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老子》開宗明義第一章,按說應該帶有序論或導言的性質,對於讀懂以後各章,具有指導作用。可這一章正是《老子》一書全部八十一章中最難懂,注家分歧最大的一章。因此,我對這一章的解說不能不長一點。
一、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這兩句王本作:“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一般認為後人是為了避諱漢孝文帝劉恒的“恒”字,就將老子原文的“恒”替換成同義詞“常”了。這對文義沒有影響,因為“恒”、“常”義同。多了兩個“也”字,意義就不相同了:沒有“也”字,前一句不管怎樣句讀,都可以作兩種解釋:道是可道的,但都非常道;一個道,如果可道,則非常道。加了“也”字,全句則隻能看作是由兩個判斷句構成的並列句(後句承前省去了主語“道”),隻能作前一種理解了。第二句也如此。兩個“也”字大概不是帛書抄寫者任意加上的,所以帛書本可靠些。由此可知,一直以來,《老子》研究者毫無例外地說這兩句的“意思就是說:可以言說的不是永恒不變的道。可以稱謂的不是永恒不變的名”(見馮友蘭著《中國哲學史新編》,第二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頁。本書以後凡引馮友蘭先生的話,均出自此書第25~60頁,不再一一作注),可說是“一開頭”就誤解了《老子》。這個誤解影響有多深遠,讀者可想而知。不知為什麼,馮友蘭、陳鼓應、任繼愈諸先生(本書將多次提到陳鼓應先生和任繼愈先生,以後一律簡稱陳先生、任先生)等見到了帛書後還是這樣作解釋。
不僅對這兩句話的語法結構有以上誤解,對“道”字的含義也有誤解。頭一個“道”是名詞,作主語,是本章討論的“話題”,這不成問題。第二個“道”放在“可”字後麵,無疑是作動詞,馮、陳、任等先生以及至今絕大多數注家,都以為是“言說”的意思。陳先生就說:“第二個‘道’字,是指言說的意思。”任先生將“可道”譯為“說得出的”。但“道”作動詞時也是多義的,憑什麼認定此處必是“言說”的意思?當然隻有在證明采用其他任何一個義項都說不通了以後,才可以這樣肯定的。又不知為什麼,竟沒有人想到必須作出這個證明。因此,沈善增先生(以後提到沈善增先生時,同樣隻稱沈先生)在其《還吾老子》一書中證明這“可道”的“道”字並非“言說”義,我認為是一個極大的貢獻,對於解讀《老子》真正具有“顛覆性意義”。他的理由之一是:“據我考證,‘道’在先秦時沒有‘言說’的義項。”他在書中介紹了他的考證,我以為是很有說服力的,所以盡管沈先生說這個考證結論還隻能作為《老子》中“可道”之“道”並非“言說”義的佐證,我卻認為已經是“充足理由”了。因為既然直到秦朝滅亡時“道”都不作“言說”講,怎麼能夠設想兩三百年前的老子會獨自發明出一個“言說”義項來,並且以後兩百多年中都沒有得到一個作者的附和呢?
“可道”的“道”究竟是什麼意思?按說,這“可道”是作頭一個“道”的謂語,因此首先要弄清作主語的“道”的一般含義,然後從作動詞的“道”的各個義項中,選擇可以同這個主語搭配的義項;如果可以搭配的義項不止一個,則要聯係下文、全章甚至全書,再作選擇,力求對這一句話的解釋既能使上下文義貫通,又同全章乃至全書他處的有關說法不相抵觸。考慮到在老子時代,作名詞的“道”一般都是指規律,或者說道理,而且用這個意思去解釋《老子》書中其他各章中的“道”字,又至少大部分都說得通,所以我認同沈先生的理解,肯定“可道”的“道”是“指導”的意思,從而,“道可道也,非恒道也”是說:任何道理(規律)都是可以用來指導行動的,但都非恒道。下一句同這一句的語法結構和修辭手法完全一樣,所以也應是說:任何名字(名稱、稱謂)都是可以用來指稱某個對象的,但都非恒名。由於“名”作動詞時是單義的,所以對這一句第二個“名”的理解曆來都沒有分歧。
我還要指出,道,作為規律,特別是作為道理,應該都是可以言說的,即使暫時下不出嚴格的定義,隻能通過各種描述或比喻來使人存想、領悟到它,也是對它的“言說”,否則,怎能把它教給別人?老子又怎麼會寫這本書來傳他自己的道?所以,認為頭一句是老子聲明他將教誨的乃是不可言說的道,在事理上是講不通的。
但這兩句更難理解的是“恒道”。曆來注家由於把第二個“道”字解釋為“言說”,自然把這第三個“道”字理解為名詞,一律將“恒道”看作名詞性偏正詞組,或不作翻譯,或譯為“永恒的道”。沈先生更正了第二個“道”字的含義後,又別出心裁,認定“恒道”乃是前正後偏的領屬性偏正詞組,指“恒”的“道”,即“‘道’是‘恒’的一個方麵,而‘恒’則類於哲學上的‘實在’範疇,為世界的本原與本體”。對他的這個“顛覆”,我就不敢苟同了。沈先生舉出了五條理由,但論證中采用的前提本身多隻是他個人的觀點,並非學界的共識,如果一一進行辨析,就太煩瑣了,所以我都不予介紹,隻指出一點:如果“恒道”是指“恒”的“道”,而第二個“道”字又確是沈先生認定了的“指導”的意思,那麼,這章頭一句就正是宣告“恒”的“道”是不能用來指導行動的了,這怎麼可能?按沈先生的意見,“恒”是世界的本原與本體,“恒道”則是“恒”的行為法則,既如此,“恒道”應該不但也可以指導行動,而且還應是行動的最高指導。
根據以上分析,我的意見是:
1.這兩句話,每一句的後一分句都是承接著前一分句的謂語動詞說下來的,所以“非恒道也”的“道”,“非恒名也”的“名”,也都是動詞,並且同第二個“道”和“名”的意思一樣。
2.因此,兩個“恒”都是它後麵的動詞的修飾語,從而都是副詞,“經常”、“總是”的意思。
3.所以這兩句話是說:(人們通常說的)道理都能夠用來指導行動,但都不能用來指導一切行動;(人們通常使用的)名字都能夠用來稱謂事物,但都不能稱謂一切事物。
4.這樣兩個意思放到一起說,是因為“道”總是關於某類對象、事物的道,因而與“名”有必然的聯係;前一意思雖然是本章的重點、主題,但不夠顯豁,正有待於解說,後一意思的正確性卻十分明顯,幾乎像是公理,於是放到一起講,讓後句起著申述前句理由的作用。因此,翻譯時在第二句前句前加個“正如”之類的詞點明一下,能夠更好地表達老子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