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車輛保險的索賠與理賠(3 / 3)

2002年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關於機動車輛保險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複》中解釋道:“……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貶值,不是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毀,而是間接損失,因此該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

一直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改革,由各保險公司自行擬定後,由於車輛貶值的問題越來越為大家關注,因此大多數保險公司開始將這一免責條款列入其中,如平安保險公司將其表述為:“由於局部損壞導致保險車輛修複後整體價值的減少。”

但為了轉移這一風險,也有一些保險公司針對市場的需求開發了相應的機動車輛保險的附加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價值損失特約條款”規定:“特約了本條款的保險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責任範圍內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對由於車輛損毀引起的車輛貶值按約定方式進行補償。”

前麵所述的這些案件以及現有的保險條款可以明確,車主隻有在造成事故的責任是對方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通過訴訟來獲得補償。如果是自己的責任那就隻能自認倒黴了。因為普通的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都不包含車輛貶值的保險責任,除非投保個別保險公司的價值損失特約附加險。

19.違章記分已滿保險能否拒賠?

最近有一起特殊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公司認定肇事司機因違章記分已滿12分,應屬於無照駕駛,因此拒絕賠償肇事車單位的4萬餘元修車費和其他損失。肇事車輛單位某置業公司為此將承保的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車輛維修費32000元,公路護欄維修費用11200元。

前年7月9日,置業公司為其擁有的捷達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同年11月24日,置業公司司機楊某駕駛投保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了車損和物損,並因此支付了投保車輛維修費用32000元和公路護欄維修費用11200元。事後,原告依保險合同和《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的規定向被告索賠,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駕車司機楊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其駕駛員違章記分已滿12分,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不屬於賠償責任範圍,因此,拒絕理賠。

置業公司認為,盡管司機楊某違章記分已滿12分,但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楊某作出吊銷其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前,其駕照仍屬有效。而被告保險公司卻認為它們完全是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拒賠保費。由此,因違章記分已滿12分的司機是否屬於無照駕駛,成為此案爭議焦點。

有關“無有效駕駛證”的爭議早已存在。因為其概念並不明確,因此在2000年,保監會印發新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盡可能地以列舉的方式加以闡明,其中在責任免除第5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沒有駕駛證……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由此可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對保險公司有關因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而能免責的情形,是以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對列舉之外的則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為準。而本案是否屬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就需要查閱和研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

依據公安部頒發的於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可以知道:(1)當駕駛員記分分值已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但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扣(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之前,不能認定該駕駛員沒有駕駛證;(2)考試合格後應當及時發還。但隻有當該被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不參加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可撤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或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3)撤銷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是行政處罰,雖然駕駛員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隻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撤銷該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或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的時候,才能認定該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即使該駕駛證仍在駕駛員的手上。

所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之前,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作出撤銷該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或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前,認定已記滿12分的駕駛員屬“無有效駕駛證”,是缺乏法律上和規章上的依據的。據此,筆者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難以成立。

20.兩車相撞誰來定損?

兩車相撞,受損汽車通知自家投保公司給車輛定損,並按此標準向承保肇事方車輛的保險公司索賠,結果遭到對方車輛保險公司的質疑。兩車相撞到底該由哪家保險公司定損?

2004年6月,某公交車在行駛途中發生車禍,與另一輛同路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致使公交車上一名乘客當場受傷,後經搶救,車上傷者並無大礙。

事故發生後,公交公司為了能早日修複營運,立即通知了承保自己車輛的保險公司A,請其對被撞車輛進行定損,並進行了維修。A定損該車修複各項費用總計為5652元。

經交警部門認定,與公交車發生碰撞的另一輛掛靠在某運輸公司的車輛駕駛員,應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此,公交公司認為,自己車輛所受到的損失,理應由肇事車輛所在的某運輸公司來承擔,便於8月11日將運輸公司及其承保該車輛的某保險公司B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汽車修理費用。

但公交公司的訴訟遭到了B的質疑。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B當庭就對原告A的定損金額提出質疑,認為既然公交公司要根據運輸公司肇事車輛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向它們索賠,就應該及時通知它們對公交車進行定損,而不應該由公交公司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定損。

但公交公司卻認為車是被對方撞壞的,車輛造成的損失當然要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況且公交車還要繼續使用就得及時修理,減少損失,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合情合理。

另外,保險公司定損都是由專業人員負責的,他們的定損金額應當是合理的。

按照一般理解,幾家保險公司對同一起車禍而造成的車損,其定損的標準應該是一樣的,其定損的結果和金額應該是一致的,然而本案的發生卻揭示了各家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標準。

然而,人們更關心的是,同一車損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會有不同的定價,自然是有不同的標準,那這個標準是什麼呢?自己又怎能免於被壓價、被克扣斤兩呢?當被保險人發生車損,而要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條款上那條“盡量修複”的規定,已經給了保險公司無盡的解釋餘地,何況,在賠償標準、車輛零部件價格、維修工時價等方麵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加之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利益的衝突等,雙方之間的不信任就在所難免,致使由車輛定損而引發的矛盾、爭議甚至訴訟層出不窮。

不久前,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和物損評估程序作出調整,自此以後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特別是有爭議的一方可以自行選擇鑒定或評估機構,這也是破除中介機構憑借行政權力壟斷相關事務的做法。還有就是選擇根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因為保險公估機構其職責就是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在理論上保險當事人,也可商定共同選擇評估機構。

然而,目前的評估機構能否符合社會的期待?因為一個值得公眾選擇的評估機構首先必須是專業的;第二,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而需要評估,是事小量大,如果收費太高,難以廣泛而有效地向社會提供此類服務;第三,這個機構要具有公信力,它無論在形象上還是實質上,都要有效地擺脫利益屈從和行政依附關係。

鑒於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天天在發生,而客觀、理性、公平尤其是低成本地加以解決,是社會各方的共同期待。作為交通事故的處理部門、保險機構及其監管部門、公眾和消費者保護機構應當共同催生這一新的機構,建立新的車損定損機製,為建立和諧社會做一些實實在在的工作。

21.沒有確定責任事故能否獲賠?

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沒有明確分清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死者家屬應該怎樣索賠?法院又會作出怎樣的判決?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遼寧省首例因沒有確定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引發的索賠案,日前作出判決,保險公司被判賠償死者家屬15萬餘元。

2005年2月,某公交車司機正常行駛往前方察看時,看到在離交通崗200多米時是綠燈,這一路開向路口時,司機便沒再看紅綠燈。但在將至路口20多米時,司機看見了行人過路口並鳴喇叭示警,不過並未踩刹車,直到把行人華某撞倒後才踩刹車,致華某被撞而死。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筆錄記載:因事發時無目擊證人,故無法得知是哪一方在事發時闖紅燈。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司機駕駛車輛在冰雪路麵上行駛,超速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其中一方闖紅燈的違法行為是發生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究竟是哪一方違法闖紅燈。

由於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闖紅燈,但在既無目擊證人,而又死無對證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對事故是哪一方的主要責任沒有作出認定,這也使當事方的協商陷入困境。

此後,死者家屬將公交車所屬的客運集團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向保險公司、客運集團和司機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合計2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交通管理部門沒有認定事故責任,但認定了撞人司機在冰雪路麵上有超速行駛的行為,而且司機拿不出華某在這起事故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因此肇事司機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客運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肇事車輛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了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保險,法院認為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支付賠償款。一審判決司機賠償華家各項費用共15萬餘元,由保險公司承擔,同時由司機本人賠償華家精神撫慰金2萬元。

過去,按照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5條規定:“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過去的實踐中,對於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如果雙方均是駕駛機動車的,將由各方負同等責任;但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將由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而現在,根據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以此規定來分析本案:(1)沒有證據證明行人華某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2)公交公司的司機在距離華某20米處,沒有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比如刹車等來有效避免事故的發生,最後導致華某被撞而死。因此,公交公司的司機依法應承擔責任,這個責任既包括事故的責任也包括賠償的責任。

相關交警部門在處理本案認定責任時,沒有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責任分配的規則,竟然認為事故責任不明,實在太過草率和欠缺專業。而法院的判決卻於法有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責任分配原則;同時,本案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對被害人而不是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作出的。

22.你先得起訴,我才給理賠,合理嗎?

中國消費者協會曾聯合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公布了保險領域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意見。其中指出:在車輛損失保險中,保險公司單方規定先向第三方索賠的條款是“霸王條款”,並概括條款的典型表述是: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賠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或仲裁。

點評意見是:保險事故發生後,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保險事故的發生屬於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也可要求第三者進行賠償。選擇向誰要求賠償是被保險人的權利。上述條款限製了被保險人直接從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同時,強製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於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筆者深以為然。筆者就遇到過這樣的案件:

被保險人王先生的貨運車,由其司機張先生駕駛,在高速公路上與一輛小客車相撞,造成兩車重大損傷、兩車上多人死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小客車司機(已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先生不負事故責任。

但由於小客車是私家車,車主也是車毀人亡;而王先生車輛損壞,司機張先生受傷住院,損失也是巨大。王先生從公安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得知:那小客車司機剛駕駛新車沒幾天,還沒來得及上保險,就出了事故,他家中正在辦喪事,過一段時間再幫你們做做調解工作。王先生側麵了解下來,肇事車主拋下妻兒,家中景況甚慘。王先生於心不忍,想起自己的貨運車是投了保的,即依據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標準,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但保險公司要求王先生向第三方(既肇事方)索賠,如索賠不到須向法院起訴並經法院立案後,再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麵賠償申請。待符合這些條件後,保險公司再依據保險條款和具體損失情況,才能向王先生履行賠償義務。

王先生幾次向保險公司說明他遇到的特殊情況,耐心交涉,卻毫無結果。於是一氣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結果,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先予賠償。法院的理由是:被保險人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既可以向肇事者(第三方)索賠,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原判。

保險公司原先不肯理賠的依據是什麼呢?原來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統一的“(2000年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簡稱統頒條款)第22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麵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

如果按照上述條款處理理賠,像本案這種狀況,第三方已經在保險事故中死亡,被保險人就得向其繼承人索賠,如果繼承人拒賠,又要被保險人對繼承人提起訴訟。由於訴訟程序的複雜性和立案要求的相關材料證據的完整性,訴訟和立案對缺乏這方麵經驗的人來講,是一件相當麻煩的事情。被保險人將不得不去請律師,支付律師費;法院立案,被保險人還得支付訴訟費,被保險人為了滿足統頒條款第22條規定的要求,必然花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費用,而這些費用保險公司依保險條款的規定是沒有義務賠償的。因此,遇第三方責任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如果要如此折騰,就違背了投保人尋求保險的初衷。

正在征求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訴訟義務)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可以按照約定要求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先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未起訴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法院的判決、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點評和最高法院的精神是一致的,而相關保險公司今後如何處理類似案件,值得關注。

23.精神損害也要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對已經投保了三者險的被保險人而言,保險公司應當理賠,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對於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精神損害,是否理賠,過去保險公司一概是否定和拒絕的,但這種狀況已經有了改變。

首先,北京有個案例:2004年7月28日晚,樸某駕駛唐生的小客車由西向北行至昌平西環路老莫九九門前時,把由南向北行走的楊女士撞倒。楊女士經醫院診斷為:右股骨內髁右股骨髁間窩骨折、腦外傷後神經反應、腎功能不全等,住院20天,後經法醫鑒定傷殘指數為10%。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認定,樸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此前,該肇事車輛已經於2003年9月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由於索賠未成,2005年7月,楊女士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等4萬餘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一審解決了楊女士的醫療費,但卻否定了楊女士的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後案經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在保險條款中,約定有“保險人不負責精神損害賠償”的條款。但該院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即應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楊女士所受人身損害予以賠償。精神損害同樣是楊女士所受的人身損害的一部分,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先行予以賠償。

至於保險合同條款中的“保險人不負責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有效,屬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糾紛,應另行解決,不能因此妨礙楊女士及時、充分地獲得人身損害賠償。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楊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

精神損害賠償,在西方國家的公眾理念中,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有時肉體傷害有價,容易衡量,而精神損害無價,難以衡量,因此它的賠償額會遠遠超過肉體損害的部分。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無論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實踐中,也越來越重視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

附: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2000年版)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但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合同終止。

第一部分基本險

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隻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責任免除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

自燃,即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係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造成火災。

(七)玻璃單獨破碎;

(八)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第五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四)競賽、測試、在營業性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五)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

(六)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七)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九)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未按書麵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十一)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麵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汙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

(四)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

第八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新車購置價確定。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第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時,應向保險人書麵申請辦理批改。

第十一條保險期限為一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月計算。

保險合同解除時,按照《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的有關規定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複。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五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於新車購置價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及施救費用。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等於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六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七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八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九條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麵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範圍內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麵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麵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無賠款優待

第三十一條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保險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條款不適用於深圳市及僅在深圳特區內行駛的同時掛深圳、香港兩地牌照的機動車輛。

第三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合同約定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複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保險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條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後,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五條賠償處理

(一)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按基本險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並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

2.符合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實際修複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六條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四)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刹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五)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車上傷亡人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三)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二十條相同。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願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以及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保險人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複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複竣工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二)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三)在保險期限內,上述賠款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扣押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拖延車輛送修或修複時間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係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發生全部損失的按出險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係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以新增加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三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率按照基本險第二十條確定。

第四條其他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保險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保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不計免賠特約險條款

隻有在同時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當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中任一險別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第一條保險責任

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基本險條款規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對於各附加險項下規定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