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十九章(2 / 3)

但沈先生不以這種解釋為然。他說:“在‘介’與‘契’通還十分可疑的情況下,為什麼要在‘契’這棵樹上吊死,而不在‘介’字的本義上去求說得通的解呢?”結果,他查得“介”有“助”義,並且認為這是“介”在先秦時的常見用法,還說:“先秦文獻中的‘左’、‘右’,排除後人抄改的,都應作‘佐’、‘佑’理解,為‘輔助’或‘護助’義。這樣,也可理解,為何甲本作‘右’,乙本作‘左’,今人認為取義相反的,古人其實認為意思是一樣的。”就這樣,他認為這一句乃是說,聖人隻是幫助人而不批評、指責人,故而翻譯為:“正因為這樣,有道之君堅持輔佐幫助,而不憑權威的地位去指責他人。”

我以為,僅就這一句而言,沈先生的上述理解倒可以成為一說,但放到上下文中,就真有點“前不著村,後不著店”了。這一句明顯是.要說,聖人從“和大怨,必有餘怨”得到啟發,主張隻有讓人民根本不產生“怨”,才能真正解決人民的“怨”的問題。因此,如果承認人民對統治者產生“怨”的原因是他們施加的盤剝、欺壓太重,而不是給予的輔佐、幫助不夠,那麼,這一句的具體意思就隻能是:“即使你握有人民打給你的欠條,你也不要憑它向人民討債”,而不是說:不可倚仗自己的權威指責人民。按沈先生的理解,“是以”就無所承接了。

三、故有德司介,無德司徹。王本“左介”作“左契”,“司介”自然作“司契”。“徹”字,《論語·顏淵》篇中也有一個:“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蓋徹乎?’’’其中“徹”是特指什一稅(抽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向上繳納的田稅)。什一稅是當時較為普遍的稅製,所以一般都將這裏講的“司徹”理解為泛指主持征稅事務(“司”,“主管”義)。這是有道理的。相應地,“司介(契)”就是“進行討債活動”了。二者的區別在於:納稅是百姓對國家的法律義務,不能不履行,因而“司徹”者沒有任何變通餘地,隻能照章行事;借貸是私人間的契約關係,債權方可以變通處理,以致完全放棄討債權。所以這兩句可能是老子借“司介”和“司徹”這兩個可能是當時流行的用語,比喻地說明,在對待老百姓的“怨”的問題上,有兩種態度,一種是像“司徹”者那樣,一種是像“司介(契)”者那樣,並同時評價說後者“有德”,前者“無德”。很明顯,這“有德”、“無德”是著眼於有無同情之心,並不是說收稅本身就是無德,凡是“司介(契)”都屬有德。沈先生於此又批評說:“既是行使契約,則‘執左(右)契’應‘責於人’,而非‘不責於人’。‘執左(右)契而不責於人’,要‘契’何用?不是取消了‘契’嗎?又怎麼談得上‘司契’呢?”這批評顯然沒有道理。這裏隻是打比方,說“司契”比“司徹”顯得有同情心,又不是討論二者本身的道德性質問題,怎麼可以這樣提出質問?就因為這裏是著眼於有無同情之心,所以接下說“天道無親,恒與善人”,這“善人”就是指有同情心的人。這裏我想指出,盧育三對這兩句解釋說:“司契,隻予不取,不結怨於人;司徹,隻取不予,結怨於人。一個是有德,一個是無德。”這說得很不中肯。既然訂有契約,就不可能一般地說隻予不取,要真是這樣,何必訂約,當初就幹脆說是無償奉送,不更好嗎?負債方同意簽約,就是也打算還債的,到時你僅是要他還債,也不會就結怨於他的。據此,我認為對“聖人執左介,而不責於人”,隻能解釋為:聖人即使執有左契,也不據以向人逼債,因而實際上是說,聖人任何時候都不責於人,故而決不會結怨於人,對他來說也就不存在要去“和大怨”的問題了。所以接下說的“有德司介(契)”,“有德”的評價不是根據“隻予不取”,隻能是著眼於“司介(契)者”可以有同情心,也即“不以責於人”——這個“責”是“逼迫”甚至“懲罰”義。又,“徹”既然是稅收,“司徹”自然是“隻取不予”,無論何時,隻要百姓承認政權的合法性,就不會因為要自己交稅就生怨心,老子更不會主張統治者不向人民征稅的。因此,說司徹“結怨於人”,是沒有根據的。老子這裏說“無德司徹”,必僅是著眼於司徹是不講情麵,毫無同情心,並且是與“有德司介(契)”對比地看待,才把“司徹”評價為“無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