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矛盾很容易解釋,”畫家說,“我們應該區別兩樣東西: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一是我通過親身體驗發現的,你不能把這兩者混淆起來。在法典中——我承認沒看過——肯定寫著無辜者應無罪開釋,那上麵不會指出法官可以被影響。我的經驗則與此截然相反。我沒有見過任何一個案子的判決結果是徹底宣判無罪,但我見過許多有影響的人物幹預判決的例子。當然,也可能在我所知道的這些案子中,沒有一個被告是真正無辜的。然而,這真的可能嗎?那麼多案件中,居然沒有一個被告是無辜的嗎?我小時候就很注意聽父親講他聽說過的那些案件,到他畫室裏來的法官們也總要談起法院裏的事,在我們這個圈子裏,這實際上是唯一的話題。我自己開始為法官畫像後,也充分利用了這種好處,了解到無數案件在最關鍵階段的情況,我還盡可能注視這些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但是——我得承認——我從來沒有聽說過一個徹底宣判無罪的例子。”“這麼說,沒有一件案子的判決結果是無罪開釋,”K說,他好像在對自己和自己的希望說話,“這證實了我對這個法院業已形成的看法:從任何角度來看,法院都是一個毫無意義的機構,其全部工作一個劊子手就能勝任。”
“你不能把這種情況普遍化,”畫家不高興地說,“我隻是講了我自己的經驗。”“這就足夠了,”K說,“還是你聽說過更早以前有過無罪開釋的事?”“據說,”畫家回答道,“曾經有過這種無罪開釋的例子。然而,要證實這點卻十分困難。法院的最終決定從來不做記錄,甚至法官也不知底細。因此,提及過去的案例,我們隻能憑傳聞。這些傳聞肯定提供了宣判無罪的案例,實際上傳聞中的大多數案子的判決結果都是無罪開釋,這些傳聞可以相信,但不能證實。不管怎麼說,不能完全置這些傳聞於不顧,其中總有些部分是屬實的。此外,裏麵有些情節很動人,我自己就根據類似的傳聞畫過幾幅畫。”“光是傳聞不能改變我的看法,”K說,“我想,人們總不能在法庭麵前求助於這些傳聞吧?”畫家笑了起來。“不能,不能那樣做。”他說。“那談論這些傳聞就沒有用處了。”K說,他當時想要接受畫家的看法,即使這些看法似乎很荒謬,或者跟K以前聽說的有矛盾也無妨。
他現在沒有時間去調查畫家講的話是否全部符合事實,更不想反駁,他隻希望畫家能以某種方式幫助他,即使得不到任何結果也沒關係。於是他說:“那咱們就不談徹底宣判無罪了,你剛才還提到過其他兩種可能性呢!”“詭稱宣判無罪和無限期延緩審理。隻剩下這兩種可能性了。”畫家說,“不過,在咱們繼續往下談之前,你是不是把上衣脫掉?你好像很熱。”“好的,”K說,他剛才隻顧聽畫家講話,把其他事情全忘了,現在經畫家一提,他才發現這屋裏真的很熱,自己的額頭上已經滲滿汗珠,“簡直熱得難受。”畫家點點頭,好像他十分理解K不舒服的感覺。“咱們不能開窗嗎?”K問。“不行,”畫家回答,“那上麵隻有一塊玻璃,固定在屋頂上,沒法打開。”K這時才明白,他剛才一直盼著他自己或者畫家會突然走到窗前,把窗打開。他隻要能呼吸到新鮮空氣,哪怕同時吞進幾口煙霧也行。與新鮮空氣完全隔絕的感覺使他頓時頭昏腦漲起來。他把手掌平放在羽毛褥墊上,用微弱的聲音說:“這既不舒適,又不衛生。”“噢,不對,”畫家為自己的窗子辯護,“它是密封的,雖然隻有一層玻璃,但比雙層玻璃更保暖。如果我想通通空氣——這其實毫無必要,因為牆縫全透風——隻要打開一扇門,或者把兩扇門全打開就行了。”
聽了這個解釋,K稍微安心了,立即掃了周圍一眼,尋找第二扇門。畫家猜出了K在幹什麼,便說道:“在你後麵,我不得不用床把它頂上了。”K這時才發現牆上有個小門。“這間屋子作為畫室實在太小了,”畫家說,好像他知道K會發表評論,於是便搶先說了一句,“我盡量做了安排,床緊挨著門,當然擺得不是地方。就拿我現在正給他畫像的那位法官來說,他總是從這道門進來,我得把鑰匙交給他,這樣的話,如果我不在畫室裏,他可以自己先進來等我。他嘛,一般總是早晨來,我還睡著呢。當然,不管我睡得多熟,隻要床後麵的這扇門一打開,我就會醒過來。他一早就從我床上爬過來,如果你能聽見我怎麼用罵聲歡迎他,你就會失去對法官的一切崇敬心理。我當然可以從他那兒取回鑰匙,但是隻能使事情更糟。撞開這裏的任何一扇門都很容易。”
他們在交談時,K一直在考慮是否把上衣脫掉,最後他明白了,如果上衣不脫掉,他就無法在屋裏再待下去。於是他脫掉上衣,擱在膝蓋上,這樣做的好處是,談話結束後,再穿起來就省時間了。他剛脫下上衣,一個姑娘就叫道:“現在他把上衣脫掉了。”他知道,現在她們全擠在門口,想透過門縫親眼看看。“姑娘們以為,”畫家說,“現在我要給你畫像了,你是因為這個緣故才脫外衣的。”“我明白了。”K說,他並不覺得多麼有趣,他現在雖然隻穿著襯衫,卻比剛才舒服不了多少。
他悶悶不樂地問道:“你剛才說的另外兩種可能性是什麼?”他已經忘掉這兩種可能性的名稱了。“詭稱宣判無罪和無限期延緩審理,”畫家說,“應該由你來選擇。我能夠幫助你實現其中的任何一種可能性,盡管肯定會遇到一些麻煩。這兩種可能性的區別在於,詭稱宣判無罪要求在短時間內集中全部精力,而無限期延緩審理則用的力氣較少,但要堅持不懈。”
“咱們先講講詭稱宣判無罪吧。如果你決定爭取這種可能性,我就去拿張紙來,寫份宣誓書,保證你是清白無辜的。我父親把這種宣誓書的寫法告訴我了,絕不會有問題的。然後我將帶著這份宣誓書到我認識的所有法官那兒去遊說,先從現在正讓我畫像的那個法官開始,比方說,從他今天晚上來畫像的時候開始,我就把宣誓書攤在他麵前,向他解釋你是無罪的,並且以我本身的名義保證你是清白無辜的。這不是一種徒具形式的保證,而是名副其實,具有約束力的保證。”畫家的眼睛中露出一絲略帶嗔責的目光,好像K不該讓他擔負這麼重大的責任似的。“你太好了,”K說,“可是,法官對你固然是相信的,但是仍舊不願給我做出徹底宣判無罪的判決,是不是?”“關於這點,我已經解釋過了,”畫家回答道,“此外,是不是每個法官都相信我,還很難肯定。比如說,有的法官會要求親自見見你。那樣的話,我就得帶著你去見他們。當然,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就已成功了一半,尤其是因為我事先會確切地告訴你,在每個法官麵前應該采取什麼策略。真正的困難來自那些一開始就把我打發走的法官,這樣的事肯定會有的。我當然會繼續向他們申訴,但是咱們也許不得不甩開他們。當然,咱們是可以這樣做的,因為個別法官的不同意見不至於影響判決結果。好吧,咱們再說下去,如果能爭取相當數量的法官在宣誓書上簽字,我就把宣誓書呈遞到現在正在過問你的案件的主審法官手裏,我或許也能讓他在宣誓書上簽名。這麼一來,用不了多久,一切事情就能順利解決了,解決的速度要比平常快得多。一般說來,在這個階段以後,就不會有什麼值得一提的困難了,被告到了這一階段會感到信心十足。人們在這時要比正式宣判無罪時信心更足,這是很值得注意的,也確實如此。他們不必再做更多的事情了。主審法官手頭有其他法官簽名的宣誓書,他就能放心大膽地判處無罪開釋了,雖然還有一些手續需要履行,但他肯定會判無罪開釋,以取悅我和他的其他朋友。到那時,你就能作為一個自由的人,走出法院了。”
“這麼說,到那時我就自由了。”K半信半疑地說。“對,”畫家說,“但是僅僅是表麵上自由,或者說得更確切一些,是暫時自由。因為我的熟人都是些低級法官,他們無權做出終審判決,無罪開釋的終審判決權屬於最高法院,你、我以及我們大家都無法接近它。那兒的情況怎麼樣,我們不得而知,順便說一句,我們甚至也不想知道。總之,我們的法官沒有判處無罪開釋的權利,但是他們有權暫時卸掉你身上的罪責。這就是說,他們可以宣布你無罪,暫時把罪責從你身上卸掉,但是這個罪名仍舊是在你頭頂上,一旦上麵來了命令,他們就把罪責重新安在你身上。我和法院的聯係很密切,因此我也能夠告訴你,法院各辦公室在具體處理徹底宣判無罪和詭稱宣判無罪時采取哪些不同做法。
徹底宣判無罪時,與案子有關的文件據說都要銷毀,它們消失了,再也看不見了,不僅起訴書被銷毀,庭審記錄和判決書也要銷毀,所有東西都要銷毀。詭稱宣判無罪就不是這樣。各種文件均需保留,包括宣誓書、判決記錄和判決說明書。所有卷宗都得按照正常辦公原則的要求,繼續呈轉,轉到最高法院後,又轉回低級法官,就這樣轉來轉去,這兒耽擱幾天,那兒積壓一些日子。卷宗的往返次數是無法計算的。局外人有時會以為,整個案子已經被忘卻,文件已經遺失,詭稱宣判無罪已經成為徹底宣判無罪。但實際上,任何一個熟悉法院情況的人都不會這麼想。任何文件也不會遺失,法院從來也不會忘記任何事情。有一天,某個法官會出其不意拿過卷宗來,仔細閱讀,他會認為這起案件的起訴仍然有效,於是便下令立即逮捕人。我這麼說,有一個假設前提,即從詭稱宣判無罪到重新逮捕人犯之間,已過了很長時間,這是可能的,我聽說過類似的情況。但也有這樣的可能:得到無罪開釋的人剛從法院回到家,便發現刑警已經等在那裏要重新逮捕他了。於是,他的全部自由當然便就此告終了。”
“這個案子又得從頭開始審理嗎?”K有點兒不相信地問道。“當然囉,”畫家說,“案子需要全部從頭開始審理,但是結果也有可能和上次一樣,詭稱宣判無罪。於是人們又得為這個案子全力以赴,任何時候也不能鬆勁。”他講出最後這句話,大概是因為發現K的臉上露出了絕望的表情。“可是,”K說,他好像不想再聽畫家說下去了,“第二次爭取得到無罪開釋的結果是不是比第一次更難?”“在這一點上,”畫家說,“誰也不敢說死。我覺得,你的意思是,第二次被捕會影響法官們對被告的看法?不是這樣。法官們第一次宣布被告無罪時,就預見到有可能再次逮捕被告。因此,你的這種顧慮是完全多餘的。但是,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有時倒會發生這樣的事:法官們對這件案子的看法變了,甚至從司法觀點上說也產生了變化;因此,你就得根據業已變化的情況,采取相應的努力,爭取第二次無罪開釋。一般說來,要像爭取第一次無罪開釋時那樣想盡法子、竭盡全力。”“但是,第二次無罪開釋也不是終審判決呀。”K說,他不以為然地轉過頭去。“當然不是,”畫家說,“在第二次無罪開釋後麵跟著的是第三次被捕,在第三次無罪開釋後麵跟著的是第四次被捕,依次類推。詭稱宣判無罪這個概念本身就包含著這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