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二日

例文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1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指定以下34家專利代理機構為涉外專利代理機構:

一、北京華夏正合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二、北京乾誠五洲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三、北京思海天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四、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五、北京凱特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六、北京挺立專利事務所

七、北京嘉和天工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八、北京中博世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九、北京泛華偉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十、北京同達信恒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十一、北京怡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十二、北京泛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十三、北京太兆天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十四、北京中海智聖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十五、北京煒衡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十六、天津市三利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十七、天津市宗欣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十八、沈陽亞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十九、延邊科友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上海申彙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一、上海協和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二、上海翼勝專利事務所

二十三、上海天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四、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

二十五、上海光華專利事務所

二十六、杭州天正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二十七、青島發思特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八、濟南舜源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二十九、長沙市融智專利事務所

三十、深圳市千納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三十一、深圳中一專利商標事務所

三十二、深圳市永傑專利商標事務所

三十三、深圳市雄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三十四、成都九鼎天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接受我國單位和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組織來我國申請專利、辦理有關專利事務的代理委托。

根據我局《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國專發法字【1993】第63號),上述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台灣法人來大陸申請專利、辦理有關專利事務的代理委托。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