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心理學的對象和任務(2 / 3)

三、社會心理學的定義問題

社會心理學作為一門學科,它的根本性特征集中地反映在它的定義中。但是,社會心理學研究的領域非常廣闊,社會心理學者各從自己的觀點出發,探討自己所感興趣的方麵、問題,工作紛雜不一。因此,目前似乎還很難找到一個大家公認的社會心理學定義。根據這種實際情況,我們采用列舉方式來介紹這個問題。

(一)對西方社會心理學定義的分析

我國曾有人分析自1937年至1982年間西方社會心理學所提出的有代表性的30條定義。分析者把這些定義分為三大類:

1. 一類是強調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或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影響作為社會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例如:

S·L·阿爾布賴齊:“社會心理學研究社會製度、社會團體與個體行為間的關係。”

I·H·戴維斯等:“社會心理學可以解說為人類交互作用的研究。”

D·J·貝姆:“社會心理學是研究社會交互作用的科學。”

R·E·希爾弗曼:“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並不是活動在真空狀態中。你是社會的一個成員,而你的行為是受許多人際關係所影響的。這些人際關係就是社會心理學(心理學中著重研究人們的相互作用的分門)的主要興趣所在。”

S·伍徹爾和J·柯柏:“社會心理學是研究個體受社會情境所影響的方式的科學。”

分析者認為,在社會心理學研究中,強調研究人和人之間的關係及其相互作用和影響是必要的、正確的,但把它們本身作為社會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則顯然是錯誤的。因為一般說來,這些問題乃是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如果把它們作為社會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就會使兩者混淆起來。當然,社會心理學應當、也需要研究這些問題,但社會心理學研究它們,是為了弄清楚人與人之間的這些關係和影響是如何作用於人的主觀世界、引起了心理活動中的什麼變化、產生什麼樣的社會心理現象。總之,在社會心理學中研究這些問題,是和社會學或其他學科中的研究有所不同的。

2. 第二類是強調社會心理學要研究人的行為,把社會心理學定義為研究行為的科學。和一般的心理學所不同的,僅僅是要研究社會行為或相互影響所產生的行為而已。例如:

J·H·戈爾茨坦:“我們的暫用定義是,一個人的行為怎樣影響其他人的行為的研究。”

J·L·弗裏德曼等:“社會心理學是社會行為的係統研究。它探討我們怎樣感知其他人和各種社會情境,我們怎樣對它們和它們怎樣對我們發生反應,以及我們怎樣受社會情境所影響。”

A·J·洛特:“社會心理學研究受在某種文化結構的範圍內的其他人的行為或集團的行為所影響的個體的行為。”

G·A·金布爾等:“社會心理學是心理學的一個有特色的分門,探討對由其他人的存在和動作所造成的種種情況作出的反應。”(這裏,“反應”和行為是基本相同的意思。)分析者認為,心理學當然要研究行為或反應,但這是為了通過這種研究來了解心理活動,社會心理學也是如此。單純強調要研究行為,而忽視對心理活動、心理現象的研究,這是行為論心理學的通病。

3. 在許多定義中,所說的“行為”或“社會行為”,都是指個人的行為。有些定義中提到“思想”、“感情”和“心理活動”,也都是指的個體的這些方麵。例如:

K·G·沙弗爾:“現在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我們給社會心理學下定義為影響個體社會行為的各種個人因素和情境因素的科學研究,則社會心理學的領域就最清晰可辨了。”

G·W·奧爾波特:“很少例外,社會心理學家們把他們的學科視為試圖理解和解釋個體的思想、感情和行為怎樣受到他人的實際的、想象的或隱含的存在所影響。”

分析者認為,這種強調對個體的研究,是傳統的普通心理學的影響在社會心理學中的反映。因為過去幾乎所有的心理學,都是以個體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但在社會心理學領域中,僅隻研究個體顯然不夠。除此之外,它還必須研究各種形式和規模的群體的社會心理現象,如,表現在風尚、風俗與習慣、輿論與流言等之中的社會心理學問題,群眾、團體和集體以至不同階級、民族與國家的心理特點等。這些心理特點當然也表現在個體的心理特點之中,但是如果不從整體來加以研究,就不可能搞清楚。(汪青:《對西方一些社會心理學定義的初步分析》,載《外國心理學》,1985年第2期。)(二)蘇聯心理學者提出的社會心理學定義

在蘇聯社會心理學者А·В·彼得羅夫斯基和В·В·施巴林斯基為師範學院學生編寫的教學參考書《集體的社會心理學》(1978)中,開頭的第一句就說明:“社會心理學是心理科學的一個部分,它研究各種無組織的(彼此無關的個體的偶然集合、人群等)和有組織的(其最高發展水平是集體)人類共同體裏人們交往、相互作用和相互關係過程中產生的心理現象。”在這個定義裏,主要指出了兩點:社會心理學屬於心理科學;它研究人類共同體裏所產生的心理現象。

在Г·М·安德列耶娃編著、由蘇聯高等和中等專業教育部批準作為大學心理學係教科書的《社會心理學》(1980)中,作者提出:“可以把社會心理學的特點相對地表述為:研究受所參加社會團體製約的人們的行為活動的規律;以及這些團體本身的心理特征。”在安德列耶娃的這一頗似定義的表述中,指出社會心理學應當研究兩方麵的東西:受社會群體製約的人們的行為活動規律;群體本身的心理特征。作者同時還指出,她的這種看法是根據蘇聯心理學方法論中的活動原則引申出來的。

(三)我國心理學者提出社會心理學定義的嚐試近幾年來,社會心理學在我國日益受到重視。我國心理學者陸續有人嚐試著提出社會心理學的定義,或是對它作定義式的解說。

1982年,我國心理學者吳江霖提出:“社會心理學是研究個體或若幹個體在特定社會生活條件下心理活動的發展和變化的規律的科學”。在這個定義裏,作者強調社會心理學研究的是個體或若幹個體,他們在特定生活條件下的心理活動。

1983年,我國心理學者潘菽在為《中國大百科全書·心理學卷》撰寫的條目“心理學”(征求意見稿)中,在“十.心理學的主要分支”部分指出:“在心理學的重要分支中,社會心理學也是其中之一。什麼是社會心理學?簡言之,它是研究心理學牽涉到社會的許多問題的一門科學”。在總結部分又談到:“社會心理學主要是研究人在社會化過程中的心理學問題。”潘菽在這些定義式的闡述中指出了兩點:社會心理學是心理學的重要分支;它研究心理學中涉及社會的問題,主要是研究人在社會化過程中的心理學問題。

1985年,我國心理學者汪青在上述分析西方社會心理學定義的基礎上指出:看來,比較正確、全麵的社會心理學定義應當包括以下四個要點:

1. 社會心理學應以社會心理活動作為研究對象,而不僅是行為或社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