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重回自治之路——從富爾法到地方分權運動(2 / 3)

1969年還有約53%的大學生參與了委員會代表的選舉,到1970年時隻剩下30%的學生去投票,學生們逐漸意識到他們的意見在“大學委員會”的決策中隻不過是個點綴,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問題根本擺不上委員會會議的桌麵,毫無生機的教學、臃腫拖遝的管理機構、標準化的畢業生及失業問題仍然懸而未決,而法律規定的“參與”原則反而激起了各方對於權力的欲望,導致大學內部不同派係間的爭奪。“多學科”的原則在強大的傳統學術集權和“來自授課與研究單位的沙文主義”[8]麵前也遭遇重重困難,在不少地區,學院重組的過程表現出越來越強的政治色彩而完全不顧教育本身的標準,各個“授課與研究單位”的領導都企圖為自己的單位爭取更多的特權。

二、20世紀70年代的法國大學及薩瓦裏的破冰之路

20世紀70年代初,新組建的大學陸續自主地製定本校章程並組建學校的組織架構。“選擇”仍是大學中一個敏感的字眼,1976年時任法國大學部長的索尼埃·賽伊特(Alice Saunier-S?ité)提出在結束大學兩年學習之後設立選拔性考試,讓成績好的學生進入下一階段學習,而讓成績不太好的學生選擇短期課程以獲得一個短期學習文憑,這一嚐試直接引發了大學生持續三個多月的罷課示威活動。1978年6月,議員菲利普·塞甘(Philippe Seguin)向國民議會遞交了一份報告提出改革大學校長遴選製度建議校長資格連任,然而報告卻被丟入廢紙堆。隨著美國經濟危機向歐洲蔓延,法國經濟亦出現大蕭條,人們對於社會的抵觸情緒普遍增長,由於大學入學率和就業率大幅地下滑,高等教育改革帶來的矛盾遭到各方詬病。1979年12月,國民議會決定再次審議塞甘報告,議員魯夫納什(Antoine Rufenacht)在審議會議上還提議縮減大學校長選舉團成員,他認為校長選舉不應成為各方勢力集團鬥爭或妥協的結果,選舉團應隻包含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代表。賽伊特也支持這一觀點,她指出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頒布的時候,法國大學教授隻有2800人,而1979年這一數字已升為12000人,教授應該享有更多的發言權。然而兩項提案均未在參議院得以通過,因為政治傾向更為保守的參議員們可不願意“再次激起好不容易才平息的矛盾”[9]。

1981年社會黨在大選中獲勝,密特朗(Francois Mitterrand)當選法國總統。新任教育部長阿蘭·薩瓦裏(Alain Savary)很快就表現出不同於以往各屆部長的改革熱情,剛剛就職,薩瓦裏就宣布廢除索瓦熱法令,重新肯定了1968年法律的意義,並宣布要出台新的高等教育法。1981年11月薩瓦裏任命克洛德·讓戴(Claude Jeantet)組成專家工作組為改革做前期籌備工作。專家小組就高等教育職業化、大學財務組織、未來發展前景、信息發布狀況、繼續教育及高等教育與環境六大主題對法國高等教育與研究機構中上千人進行了調研和訪談,分析了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之後法國高等教育的現狀與問題,並於次年提交了最終報告。單就大學自治狀況而言,報告認為1968年製定的自治原則在現實中並未得以實現,即使“授課與研究單位”取代了舊製“學院”,大學的內外治理結構卻並未因此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報告建議繼續推行“多學科”的原則,由多個教學單位或研究所共同合作組成學院(institut),同時通過國家教育與研究委員會(CNESER)、國家學銜與文憑委員會(CTDN)、大學校長聯席會議(CPU)等機構的宏觀監管實現政府職能轉變。這份報告成為薩瓦裏改革法案的藍本[10],經過近兩年的審議——在1981年11月到1984年1月,幾乎所有或多或少對國家教育有所關注的人都參與到對高等教育入學、教學及治理的反思中來[11]——1984年1月26日,法國政府正式出台了新的“高等教育法”,亦被稱為“薩瓦裏法”。

法律重新界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質與使命,將高等教育機構確定為“具有科學、文化和職業性質的公立機構”,包括大學、“大學校”、大學校預備班、學院、高等技術學院等。法律指出,“國家高等教育及科研院校是享有法人身份和教學、科研、行政和財政自治權的科學、文化和職業性質的公立機構……這些機構是自治的,在執行本法所規定任務的過程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本著信守合同的原則,確定自治的教學、科研和資料工作的政策。”高等教育具有四項使命,分別是“開展初始教育及繼續教育、從事科研並促進其成果轉化、傳播文化和科學技術信息、加強國際合作”。在大學內部治理方麵,法律將“授課與研究單位”改為“教學與研究單位(UER)”[12],“大學委員會”(CU)改為“行政委員會”(CA),並增加了“科研委員會”(CS)和“大學學習與生活委員會”(CEVU),同時法律還修改了有關校長遴選的程序。另外,法律第16條還確定設立“指導研究的資格”(HDR)以此取代過去的國家博士文憑(doctorat d''''Etat),這一資格成為教師晉升副教授的前提條件,雖然資格的名稱意指學者是否具備指導博士論文的能力,但其準入標準仍是學者自身的學術水平。

繼“薩瓦裏法”之後法國政府連續出台了幾條政令,分別涉及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的身份、大學校長選舉等。1986年,法國右派再次登上政治舞台,5月新政府決定廢除“薩瓦裏法”並推出自己的教育改革政策,很快新任大學部長阿蘭·德瓦凱(Alain Devaquet)即對外公布了旨在建立“自治與競爭”的高等教育的德瓦凱法案,法案試圖賦予地方大學頒發文憑的權力,改組大學校委員會並建立大學入學選拔製度。然而法案剛一出台即遭到全國大中學校的強烈反對,在學生與機動警察的對抗中,大學生馬利克·烏斯基那(Malik Oussekine)死於非命,政府內部也因此出現分裂,總統希拉克不得不暫停改革進程,同年12月德瓦凱引咎辭職。從此,法國連續數屆政府都不再試圖在高等教育領域有大作為,1984年高等教育法所建立的治理框架就此保存下來。

三、地方分權運動及20世紀90年代的穩定發展

為了適應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快速發展、滿足地方民主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密特朗在執政之初就將分權改革作為其任期內的重要政治任務。1982年法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市鎮、省、大區權利和自由法”,拉開了國家地方分權運動的序幕。次年,政府公布了新的權限分配法,20世紀80年代中期出台了“地方計劃總綱要”,地方政府在本地經濟發展、社會服務、教育衛生等領域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在高等教育領域,政府開始逐漸擺脫對大學事無巨細地控製,在從中央到地方再到大學的放權過程中,合同製是其中關鍵的一步。1983年教育部科研經費撥發首先試行四年合同製,1988年,教育部長若斯潘將這種製度擴大到整個大學生活,大學根據自己的情況製定四年發展規劃並由校長作為代表與教育部設立的“規劃與大學發展司”進行談判,明確雙方責權。全法被分為四個區域,教育部每年與其中一個區域中的大學簽訂合同。隨著合同製的推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可:“大學應該成為更為重要的主體,應該由大學來確定自己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也應該從‘大學’這一層次做出具體的行動。”[13]

為了促進20世紀最後十年的教育發展,1989年法國政府出台了新的“教育指導法”。法律開篇明義,指出“教育是法國發展的頭等大事”[14],並提出到2000年每個年齡組至少有80%的學生取得高中畢業會考文憑的目標[15]。在高等教育領域,指導法確立了大學教師培訓學院(IUFM)的建立;將國家教育高級委員會(CSEN)與普通技術教育委員會(CEGT)合並為教育高級委員會(CSE)負責監管基礎教育事務,而高等教育則全部交由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委員會(CNESER)監管。新的“教育指導法”最大的效果就是促進了入學人數的增加,20世紀90年代初期,法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已達到了43%,在校生人數由1965年的28萬人增長到了1991年的179.7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