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良善的生活_羅素(1 / 2)

對幸福的生活,不同的時代及不同的人們持有許多不同的概念。在某限界中,這不同處依從於論證;這是當人們在達成目的之諸種方法上的不同。有人認為監獄就是阻止犯罪的好方法;其他人認為教育比較好些。這種不同隻能憑著充足的證據來決定。但有些相異就不能如此試驗;托爾斯泰譴責一切戰爭,別的一些人認為一個兵士為著正義而從事戰爭是極其高尚的。此處可能包括著目的上的真正不同,稱讚兵士的人通常認為懲罰這事本身是好的;托爾斯泰並不這樣想。在這種事上沒有論證是可能的,因此,我不能證明我對良善生活的見解是正確的;我隻能陳述我自己的見解,而期望盡量得到同意。我的見解是:

“良善生活是由愛貫注且由知識導引的生活”。

知識與愛皆可無限擴展,因此無論生活多麼好,總是能想象得到更美好的生活。有知識而無愛,有愛而無知識,皆不能產生踴種良善的生活。在中世紀裏,當在一個地方出現疾疫時,聖人就勸告人們群集教堂為救援輻祈禱,結果是傳染病以驚人速度在群集的祈求者中蔓延開來。這是愛而無知之一例。上述大戰提供出知而無愛的一項例子。在兩種的情況下其結果是大規模的死亡。

雖然愛與知識兩者都必要,但在一種意義裏愛是更為基本的,理由是它會引導睿智之人去尋求知識,以發現如何有利於他們所愛的人。但若人們並不睿智,他們會以相信人們所告訴他的而自滿,並且會不顧最純正的利益而為害。醫學或許提供出我所指的最好例證。對於一個病人,一位能幹的醫生比最熱忱的朋友更有用,而醫學知識之進展在增進群體健康上比誤導的博愛主義更有用。雖然如此,但一項仁慈的因子,即使是富人要憑科學的發現而獲益的話,亦是有用的。

“愛”這字概括著不同的情緒,當我想將它們都包容在這字的意義中時,我曾任意使用它。“愛”作為一項情緒——這是我所論及者,因為“在原則上”愛的意義在我看來並不清晰——是在兩個極點之間移動著:一端是構思的純粹快樂;另一端是純粹的慈悲。於涉及無生機對象之處才有快樂發生;我們不能在一種風景或一支奏鳴曲上感到仁慈。這類消遣大概是藝術之源泉。它在年少的孩童中比成人更強,成人易於以一種功利論的觀點去看待事物。它在我們對人的情感上擔任重大的角色,如將它們想成美學的構思之對象時,有些人具有魅力,有些人相反。

愛之另一端是純粹慈悲。人們曾犧牲自己的生命去幫助麻風病患者;竟至他們所感到的愛不能有任何美學消遣之因子在內。雙親之愛一向隨伴著對孩子的外觀之喜歡而生,但當這因子完全不具備時,這愛仍然強烈。將一位母親對患病孩童的熱心稱之為“慈悲”似乎可笑,因為我們慣於使用這詞去記述一種極不真實的淡薄情緒。但極難找出任何其他詞去記述對別人的福利之欲望。事實上這樣一項欲望在雙親的情感上會達到任何有力的程度。在其他情境裏,它較不濃厚:看來所有利他的情緒是雙親式情感之“心理升華”或泛濫。由於一個較好的世界之需要,我將稱這情緒為“慈悲”。但我想明示出我正讀到的是一種情感而非原則,並且我並不把任何(像通常與這字相聯的)優越性情感包括在內。“同情”這詞部分表達出我所意謂者,但忽略了我所願涵容在內的行動因子。

最完美的愛是一種樂愛與善意兩項因子之不可分的結合。雙親之一對於一個美而成功的孩子之喜愛結合著這兩項因子;最佳形式的性愛亦然。但在性愛中,慈悲隻在於獲得占有;理由是否則妒忌會將它毀滅,同時或許事實上增加了構思上的樂愛。樂愛而無善意則是殘忍的;善意而無樂愛極易趨向冷酷及少量優越感。一個期望被愛的人希望成為包括這兩項因子的愛之對象,除非在極端軟弱的情境裏,例如幼童時代或者患著重病。在這情境裏,所欲求即是慈悲,相反的,在極端強健的情境裏,需要讚美之欲望更強於需要慈悲:這是統治者及名佳麗的心理狀況。我們愈感到需要他人的協助或者愈感到他們之為害時,我們僅期望他的善意,至少看來像是“生物學上的情境邏輯”,但它對生命而言並不十分真確。我們期望熱愛,為的是逃避孤寂之感,為了能夠如此(就如我們所說的能被“了解”)。這是同情的事,不僅是慈悲;以熱愛使我們滿足的人不必僅是願我們好,而必須了解我們的幸福是由什麼構成的。但這屆於良善生活的另一個因子:即知識。

在一個完滿的世界裏,每個有情感的人,對其他任何人來說,那是最完滿的。由樂愛、慈悲及不可分地互相交織的了解所複合成的愛之對象。它並不能推衍出我們在這實際世界裏,該試圖對任何自己遇到的有情感的人持有這種情感。有許多人是我們所不能感到樂愛的,因為他們令人厭惡;若我們強製自己的本性去試圖發現他們之中的美感,我們僅會弄鈍我們對自然地發現為美的事物之情感。不用說,人類之中有著跳蚤,臭蟲及虱子;我們在能思考這些動物之前,我們很難像古代水手那樣抑製自己。有些聖人(這是真的)曾稱他們為“上帝之珠”;但這些聖人所樂愛者乃是誇示他們自己的情感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