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製度辦理。加班管理製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調遷

第一條本公司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並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出差

本公司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製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製度另定。

第三節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製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曆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餘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並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後,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並於事後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

……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考核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公司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並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餘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