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文一:
省人民政府關於維護鐵路運輸安全的布告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 保證鐵路運輸暢通無阻、安全正點、當好先行,是關係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為維護鐵路運輸秩序,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令、條例以及鐵路規章,特布告如下:
一、旅客一律憑票進候車室,驗票進站,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二、嚴禁爬乘貨車、無票乘坐客車。
……
十、不準在鐵路上放牧、玩耍和放置障礙物。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廣大人民群眾有權協助公安機關和鐵路部門進行勸告和製止。對不聽勸止和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布告。
省人民政府
例文二:
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古跡 保護的布告
我市是一座曆史悠久而富於革命傳統的城市,文物古跡非常豐富。 保護好文物古跡,對於繼承祖國優秀曆史遺產,建設高度精神文明,促進四化建設,有著重要意義。為了貫徹執行國家保護文物的政策、法令,切實加強我市文物古跡的保護管理,特布告如下:
一、在市範圍內,一切具有曆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都由國家保護,不得破壞、盜竊和擅自運往國外。對破壞、盜竊文物的犯罪活動,要堅決打擊。
二、凡屬國務院和各級政府公布保護的革命遺址、革命紀念建築、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石刻等,均應妥善管理。非經批準不得在文物保護範圍內興建工程、挖溝取土、打井開渠。嚴禁開山采石、燒荒、放牧、亂砍林木及其他一切危害文物安全或影響環境美化活動,所有使用文物保護建築物的單位,必須與文物管理部門簽訂合同,保證文物安全,不得亂拆、亂改、亂建或破壞、改變文物麵貌。凡不利於文物保護的使用單位,經國家、盛市研究認為必須遷出的,應限期遷出。
三、地下埋藏和出土的一切文物,概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私自買賣。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在生產建設和施工中,如果發現文物,應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處理。
四、人民銀行、供銷社、廢品收購站、造紙廠等單位收購的文物,如古代金銀器、銅器、鐵器、古舊圖書、字畫、文獻資料等,不得擅自處理,應報告文物主管部門派人鑒定揀選後再行處理。
五、流散在民間的傳世文物,統一由文物部門開設的文物商店和指定的代購點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各縣、區公安局和工商行政部門,要和文物管理部門互相配合,采取措施,堅決取締文物黑市,打擊文物走私。對非法收購、遊鄉收購、盜走文物者要依法懲處。
六、保護文物,是一項光榮的政治任務。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廣泛宣傳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宣傳文物政策法令,普及文物常識,進行保護祖國文物的教育,提高保護文物的自覺性。造成“保護祖國文物,人人有責”的社會風氣,把廣大幹部、群眾動員起來,同心協力,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蓋章)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