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於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製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後成效顯著者。

……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

……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公司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公司業務機密者。

……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並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複職,如準予複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公司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於期滿後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後公布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