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十九章(1 / 3)

這一章,由於王本中“介”作“契”,帛書甲本中“左”作“右”,再加之對“徹”的說解也很多(高明說:“可釋‘徹’為‘過’、為‘失’、為‘轍’、為‘治’、為‘剝’、為‘殺’、為‘通’、為‘稅’等等,皆各有辭。”),所以曆來的注解極其混亂。對於“介”、“契”、“左”、“右”、“徹”這些具體問題,我提不出意見,隻想就如何把握本章的主旨,提一點思路。

一、和大怨,必有餘怨,焉可以為善?前兩句,一般都認為其中的“怨”為“怨恨”義,“和”作動詞,“和解”的意思。所以任先生的譯文可視為這理解的代表:“企圖和解重大的仇怨,必然有保留的仇怨。”沈先生對此批評說:“按照這樣的譯解,《老子》豈不是反對‘和大怨’,有‘深重的怨恨’不要去‘調解’?”這個批評性急了點,不是後麵還有一句嗎?後句任先生譯為:“這樣怎能算作善?”“這樣”當是指“和大怨”這種解決、處置怨恨問題的方式。很明顯,加上這後一句,三句作為一個整體,即作為一句完整的話,並不蘊含要反對“和大怨”的意思,隻不過是說,不能把它作為“善”來看待,並交代了理由是這樣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總會留下“餘怨”。由此可知,後句中的“善”乃指“好辦法”;“為”是“作為”、“是”義;“可以”在這裏不應連讀,“可”是“能夠”的意思,“以”是介詞,它的賓語是“和大怨”,承前省略了。因此,“焉可以為善”是說:怎麼能把這種態度就當作處理怨恨問題的正確方式呢?所以任先生譯文所體現的對於這三句的理解,是正確的,正是老子的意思。

我想要補充的是,由於這裏不是一般地講如何處理人和人的恩怨關係,不是作個人人生觀和道德修養的指導,而是在教誨君主如何治國,所以這個“大怨”不是指個人間的“血海深仇”,而是指老百姓對統治者的普遍的不滿情緒,因而這個“大”一定主要不是著眼於不滿情緒很強烈,而是強調涉及的地域、人口、和事情寬廣而複雜,因此很難“和”得幹淨徹底,“必有餘怨”。從六十三章教導說要“大小、多少,報怨以德。圖難於其易,為大於其細”看,老子一定是認為,等到百姓的不滿情緒積累得很深又蔓延得很廣時,才想到要加以解決,才去“和”,那就很難了。結合那一章來讀,對這三句的以上理解就更加具體、更加準確了。

這裏還必須提一下關涉到這三句和上引六十三章那幾句話的一個問題。長期以來,有不少注家認為,“報怨以德”一句放在六十三章那裏與上文接不上,因而懷疑是“他章錯簡”,同時又認為這裏“焉可以為善”句前少了點意思,所以這三句也不好解釋,於是有人認定:“報怨以德”一句就是從這一句前錯移到六十三章的。據此他們就又將後句的“安”(王本中“焉”作“安”)解釋為“乃”、“則”義,從而這段話被理解為這個意思:“言和大怨,必有餘怨,若報怨以德,則宿怨盡釋,乃可以為處怨之善道也。”(高亨語)現在,我把六十三章的“報怨以德“安放穩妥”了,又無須填補意思就把這三句話解釋清楚了,講老實話,我是有點興奮的,以為是對《老子》研究的一點小貢獻,但願能夠得到讀者和學界的認可。

二、是以聖人執左介,而不以責於人。“左介”,王本作“右契”,帛書本作“右介”。以前的注家都認為,“介”通“契”,乃指一種相當於今天合同的契券,刻在木頭上,可以拚拆,訂約雙方各執一半,究竟是尊貴的即代表債權的一方執左半,還是對方執左半,則是沒有搞清楚的問題,所以帛書甲、乙本有“左介”、“右介”的不同。這後一點當然無關緊要,反正聖人執的肯定是代表債權方的那一半。按這說法,這一句的意思就是如任先生翻譯的:“因此,‘聖人’雖握有借據的存根,而不強迫人家償還。”這譯文中的“因此”顯然是這些意思的濃縮:百姓對你統治者有了“大怨”,你就會“和”不勝“和”(“必有餘怨”),故而有怨以後再去“和”,決不是好辦法,真正有效的辦法是不讓百姓對你產生怨,或者在他們還隻有很小的怨時就解決了,為此,就要讓老百姓感到他們不欠你什麼,不把你當作他們的債權人。這就是“聖人”——有道之君對待百姓的態度。有了這些“潛台詞”,這一句的意思就十分明白了:不過是把聖人比喻為即使握有別人的欠條也絕不向人討債的人。這無異於明言聖人是“為而不恃”和“功成而不處”的人,因此他決不會引發老百姓的怨恨之心。這個理解應該說可以成立,很好地體現了老子要求讓百姓總是感到“我自然”的“無為”理念。“而不以責於人”,王本中無“以”字,這無傷文義,隻是有個“以”字更加明白:“責”是“逼迫”義,“不以責於人”就明白地是“不憑這‘左介’向人逼債”的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