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大學自治改革與學者的自由(2 / 3)

2007年法國推出“大學自治法”,如果說該法透露出政府改革高教與研究體製的決心,那麼後續出台的有關修改1984年“高等教育法”所確定的大學教師—研究人員公務員身份及職責的決議則可以說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韙”[12]。

2007年12月貝克萊斯委任內閣顧問雷米·史華茲(Rémy Schwartz)成立專家小組為自治改革後法國大學的人員管理提出建議。以史華茲專家小組的調研報告[13]為基礎,經過數輪審議和修改,2009年4月高等教育與研究部正式對外公布了新的大學教師—研究人員身份法案。在教師評估方麵,法案規定大學全國委員會將每四年對大學教師—研究人員的工作內容、態度及教研成果進行一次評估,評估的結果將作為教師和研究人員發放獎金和評定職稱的重要參考標準,教師—研究人員則要求每四年提交一份工作報告。

貝克萊斯指出,過去法國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隻是在職稱評定時才會接受大學全國委員會的評估,而這種評估的標準往往隻重視教師和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而不考慮其教學或承擔的行政工作[14],新的法令仍將堅持同行評議的原則,將教師的各項工作內容都納入評估的範圍之內,評估的結果將輔助自治大學改善本校的人力資源管理。

事實上,2007年政府推出“大學自治法”,其用意之一就是促進大學之間形成競爭。如果大學不能招聘到高水平的教師或研究員,那它將在競爭中喪失優勢,學生自然不會選擇在這所大學就讀,這對於大學來講就會是一個惡性循環。評估是保障並提高師資水平的重要杠杆,對於教師的評估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問題的關鍵是認清評估的目的,誰來評估和如何評估,否則便會威脅到學術的自由、破壞自治的原則、甚至“將大學變成毫無生機的官僚體係”[15]。新的法案意圖能夠評價教師—研究人員的整體工作,然而其標準的科學性尚待考察。

評估本身不是目的,否則將會把大學變成毫無生機的官僚體係並威脅到學者的自由。目前法國確立的評估標準的有效性尚待考證,沃熱爾(Louis Vogel)就曾在其《大學,法國的一線生機》一書中對研究評估使用的“高被引指數”(H-index)[16]提出異議;而事實上,教學工作的評估標準則更難確定,一方麵,大學教師—研究人員理論上要完成192小時\/年的課程,但是他們備課或批改作業的時間該如何計算呢?另一方麵,如何製定規則才能體現出學科的特點,比如哲學和醫學教師評估的標準必然不同,而給研究生授課的教師和教授外語課的教師也應當有所區別,因為前者的授課內容必須與時俱進,向學生介紹本專業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最尖端的發展動態。另外,作為重要評估機構的大學全國委員會的代表之間應保持怎樣的比例才能夠保證同行評議的原則,同時保證這個“同行”是學科的同行而不是所有大學人員?這些問題在短期內都很難給出讓人滿意的答複。最後,對於自治大學將如何利用評估結果的擔憂,學者奧利弗·波(Oliver Beaud)的看法則很有代表性。波認為,法律對大學治理模式的改革沒有考慮到如何製約大學內部行政權力的問題,正如市長和市政府有時會侵犯市民的自由一樣,大學的校長和行政委員會也可能會侵害學者的自由[17]。

三、大學自治改革與人力資源管理的發展趨勢

未來法國大學人力資源管理改革的關鍵詞將是透明、有效、公平和人性化。

“大學自治法”將人力資源管理權向大學下放,這對校長本人和自治改革的大學都是一個嚴峻的挑戰。近些年來,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發展,法國大學教師的人數亦隨之增加,教師培養和在職培訓成為國家高等教育發展的難題之一;同時,大學教師隊伍的社會背景日趨複雜,且表現出女性化和老齡化的趨勢。20世紀80年代,法國大學教授的女性人員比例平均約為9.1%,副教授中女性比例平均約為30.9%,到90年代這兩個數字分別為13.3%和35.1%。而到2006年,女性教師在教授和副教授中的比例已增長到17.3%和40%(當然不同學科的女性教師比例會有較大差異),同年,大學教師隊伍中教授的平均年齡為53歲,副教授平均年齡為44.5歲,與往年相比呈上升趨勢[18]。據統計數字顯示,2002—2015年間,法國大學32%的副教授和63.2%的教授要達到65歲退休年齡,自治後的法國大學麵臨人員更新、保護性別平等、實現人性化管理等難題。

前文曾對法國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的聘任和晉升製度有過闡述,可以說,法國大學人員的招聘及職稱評定的法律程序設計得非常嚴謹,似乎是公平公正原則的完美體現。然而現實中大學人員的招聘及職稱評定仍然被指責為“任人唯親、拉攏收買、近親繁殖、地方主義”。通過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2007年大學自治改革前的人員聘任及晉升,掌握真正實權的是國家和學術寡頭,前者負責立法確定統一的人員聘任及晉升標準,並控製“資格”的頒發,以大學全國委員會為代表的學科勢力則在評審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大學”幾乎沒有任何發言權,最後的招聘或晉升結果常常成為大學全國委員會“學科”分部之間、大學各院係之間權力博弈和互惠平衡的結果。

正如科爾等人對美國同行評議製度中“友情網絡”的批評,由於“行政官員之間的友情、經常會麵的委員會成員和專家間的熟人往來、師生關係、校友關係”[19]的存在,而使學術資源分配的公正性遭到質疑。對於法國同行評議製度的批評則集中在“地方主義[20]”和“內部招聘(endo-recrutement)”。

2008年法國社會學教授歌德肖(Oliver Godechot)和盧威(Alexandra Louvet)對法國高等教育領域的人力資源狀況做過一項統計研究,結果表明,自1972年到2000年法國共有212987篇博士論文通過答辯,他們中間獲得大學教師“資格”的13000人中有30%被聘為副教授並留在本校任教,10%則本身就在該校工作,換句話說,這一時期約40%應聘為副教授的人都來自本校,算起來,本校候選人比外校候選人被聘任的機會大18倍(這種情況在文科和理科之間沒有特別大的區別)[21]。在某些地區,本校候選人的成功幾率約為6.3%,而外地候選人的成功幾率僅為0.24%,而且在招聘外來候選人的情形中,有24%是由於沒有本校候選人[22]。雖然也有學者指出“地方主義”或“內部招聘”的原則可以保證大學更了解候選人的情況,而且相對於聘用“渦輪教授”[23]而言,本校學源則更為經濟有效,教師也會更快融入到教師的隊伍中去。然而以“內部招聘”和“地方主義”為原則的聘任製度更多地則是抑製了新生理念的形成,學科中新鮮血液的輸入,甚至成為學術腐敗的源頭。

貝克萊斯認為,“今天,(法國大學中的)‘地方主義’扼殺了大學的招聘,而‘大學自治法’的實施,特別是‘遴選委員會’的設立將有效地控製‘地方主義’和‘內部招聘’的現象”[24]。貝克萊斯指出,大學人事聘任或晉升的最終決定權在於大學行政委員會,而不在於“遴選委員會”,同時大學校長享有一票否決權;另外,“遴選委員會”人選由校長提名而不是像過去由“專家委員會”中的同行推選,這樣有利於避免“地方主義”[25]。

政府的邏輯是否合理尚需時間來驗證,然而2010年2月1日法國梅茲大學三名校外“遴選委員會”委員請辭事件讓人對於高教部的如意算盤頗為質疑[26]。同時,2011年初,一份來自官方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全法國境內聘任的副教授中,有24.4%來自本地(本校),而2010年這個比例為18.8%,似乎改革已初現成效,然而這一變化在教授聘任中卻尚不明顯,2008年,來自本校的大學教授比例占全法教授崗位聘任的48%,2010年這個數字為45.3%。總之,未來自治大學的人力資源管理將繼續致力於這個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