府卻又表現地扭扭捏捏。1971—1982年間,法國政府陸續出台8次修改法,牢牢控製了大學入學、教學大綱製定、國家文憑的頒發、預算的製定及教師管理(包括大學教師的崗位編製設置、教師的錄用晉升、人員工資等)權力,並由學區區長從中起到上傳下達的作用。另外,法律完全未觸及高等教育的“雙軌製”,在措辭方麵也表現得相當模糊,比如法律完全沒有解釋新的“授課與研究單位”與過去的“學院”或學院中的“係”究竟有何關聯。總之,在實踐中讓利益各方接受新的高教導向法比起審議過程中取得議會的多數讚同票肯定要難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