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盡也,相率而致隆之,不亦可乎?《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彼君子者,固有為民父母之說焉。父能生之,不能養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誨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誨之者也,三年畢矣哉?乳母,飲食之者也,而三月;慈母,衣被之者也,而九月;君,曲備之者也,三年畢乎哉?得之則治,失之則亂,文之至也;得之則安,失之則危,情之至也。兩至者俱積焉,以三年事之猶未足也,直無由進之耳!故社,祭社也;稷,祭稷也;郊者,並百王於上天而祭祀之也。
1.這一節是回答為什麼君主的喪禮也規定為三年。荀子先概括出三條理由:(因為)君主是所有社會管理人員的領頭人,是社會各種規章製度的製定者,是全社會的人奉獻忠誠和恭敬的最高對象;然後反問道:對這樣一個人,大家互相勉勵地一起對他表示最高的崇敬,不是很恰當嗎?接著就征引《詩·大雅·泂酌》上的兩句詩,說:可見這樣的君主,早就有人認為他簡直就是民眾的父母了。很明顯,說出這樣三條理由是要申明,君主為社會、民眾做的事情,同家長、父母為全家、子女做的事情,性質上是相同的,因此,人們對君主的感情,自然會同對父母的感情一樣;言外之意是:我們也就理當像對待父母一樣,把君主的喪禮也定為三年。引詩是用來起加強論證的作用。——撇開別的不說,僅就這個論證而言,是很有邏輯性很有說服力的;這裏所使用的論據,則充分地說明了,在荀子和當時人心中,倫理和政治是一回事,“國”隻是放大了的“家”,君主不過是最大的家長。又,我對荀子這幾句話的翻譯,我自評為別出心裁、獨樹一幟,請讀者細加體察,要說明的是:“辨”通“辦”,故“治辨”即“治理”,而我以為這裏是用來指人,即治辨者;“情”和“貌”,楊倞說是分別指臣民對君主的忠誠之情和恭敬之貌,我很以為然;我的獨到之處主要表現在在對於“主、原、盡”三個字的理解上,即認為這三者都是指人。含此三字的那三句,一位注家的譯文是:“君主,是治理社會的主宰,是禮儀製度的本源,是忠誠的內情和恭敬的外貌所要侍奉的盡頭”。
2.從“父能生之”到“三年畢乎哉”,是拿君主同父親、母親、乳母、保姆(當時保姆也可稱慈母)作比較,先行說明後四者在對孩子的養育、教誨、伺候飲食、關心冷暖等方麵互有差別,其喪禮長短也就不盡相同,唯獨君主是所有這些方麵全都具備的(“已能”句的“已”字與後句中的“又”字同義;“曲”是周全義),然後提問:(既如此)為君主服喪三年就報答完了嗎?未予說出的意思,讀者應該體認得到了,於是接下發議論道:一種禮儀製度,國家要是采用了就能得治,不采用就會大亂,那一定是最為優越的製度;一種內在情感,人要是表現出來了就覺得心安理得,不表現出來就感到驚恐不安,那一定是最為美好的情感;要把這二者都體現在君主的喪禮上,即使把喪禮安排為三年也是不夠的,隻不過也沒有辦法再延長了。就因為如此,社祭禮隻是祭祀土地神,稷祭禮隻是祭祀穀神,郊祭禮則是對各代帝王和上天一起合而祭祀之的。——最後發議論的幾句,我的理解和翻譯又與眾不同;原文太少關聯詞語,句子的主語也交代得不夠明確,這時主要不是憑借語法和訓詁,而是依靠邏輯和悟性去體認作者的思路和文義,所以我不敢說隻有我的理解才是正確的。補說兩點:①“而三月”、“而九月”的“而”字,是表示“尚且還有”的意思,所以後文用“畢乎哉”來呼應,注家們多譯作“因而”,顯是誤譯,因為這裏不是要解釋原因,而是要“對比出”這樣一個意思來:怎麼好說給君主服喪三年,就時間太長了呢?②“畢乎哉”,我翻譯為“就報答完了嗎”,是因為我感到了,荀子認為居喪乃是出於一種感恩之心,故而其時間長短應同恩情的大小相一致,我加“報答”二字把他這意思挑明,不能看做添字為解吧?
21三月之殯,何也?
曰:大之也,重之也,所致隆也,所致親也,將舉錯之,遷徙之,離宮室而歸丘陵也;先王恐其不文也,是以繇其期,足之日也。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皆使其須足以容事,事足以容成,成足以容文,文足以容備,曲容備物之謂道矣。
1.頭句是問:死者遺體入棺後還要在家裏停放三個月才出殯,這是為什麼?——裝入了死者遺體的的棺木叫“柩”,“殯”則是指停柩待葬,這也是一種“禮”(把靈柩運出去安葬叫做“出殯”,故“殯”字也可用以指“柩”)。
2.荀子給出的解釋,可歸結為頭兩句:這是為了擴大喪禮的規模,增加喪禮的隆重程度。接下是說明這規矩的由來:死者即使是喪主最為推崇的人,或最為親近的人,也一定要安排到另一個地方去(“將”是必義,“錯”通“措”),就是說,喪主要遷移他,讓他離開家裏而埋葬到陵墓中去(“宮”字可以泛指有身份的人的住宅);先王擔心人們這事做得不合禮儀,就規定延長停柩的期限(“繇”通“遙”),使喪主有足夠的時間做周到的處理。因此,天子停柩七個月,諸侯停五個月,大夫停三個月,都是為了使停柩待葬的時間足夠充分(“須”是等待義),以便各方麵的事情都操辦得周全,所做的事情足以保證喪禮氣氛隆盛(“成”通“盛”),隆盛的場麵足以體現禮儀的豐富內容,那內容足以證明參與喪禮的人們心靈的善良、美好(“備”是美好義),總而言之,是為了貫徹喪禮的內容和所需的物品都要務求完備的原則。——對“事、成、文、備”四個字和末一句的翻譯,我沒有把握。又,有個注家對“丘陵”作注曰:“小土山叫丘,大土山叫陵,此指墳墓。古代帝王諸侯之墓或稱丘,如蘇州的虎丘(吳王闔閭之墓);或稱陵,如今紹興的禹陵。”
22祭者,誌意思慕之情也:愅詭唈僾而不能無時至焉。故人之歡欣和合之時,則夫忠臣孝子亦愅詭而有所至矣。彼其所至者,甚大動也;案屈然已,則其於誌意之情者惆然不嗛,其於禮節者闕然不具。故先王案為之立文,尊尊親親之義至矣。故曰:祭者,誌意思慕之情也。忠信愛敬之至矣,禮節文貌之盛矣,苟非聖人,莫之能知也。聖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為鬼事也。故鍾、鼓、管、磬、琴、瑟、竽、笙,《韶》、《夏》、《護》、《武》、《汋》、《桓》、《箾》、簡、《象》,是君子之所以為愅詭其所喜樂之文也。齊、苴杖、居廬、食粥、席薪、枕塊,是君子之所以為愅詭其所哀痛之文也。師旅有製,刑法有等,莫不稱罪,是君子之所以為愅詭其所敦惡之文也。卜筮視日,齋戒修塗,幾筵、饋薦,告祝,如或饗之。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嚐之。毋利舉爵,主人有尊,如或觴之。賓出,主人拜送,反,易服,即位而哭,如或去之。哀夫!敬夫!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狀乎無形影,然而成文。
1.這是本篇最後一節,可以肯定,這是講祭祀典禮對人的意義、作用,但開頭幾句很難懂,我查閱了不少資料,未發現有人講解清楚了,還感到大多是在不懂裝懂,忽悠讀者。沒法,我隻好硬著頭皮提出我的“創見”,包括改變傳統的句讀、標點。
2.頭一句是個判斷句,“謂項”中的“誌意思慕”,我以為是四個詞組成的聯合結構,所以應翻譯為:祭祀,是人向神靈或祖先表達和奉獻誌願、期望、思念、向慕等情感的禮儀形式。第二句前四字單個處理不好講,整體意思則是明白的,即是指謂人內心中升起的一種自己也說不清的惆悵、抑鬱、哀傷的情感。“至”的本義是“來到”,自可引申出“表現、發泄出來”的意思,加之通“致”,就還帶有“向人傾訴”的意味,所以這一句可作兩種解釋:①認為“而”字並非衍文(因此“愅詭唈僾”是“動詞化用法”),則是說:人心中常會生發莫名的惆悵、抑鬱、哀傷之情,而且這種情感是不能夠總不向人表達的;②認為“而”字是衍文(因此“愅詭唈僾”是名詞性結構),則是說:人心中常會生發的莫名的惆悵、抑鬱、哀傷之情,是不能夠總不向人表達的。兩種解釋文義上幾無差別,就不必考慮“原文”到底該怎樣分析了,要問的是:為什麼說上這樣一句?它同上下文是怎樣聯係的?一般都在此句前打句號,以致切斷了它同上句的關聯,又說不清它同下句的意念關係,加之對其“自身”的解讀也不通順,所以注家們對此句都作讓人莫名其妙的解說和翻譯,而又“安於”自己的處理。這裏,我的創見是:此句是對上句判斷作補充,說明祭祀這種禮儀形式產生的原因、必要性就在於它給人們提供了表達“愅詭唈僾”情感的時間和場所:說了祭祀是表達某種情感的形式之後,緊接著指出那種情感是必然會產生又非表達不可的,自然也就是交代了祭祀之禮的作用和必要性,所以這兩句其實是聯係得十分緊密的(故我在兩句之間打冒號)。——請注意:“不能無時至”的“時”字是時機的意思,故此句其實是說“不能不表達出來”。又,我對“愅詭唈僾”的上述理解,自是根據這四個字的字形結構、每個字作為單詞的義項、和這裏的語境推想出來的,是否“推”得正確,當看這些意思是否確實是講“祭”的語境所提供的,請讀者細審之。
3.接下從第三句起,到“故曰”為止,是對頭兩句說的意思作進一步的申說:要知道(“故”是發語詞),人遇到歡樂、高興、喜悅、順心的事情時(“之”為動詞,“至、到”義),(道德情感強烈的人,即)忠臣孝子的心中就會(因為想到故去的君主、父母),於是反而升起一種憂傷敬慕的情感(楊倞有注曰:“愅,變也;詭,異也,皆謂變異感動之貌。”),並且還會有所表現,他們如果把這種情感表現出來了(“其”和“者”都可以表示假設關係,“至”前加“所”字隻是為了同前文呼應、一致),是可能顯得十分悲傷的(“甚”有超過義,“動”是借作“慟”,悲傷的意思);這時候,讓他們勉強止住這種情感的發泄(“屈”是勉強的意思;“已”為動詞,停止義),那麼,從人的“誌意之情”總要求發泄來看,會使他們感到惆悵,心中不滿(“嗛”通“慊”,怨恨、不滿的意思),從禮節的規定看,則說明現有禮儀形式還有欠缺,不夠完備(“闕”通“缺”,“具”是完備義)。就因為如此,先王特地針對這個情況,建立了祭祀這種禮儀形式(“案”相當於“於是”);那以後,人們尊崇君主、親愛父母的道德情感就總能充分地表達了。到此,自覺論述得酣暢淋漓了,就又重複一下開頭下的判斷。——應該說,這是講得十分通情達理的:忠臣孝子,也即有德之人,遇到喜慶之事時會為先前的君主和亡故的父母未能分享到這個快樂而遺憾,進而想到自己當年盡忠盡孝還很不夠,未能幫助他們實現本可實現的願望,於是反而悲戚起來,這確實是人性的表現,道德情感的規律,荀子據以解釋祭祀之禮產生的原因和它對人的意義,從對人的認識看,是很深刻的,至於“先王案為之立文”之類,當然應該歸到時代局限性的概念之下。還說一句:這段話,我更未見有基本圓通的解讀。
4.再下麵從“忠信愛敬之至矣”句起,不再局限於回答祭祀之禮的起因、作用問題,而是由此擴大開去作一般性評論了,說:這是忠誠、信用、仁愛、敬慕這些德性的極致表現,是典禮、節度、文采、風姿這些儀製的最高形式,這,除了聖人,是沒有人懂得的;洞察一切的聖人真切地理解它,講求道德的士人君子安心踐行它,做官的人以之為守則,普通老百姓則把它當做一種習俗;在君子看來,它是貫徹人間正道的盛事,在百姓心中,它隻是侍奉鬼神的活動。所以鍾、鼓、管、磬等音樂,《韶》、《夏》、《護》等樂曲,乃是君子被他所喜悅的事情所感動時用來表達其愉悅心情的禮儀形式;穿喪服、撐孝棍、住陋屋、吃薄粥、以柴草為墊席、把土塊當枕頭等等,是君子被他感到哀痛的事情所感動時用來表達其哀傷心情的禮儀製度;軍隊有一定的製度,刑法有輕重的等級,沒有什麼刑罰不與罪行相當,這些則是君子被他所憎惡的事情所動時用來表達正義感情的禮法製度。——三個“是君子之所以為”句,我真不知道該怎樣分析其語法結構,隻好參考張覺先生的譯文姑且作如上翻譯,但願沒有大錯。
5.從“卜筮視日”句起到結尾,是再放開去,泛論祭祀典禮的其他方麵了,除最末兩句,講的全是細節,又多難字,我就照抄張覺先生的譯文以塞責了:“占卜算卦、觀察日期時辰是否吉利,整潔身心、修飾清理祠廟,擺好祭祀的席位、獻上犧牲黍稷等祭品,受祭者吩咐男巫,好像真的有神來享用過祭品。事先積聚的祭品都獻給代表死者受祭的人,受祭者一一嚐用,好像真的有神品嚐過它們。不讓助食的人舉杯向受祭者敬酒,主人親自勸受祭者飲酒,受祭者便飲用,好像真的有神拿酒杯喝了酒。祭祀結束後賓客退出,主人拜揖送行,然後返回,換掉祭服而穿上喪服,來到坐位上痛哭,好像真的有神離開了他。悲哀啊!恭敬啊!侍奉死者如同侍奉生者一樣,侍奉已不存在的人如同侍奉還活著的人一樣,所祭祀者雖無形無影,但是它可以成為人類社會中的一種禮儀製度。”——我替張先生加幾個注釋:“饗”通“享”,“取”通“聚”,“物取”指事先積聚的祭品:據當時禮製,祭品要事先備辦,以免不齊。“有”通“侑”,勸義;“尊”是一種酒器,“有尊”是指勸屍飲酒;“觴”是盛有酒的杯子,拿著觴勸人喝酒或自己飲酒也叫“觴”。
6.這一段話讓我記起《論語·八佾》的這一章:“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與祭如不祭。’”我在拙著《論語名家注讀辯誤》中評論說:“這一章說明,對於祭祀鬼神的活動,孔子重視的是實際參與時的情感、心態,不講求儀式等形式的方麵。這同他說‘喪,與其易也,寧戚’(《八佾·4章》),是一致的。這自然又說明,他認為祭祀鬼神其實並不是人和外在於自身的存在物打交道,而是人和自己的心相溝通,就是說,這隻是人表現情感、奉獻感情的方式,在祭祀中,人是把自己至誠的心呈奉給自己設定的、想象中的存在物。這才是祭祀的實質。”這裏我則要說,荀子是繼承、發揚了孔子的這個思想的。馮友蘭先生似乎也持這種觀點,他說:“本來以鬼神為對象的喪、祭禮,如果除去其對象,也就不是原來的喪、祭禮了。荀況認為,這樣的禮也就是一種‘文’,是‘人道’所必需的……‘文’是一種點綴裝飾,然而也不僅是一種點綴裝飾,它是有根據的。其根據就是人的感情,感情是‘天情’,也是出於自然的,所以不能不讓它發泄,給它適當的滿足。”(7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