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對死刑的追問(1 / 3)

在人權的兩端艱難地拔河

2014年11月12日,奧姆真理教最後一名死刑犯遠藤誠一的上訴被駁回後,日本的死刑確定人數為126名。他們分別被關押在日本全國七個拘置所內。而日本的死刑執行最近一次是在去年的8月29日。兩個犯人在同一天被執行了死刑。再加之6月26日也執行了1人,第二次安倍政權發足以來,作為法務大臣的穀垣禎一共簽署了6回死刑執行令,人數為11人(2013年8人)。麵對126名死刑犯,現任法務大臣上川陽子表示,將一如既往地就是否執行死刑的問題慎重加以判斷。這段話被外界解讀為這位法務大臣將會顧及死刑廢止論者的心情。

雖然在日本死刑的支持率在80%以上,但暗流湧動的死刑廢止論也是絕對不可忽視的。最顯著的一個例子就是曾經轟動日本的山口縣光市母女被害事件。日本新潮社在2010年出版名記者門田隆將寫的《你為什麼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日》一書。在3300天裏,本村洋做了什麼呢?就是為慘死的妻子彌生和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討回公道,將殺人凶手送上絞刑架。1999年4月14日,23歲的本村洋下班回家發現大門沒有鎖,之後在自家壁櫥裏發現了妻子彌生和女兒夕夏的遺體。日本警方很快抓到剛滿18歲的凶手福田孝行(後改名大月孝行)。是他先勒死了彌生後再奸屍,又摔死了哭鬧著爬向母親的夕夏。成為話題的是這位不滿20歲的未成年人應該被判死刑嗎?

首度開庭,本村帶著妻女的遺照卻被法官阻止,理由竟然是“擔心影響嫌犯情緒”。官司從一審(一審二審均為無期徒刑)打到三審,纏訟13年,超過20位讚成廢止死刑的人權律師陸續加入替福田辯護。甚至有律師宣稱福田是因為欠缺母愛,所以才勒住彌生不放,是過失致死而非故意強奸殺人。本村沒有龐大的律師團助陣,卻也不是孤軍作戰。2008年4月22日廣島高院開庭,4000名日本民眾包圍法院,替本村打氣加油。這一天法官推翻了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宣判福田孝行死刑。這一宣判距離命案發生已經9年了。

3300日,本村洋背負著身為被害人家屬的遺憾、悔恨、憤怒和哀慟,挺身與日本司法奮戰,抨擊本末倒置,輕忽被害者重視加害者的“量刑基準主義”。毫無疑問,這是在人權的兩端拔河。這本書要讀者思考,當我們在為被告爭取人權的同時,曾否該為被害者爭取同樣高度的人權呢?

相對於在法庭上的假意懺悔,福田在獄中寫給友人的信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及其家族的言論,其中還有蔑視司法的內容。他這樣寫道:“一隻公狗某天在路上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就這樣騎上去,這樣是罪嗎?”“這個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2012年福田最終被確定死刑。這也就是說,沒有本村洋近十年的抗爭,沒有那幾封出自人渣的信件,福田不可能被確定死刑。

死刑是用來複仇的?

該案的一審判決是無期徒刑。本村洋在判決之後召開記者會這樣說:“我對司法很絕望。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這裏,“親手殺了他”是個什麼概念呢?就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複仇主義和報應主義。雖然本村洋也強調“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複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麵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但是一句我要“親手殺了他”,還是說出了問題的全部。

在西方,《舊約》中寫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字樣。顯然這是“同態報複”的原則。這個原則後來在世界最古的成文法典《漢穆拉比法典》中登場。日本至明治初期為止,也都將報複視為是子孫的義務,並得到法律的認可。仇討的使命沒有完成之前,追殺者不能返回社會。但現在日本法律明言禁止報複,這是因為報複能生出新的報複,陷入永無止境的惡性循環。刑罰是公刑罰,私刑作為新的犯罪被視為處罰的對象。也就是說國家剝奪來自於私人的報複情感的權限。這也反過來要求公刑罰肩負起嚴正的義務。

而恰恰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複仇主義和報應主義,為日本的死刑廢止論者找到了口實。在日本,死刑廢止論主要關注點是,若從法哲學的角度看,國家是否有權剝奪犯罪人的生命?若從刑事政策上看,死刑是否一定具有一般預防的功能?若從憲法學上看,死刑是不是憲法第36條中所指的“殘酷刑”?若從政治學正義論來看,如果說存有誤判是不可避免的話,那麼,宣告永無可能挽回生命的死刑是否與正義論相悖?光市母女殺人事件一審之所以判無期,照法官的說法就是犯人還未成人,況且從長遠看有無限更生的可能。

那麼,這裏就提出一個問題:死刑是為了什麼?為了正義嗎?但德國學者布魯若·賴德爾在《死刑的文化史》中直言,死刑與正義無關。他說,從死刑的曆史發展和現實狀況來看,直至今日,死刑的最深刻的本質就是“活人祭祀”這一點沒有改變——無論怎樣試圖將其納入理性體係,都是徒勞無益的。而“活人祭祀”的真正價值在於它的社會心理作用。所以執行死刑也是一種以血複仇。這裏有趣的是,自從1764年貝卡利亞鳴響廢除死刑的第一炮以來,當人們還在為限製和廢除死刑作無休止爭論的時候,賴德爾則從文化史的角度詮釋了死刑無關正義。

但問題的更深層在於,死刑雖然與正義無關,但在死刑中是否又確實包含了正義論的特殊性?人們常說,生命原本就需要用生命來償還,這是天經地義的,唯有如此才能使人認清生命的意義。這確實是理解上的難點。通常的正義與善總是指向好的事情、好的行為、好的結果與好的狀態。但死刑如何?能生出這些嗎?顯然不能。死刑能生出的隻是又多了一個人的死。這不就是“害惡”的發生嗎?這不就是“加害”的發生嗎?那麼還正義不?還善不?如果還是正義的還是善的話,那麼顯然被告人的生命已經不能複蘇。這怎麼說是善呢?

其實,這裏就接近了法學世界的刑罰本質:製造害惡。對於犯罪者的報應給予“害惡”,這是刑罰的基本思考。其目的就是要用加害者加於被害者的害,作用於加害者,並讓加害者也處於與被害者同樣的狀況中。為什麼要讓加害者的狀態與被害者同樣,並讓法來裁定讓法來執行呢?這是由於犯罪而引起的狀態,根本上是不能恢複原狀的,當然生命更是萬古不複的。即便是民事賠償,被害狀態也是無法複原的。所以,以被害者方的狀況為前提,隻能對加害者加以處罰讓其原本的狀態變得惡化,包括判處死刑。從究極刑的意義上說這種做法確實是害惡。但這個害惡,恰恰是刑罰的內在要求。

但問題在於,死刑有威懾力嗎?如果說沒有那是謊言。但如果說有很大威懾力也不可信。日本作家加賀乙彥在東京拘置所當過醫務官,接觸過145名殺人犯。他曾經問這些殺人犯:犯行前或在犯行中,有考慮自己的殺人行為會判死刑嗎?回答中有犯行前會判死刑的想法的一個也沒有。犯行中有4人想到死刑。殺人後有29人想到會判死刑。加賀對此總結道:死刑沒有威懾力,它隻能助長逃跑(參見《死刑囚的紀錄》,中央公論社,1980年)。

這就引出死刑還能擴大犯罪的另一個問題。有日本學者指出,死刑的存續誘發殺人之後的殺人。日本戰後以大量殺人而著名的小平義雄、栗田源藏、大久保清等凶犯,都是因為有死刑而連續殺人。而日本推崇精密司法也給罪犯鑽了空子:與殺一個人相比,複數殺人審判的時間更長。從存活一天也好的心理來看這是計算主義在起作用。日本著名案件主人公、凶手作家永山則夫(20歲時連續殺人,在1997年執行死刑)在其《無知的淚》中說,如果沒有死刑,我後兩件的殺人就可以避免。因為有死刑,為了逃避可怕的死刑,犯了第二罪,第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