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營銷合同範本大全(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ference_book_ids\":[7218036019801623567]}],\"592\":[{\"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592,\"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27,\"start_container_index\":592,\"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15},\"quote_content\":\"《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ference_book_ids\":[7218036019801623567]}],\"245\":[{\"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245,\"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14,\"start_container_index\":245,\"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2},\"quote_content\":\"《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ference_book_ids\":[7218036019801623567]}]},\"author_speak\":\"code\":0,\"compress_status\":1,\"content\":\"  一、一般商品銷售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供方:

需方: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品名種類規格單位數量備注第二條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供需雙方同意按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

第四條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

2.交貨地點。

3.運輸方式。

第六條驗收方法。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

第九條運輸及保險。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托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於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運輸費用負擔。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市場營銷管理製度表格流程規範大全3.供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黴爛等情況,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並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供方負責,如經供方要求代為處理,並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並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需方:(蓋章)供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法定代表人:(蓋章)

開戶銀行及賬號:開戶銀行及賬號:

年月日

二、農副產品銷售合同

農副產品銷售合同(一)

合同編號:

出賣人:

買受人: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質量標準:

第三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及費用負擔:

第四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五條標的物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所有。

第六條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七條運輸方式和到達站(港)和運輸費用負擔:

第八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九條檢疫單位、方法、地點、標準及費用負擔:

第十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一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二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農副產品銷售合同(二)

供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需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一)產品名稱、品種、數量、金額、交售時間

產品名稱:

品種: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交售時間及數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二)質量標準、用途

(三)驗收辦法及時間、地點

(四)檢驗及檢疫的單位、地點、方法、標準及費用負擔

(五)交(提)貨地點及運輸方式和費用負擔

(六)超欠幅度損耗及計算方法

(七)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和費用負擔

(八)結算方式及期限

(九)給付定金的數額、時間

(十)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十四)本合同於年月日在簽訂;有效期至年月日

供方

單位名稱:(章)

代表人:

開戶銀行:

賬號:

年月日

需方

單位名稱:(章)

代表人:

開戶銀行:

賬號:

年月日

三、工業品銷售合同簽約範本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訂地點:

買受人: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質量標準: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五條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第六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七條標的物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所有。

第八條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九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十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十一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第十二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四、工礦產品銷售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買受人(全稱):

出賣人(全稱):

為了增強買賣雙方的責任感,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2)無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3)無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買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後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期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買賣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投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應的範圍,並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買賣雙方商定。產品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買受人供應的以外,應由出賣人負責供應。可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製訂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買賣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辦法,列為合同附件。產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向買受人另外收取。如果買受人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商定,其售費超過原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買受人負擔;其包裝費低於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

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發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項執行:

(1)出賣人送貨(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雙方協議執行);

(2)出賣人代運(出賣人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買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買受人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買受人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買受人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買賣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做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雙方當事人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買受人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買受人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出賣人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出賣人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買受人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於或遲於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政府定價執行;

(2)按政府指導價執行;

(3)不屬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產品,或因對產品有特殊技術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價格的,按買賣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政府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於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買賣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衝抵。執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貸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十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驗收方法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4.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哪一級產品質量監督機關執行仲裁等。)

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買受人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麵妥為保管,一麵在天內向出賣人提出書麵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買受人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買受人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麵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同規定。

3.買受人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出賣人在接到買受人書麵異議後,應在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買受人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買受人提出的書麵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誌、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1.出賣人不能交貨的,應向買受人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貸款%(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出賣人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買受人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買受人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出賣人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出賣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出賣人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出賣人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買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出賣人應當償付買受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出賣人應當負責賠償。

4.出賣人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買受人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買受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5.出賣人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買受人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買受人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出賣人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出賣人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買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出賣人未經買受人同意,單方麵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出賣人提前交貨的,買受人接貨後,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買受人可拒絕提貨。出賣人逾期交貨的,出賣人應在發貨前與買受人協商,買受人仍需要的,出賣人應照數補交,並負逾期交貨責任;買受人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出賣人通知後十五天內通知出賣人,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複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買受人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中途退貨,應向出賣人償付退貨部分貨款%(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貸款計算,向出賣人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買受人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款總值計算,向出賣人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出賣人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買受人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出賣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買受人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買受人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出賣人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出賣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當事人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並應在天內提供證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狀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內,當事人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銀行(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買受人:(章)出賣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郵編:郵編:

年月日訂

五、房屋銷售合同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就住宅及車庫買賣有關事項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自願將位於市號單元樓的住宅一套及一樓車庫雜物房一間出售(出讓)給乙方,其中:住宅建築麵積為平方米,車庫雜物房建築麵積為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出售價(含出讓價,下同)為人民幣壹拾陸萬元(¥160000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付款方式:實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陸萬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萬元整。具體支付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乙方陪同甲方到銀行歸還上述住宅按揭貸款餘額取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產證》時支付甲方售房款陸萬元整。

(二)在甲方辦妥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的當天支付壹拾萬元整。

第四條甲方必須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購房款並歸還按揭貸款餘額取回《房產證》後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共同到房產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及使用權,原入住人員或存放的物品必須在住宅所有權過戶後的十五日內搬離。

第五條鑒於甲方原來隻擁有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僅取得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而《使用權出讓證》又不能到發證機關辦理“使用人”變更手續的實際情況,該車庫雜物房及對應的《使用權出讓證》自乙方付清上述購房款(含車庫雜物房的出讓金)之日起至該車庫雜物房使用權終了之日止歸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六條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交易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不包括售房應繳稅費及辦理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費等各種稅費,此項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購買上述住宅、車庫的款項支付給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違約金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後未按規定時間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以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的,甲方除必須將住宅《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外,必須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違約金。

(三)甲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搬離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必須按市場房屋出租價格的三至五倍價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後,甲方違約不出售(出讓)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購房款的,甲方除必須按乙方規定的時間退還已收取的乙方購房款外,必須另行支付給乙方三萬元整違約金;如乙方已付款但中止購房的,甲方隻按已收款項的80%退回給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整。

第八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經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存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六、商品房銷售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營業執照號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聯係電話:

委托代理人:職務:地址:郵政編碼:

聯係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注冊地址: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職務:聯係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地址:郵政編碼:聯係電話:

委托代理人:職務:地址:

郵政編碼:聯係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用地依據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於、編號為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為。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土地麵積為。地塊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權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主體建築物的性質為,屬結構,建築層數為層。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乙方所購商品房的麵積。

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建築麵積共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麵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麵積平方米),共(套)(間)。(該商品房屋平麵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分別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幢)(座)層號房。

第(幢)(座)層號房。

第(幢)(座)層號房。

第(幢)(座)層號房。

上述麵積為(甲方暫測)(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麵積。如暫測麵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麵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麵積(以下簡稱實際麵積)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的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致的原則,該商品房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由政府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條該商品房銷售特征。

該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該商品房為(內銷)(外銷)商品房。

外銷商品房批準機關為,外銷商品房許可證號為。

第四條價格與費用。

該商品房(屬於)(不屬於)政府定價的商品房。按實際建築麵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售價)(暫定價)為(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為(幣)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房價款,甲方依據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稅費:

1.代收,計(幣)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2.代收,計(幣)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3.代收,計(幣)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4.代收,計(幣)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5.代收,計(幣)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6.代收,計(幣)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第五條實際麵積與暫測麵積差異的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實際麵積與暫測麵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麵積的±%(不包括±%)時,上述房價款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