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外企業已經采取多種手段對中國企業實施專利壟斷

近年來,國外企業在企圖通過資本輸出加強對中國經濟控製、實現經濟壟斷的同時,已經開始通過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來壟斷技術,從而間接實現壟斷經濟的目的。從2001年開始,中國DVD生產企業開始遭到以荷蘭飛利浦等企業為首的3C聯盟以及6C聯盟的阻撓,不僅產品無法出口歐盟等國家和地區,而且還被借機收取高額專利費用,雖然中國電子音響工業協會代表中國DVD企業與3C、6C等經過談判達到了基本協議,但仍麵臨著不斷提高的專利費用的威脅。

3.中國自身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立法的不完善也助長了國外專利壟斷行為

由於我國一直沒有對反壟斷進行立法,這樣結果是導致整個國家和行業缺乏公平競爭的氛圍,而行業壟斷、地區壟斷、行政壟斷、價格壟斷等各種形式的壟斷包圍著中國企業。在專利製度中同樣如此,沒有反壟斷法對濫用專利權的製約,必然會造成某些大企業、尤其是外國跨國企業利用其擁有的專利權進行“合法”壟斷,損害我國的利益。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專利壟斷

1.加強中國企業專利保護意識,通過對《專利法》和國外先進專利檢索數據庫的宣傳,讓中國企業充分了解和掌握國際先進技術,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高專利申請的主動性。

2.嚴格對國外專利申請的審核。對國外企業申請的專利,特別是發明專利,在進行實質審查時,應從全麵加強檢索範圍和力度、嚴格審查權利要求內容、慎重授予專利權等多方麵從嚴掌握國外專利申請程序。

3.建立專利領域的反壟斷製度。在製訂《反壟斷法》之時,充分吸收國外反壟斷立法特別是美國《謝爾曼法》的先進製度,從根本上阻止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包括濫用專利權)實現壟斷的步伐。同時,還要認真研究國外知識產權反壟斷問題,對國內企業提供反壟斷的指導,幫助企業解決涉外專利糾紛。

(摘自:人民網)

例文二:

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議案

刑事犯罪已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目前,都采取在監獄和勞改隊執行的強製措施,由於犯罪人數的增加和積累,使在押犯人滿為患,使監管人員和國家用於改造之經費不斷加大,並且各種罪犯混合關押更有傳播作案手段及結夥謀劃出獄後重新犯罪之弊端。尤其對於犯罪情節輕微,在監外執行也不致於危害他人和社會的犯人,關押可能不利於改造。我們應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區別其犯罪性質,有針對性地采用不同的方式對犯人進行改造,可能會收到既有利於犯人改造,又有利於減輕國家監管人員和財力負擔。

鑒於以上情況,建議對《刑事訴訟法》“第四篇執行”作適當修改。

修改的原則應該是兩個有利於,既有利於犯人改造,又有利於減輕國家監管人員和財力負擔。

修改時要製定嚴格的標準和加大對作弊者的法律追究力度。

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四編執行)草案:

一、監外執行人員的條件規定,除《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外、緩刑、假釋條款繼續保留外。應對其他可實施監外執行犯人做出規定:

1.犯有貪汙受賄罪犯人,犯罪事實清楚,沒有餘罪,並有悔罪表現,已脫離原犯罪環境,不致重新犯罪或危害他人和社會者,可以采取監外執行。

2.對因長期遭受虐待一方,不堪忍受而用暴力反抗使施暴人致傷、殘或死亡的,得到社會各界人員同情,采用放在社會監護執行,不至於傷及他人者,可采取監外執行。

3.對青少年犯罪,情節輕微,有悔改表現,不致引發重複犯罪的人犯,監護人和直係親屬擔 保並有能力管教,學校及社會有促進改造的良好環境,可以放在社會監管執行。

4.對於非故意造成他人傷、殘或死亡的人犯及因贖職等過失犯罪人犯可以采用監外執行。

二、不能采用監外執行的條件要做出嚴格規定:

1.有故意傷害他人的動機,有殺人傾向和可能的人犯,不能采用監外執行。

2.對有犯罪前科屢教不改的人犯,監外執行會給他人安全和社會安定造成危害,不能采用監外執行。

3.對不服判決,煽動鬧事,監外執行會重新犯罪的人犯,不能采用監外執行。

4.對涉黑犯罪的所有人犯,不能采用監外執行。

5.對采用監外執行,而無固定居所或無擔 保人和監護人的人犯,不能采用監外執行。對司法人員在辦理人犯監外執行中,有違法違紀行為者,應由檢察機關查處,根據情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有權錢交易行為人從嚴處罰。

(摘自:人民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