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空的作用
中國古典詩歌講究含蓄委婉,注重言外之意,其真正的意蘊,不在語言直接敘述和描寫的部分,而在語言作出的提示、暗喻。按老子的說法,這叫做“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在老子哲學中,作為宇宙本體的“道”,其特質是虛無。這一虛無之道化生萬物,且作用於萬物。這是對世界的總體的論述,我們在《大道玄妙》那一篇中已經談論過了。同時,老子對於世間各種具體生活現象、文化現象,也強調“無”即虛空的作用。這和前者之間是有關聯的,但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所以我們還是把兩者分開來說。
且從老子所提出的一些最簡單的例子入手。老子說:“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輻,是車輪上的輻條,相當於自行車車輪上的鋼絲,起支撐作用;轂,是車輪中間用來安裝車軸的空心木圈。老子的意思是:轂中心是一處虛空,但正因為有這一處虛空,車輪才能夠轉動,才有“車之用”。他又舉例說,用泥土製作陶器,在陶器虛空的部分,才發生它的作用;這一所房子,真正起房屋之用的地方,也是它的空間。概括而言,“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意思是:“有”的部分,提供了條件和便利,“無”的部分,才發生效用。所以對任何事物,不能隻見到“有”而不見到“無”。
從這些簡單事例中引申出來的道理,是具有普遍意義而又相當微妙的。
譬如說法律,它的價值何在呢?它並不是規定人們去做什麼、怎樣生活,而是根據社會本身的需要,對社會成員的行為,提出不可缺少的規則和限定,劃出人可以自由活動的空間。也就是說,法律真正有價值、有效用的地方,恰恰是它的“虛空”。老子批評當時的社會“法令滋彰,盜賊多有”,他的意思可能是多方麵的。但我們不妨作這樣一種理解:一種法律製度,如果訂立得過於嚴苛瑣細,也就是“有”的部分太大而“無”的部分太小,令人動輒得咎,則不可避免導致大量的違法行為。看起來,現代的法律是非常複雜的,這是現代社會的需要。但是,歸根結蒂,凡是比較合理的法律,不管何等複雜,其最終目的,仍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在法律所構成的“虛空”中的活動。就像打球,規則的訂立,不是為了教球員怎樣去打球的,而是為了讓他們在規則所允許的範圍內自由發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