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胡道維:論專製與獨裁 (1)(1 / 2)

論專製與獨裁

胡道維

歐洲各國於大戰之後,社會紊亂,經濟崩潰,殘局幾至不堪收拾;結果悔禍厭亂的人心,便會合堅強不撓的領袖,順時應天的產生了所謂獨裁政治,企圖以一時的高壓

,求得百年的底定。俄羅斯與意大利行之於先,西班牙希臘奧斯利亞等國效之於後;前仆後繼,趨之若鶩;最近德國之希特勒更從而推波助瀾,大有使此20世紀之法西斯蒂式的寡頭政體席卷天下的氣概。最後,我們這政治腐化而思想沉悶的中國,也都受了這世界潮流的波及,亦思有以效顰;年來大聲疾呼以獨裁政治為提倡者,朝野上下實煩有徒;近且變本加厲直以專製為號召者,黌舍內外亦頗不乏人。國人不察,不免作吠影吠聲的盲從;一念之差有如星火,燎原之禍不可響邇:楊嚴的勸進,張康的複辟,都是思想簡單的文人與行為魯莽的軍閥鬧出來的把戲。因此,現在乘此兩派人尚未合作成功以先,我們隻有不憚詞費的把這個茲事體大的問題,平心靜氣的提出來與國人一相商搉。

首先,什麼叫獨裁?什麼又叫專製?我們應先觀察它們兩下比較的性質,然後進而討論它們是否適合於時下的中國。我以為獨裁與專製絕對不可混為一談,因為至少它們也有下列三種差別:

第一,獨裁是法治,專製是人治;獨裁是有法的專製,專製是無法的獨裁:換句話說,獨裁與專製之下,權威觀念固然是同樣的過於膨脹;獨裁者與專製者固然是一樣的大權獨攬;但是專製者乃是一味秉承“朕即國家”的精神而絲毫不受法律限製的施行其個人意誌的;而獨裁者卻完全以法律為根據,其龐大的威權與職位是出於法律的容許,最後還是要遵循法律的常軌與限製的。所以我們可以說世界曆史上有違法的獨裁者,而無違法的專製帝王;因為前者有法故不應違法,而後者無法故無可違法:有不應違之法--姑無論其法律性質如何特殊-定不失其為一種政治製度:無可違之法那便直是政治製度的缺乏了。遠如上古羅馬的各種獨裁都是引憲法以為基礎的,此節姑且不必備論(請參看Mc

Iver:The

modern

State,P347)。近代曆史上第一位偉大獨裁者,當推英國17世紀的克郎威爾(Cromwell);而克氏第一次專政在英國實行“共和”(“Commonwealth”)時代(自1649至1660年)之初期,第二次專政在施行所謂“保護製度”(“Protectorate”)時代(自1653至1659年);第一次係以1647年成立之所謂“人民協定”(“Agreement

of

People”)為根據,第二次又是以1653年製定之“政府組織法”(“Inrtr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