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組織會議(1 / 3)

組織會議的成功關鍵在於:如何確定八個方向的工作,諸如確定會議的章程和議事規則、會議的法定人數、會議的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中的非公司人員如何工作、會議如何審定委員會的報告、會議主持人和會議的記錄人員如何工作、財務財會人員如何工作、如何評估會議的效果。

章程和議事規則的確定了會議召開的總體框架,會議的領導人員和參加人員則在具體的操作上,執行著總體框架的運行。

會議法定人數的確定,是會議能否召開的標準。

會議的委員會和非公司人員的工作的確定,是會議能否開好以及能否執行和執行效果的監督的根本所在。

會議主持人和記錄人員以及財務人員的確定,是會議在運行過程前和運行時能否有秩序的保證。

會議評估效果的確定,有利於找到什麼是最佳的會議。

第一節 確定章程

關鍵詞 製定原則 關鍵 方法

學習作用 由於章程的重要作用,它的製定和修訂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和棘手的問題。如果我們不能夠很好掌握它的製訂和修訂原則,就會在日後的活動中缺少法理依據,正如我們生活中必須遵守“憲法”一樣,章程就是組織的“憲法”。

思想來源 《羅伯特議事規則》第四十九節①

一個組織的章程非常重要,它是組織一切活動的根本,它是獲得社會認可的憑證,它是組織處理各類情況的依據,它是我們召開和運行會議的指南。章程的內容包羅萬象,既有組織日常運行中的原則問題,又有關於組織成立和解散的諸多規定,還有領導機構的設置等等。對於會議,章程中規定了什麼情況下應該召開會議、由誰來組織會議、由誰來主持會議、會議運行中需要遵守的規則(關於此類內容我們可以稱之為“議事規則”)等等諸多方麵。

【深入理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定會參加一些會議。例如上學時期的班會、工作後的工作說明會等等,雖然這些都不是審議性質的會議,也很少有什麼固定章程,但無論是班會還是工作說明會總要遵循一些原則,這些原則往往是以不成文的約定俗成而貫徹始終在整個會議,這些不成文的規則起的作用就是章程的作用。

①《羅伯特議事規則》原書對於這一點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討論。作者對本節思想進行了擴充,特別是對於概述中的某些觀點進行了補充。例如,原書對於找幾個組織章程進行比對極為讚成,本書相應的認為方法雖好單需要注意三個問題。

其一,組織的性質是否統一。

其二,對照的這些章程是否完善。

其三,自身組織的特殊特點,是否包括在對照的章程中。

如果對上述三個問題都進行了思考,這種方法才是比較完美的方法。

作為審議性質的會議則必須製定章程,對於章程製作可以采用一種比較簡單的方法。可以找來一些團體的章程進行比較,挑選出適合於本組織的條目,然後把它們有條理的組合起來。挑選其他組織的章程時要注意:被挑選組織的性質要與本組織性質相同。

如果組織是公司那就需要找其他公司的章程,如果是社團就需要找其他社團的章程,組織的性質是不能混淆的,不同性質組織的章程是不能互相使用的,例如公司的章程不能去找黨派的章程來參照。但是無論什麼性質的章程,有些固定的項目都需要遵循。

一份章程在大體上分為固定性條款、附則條款、緊急備注三個部分,固定性條款是主體內容,因此首先應該對它進行介紹。

1.章程組成部分一:固定性條款

因為組織的性質不同,固定性條款也不相同,但是無論何種性質的組織,有些固定性條款必須擁有。這些固定性的項目包括:團體的名稱和目的;會員資格的選定;資金的運作和來源以及記錄;官員的分配以及各自的職責;如何選舉和罷免官員;團體集會時所遵循的議事規則;如何製定並修改章程和附則等等。在章程中雖然規定了比較重要的議事規則,但是為了更好的在日後工作中遇到特殊情況的處理,我們常常在附則一項中規定一些常效的規則。

2. 章程組成部分二:附則內容的確定

附則內規則效力雖然沒有章程中規定的常效規則大,但它卻是說明某些情況的必備項目。例如章程從什麼時間開始生效運行?如果已經已經有了章程,這次是重新修訂,以前的章程是否還有效,若有效,則運行到何時等等。附則內的條款一般有以下幾類。

附則中應該突出遵循的原則。在製作公司章程的時候,我們依據的是什麼。在我國作為公司組織在製定總體章程時,主要依據的是以《公司法》、《證券法》為代表的關於企業方麵的法律和法規。具體到有關會議的問題時可以依據《羅伯特規則》等有關會議的書籍。例如應該製訂這樣一條附則“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隻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對於議事規則的製訂和修改應符合《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規定”。

特殊情況如何處理。雖然我們在章程中製定了詳細的規章製度,但是因為這些條款畢竟是事前設想,沒有明確的經過實踐的檢驗。因此為了在日後處理突發事件和特殊事件的時候少一些爭論,我們就要規定如何處理。這時我們可以規定,“如果出現特殊情況將依據《公司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有關議事規則方麵的特殊情況,我們可以寫出“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我們將依據《羅伯特議事規則》中所規定的行為規範進行討論”。當然,如果您認為還有別的關於開會方麵的書比它更好,您也可以寫上它的名字。

章程開始發揮效力的時間。章程修訂後如果是小型的公司組織,可以立即生效。對於大型的公司來說章程生效前還有一個通知發放時間,如果是修改章程還需要進一步的宣講,因此新章程效力生效的時間一般會延後一段時間。這段時間一般就由附則來規定。例如《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經國家主席簽字頒布後並沒有立即生效,在附則內就規定新修訂的《公司法》的法律效力開始於2006年1月1日。

名詞解釋。由於語言指向具有“發散式”的特點,所以形成文字時就要有邏輯限定,例如,我們常常稱呼某人某人為“經理”,但是經理的種類有很多,還有大小之分。柳傳誌可以被稱為老總,街邊賣燒餅的也可以成為老總。

再如同一稱呼的性質也不相同。例如,大型公司中有總經理,分公司裏還有分公司經理。那麼章程針對到什麼層級,是針對總經理還是分公司經理?或是針對“孫公司”經理?因此,經理這項稱謂就需要明確。

章程備案機關。章程修改完畢後應該作為重要文件保存。小公司應該交給某人專門保存,大公司就需要交給某個機構進行保存。開設公司或者公司對外活動等等都需要公司章程的出現,如果沒有備案機關或人員,那麼尋找將會浪費時機。

發生爭議情況由誰來進行裁決。章程製作完畢後,由於時間長久或新加入人員對章程的生疏或其他情況出現引起歧義,人們會對章程內某些條款產生迷惑甚至衍化為爭論,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裁決者。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發生爭議,裁決權應該交給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如果公司內有常設機構如董事會,則可以由董事會來進行臨時性的解釋,如果對董事會的解釋有不同觀點,可以在下屆固定的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也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上進行最後的確認。但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應該遵循董事會的臨時解釋。

3. 章程組成部分三: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一般需要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修改,有些組織規定必須在四分之三以上。章程即使準備修改,在沒有修改完畢時,章程仍然對每一位會員起作用,包括提出修改章程的人或群體。隻有到章程修改完畢後,原章程才會徹底失去效力。章程的修改隻有在永久性會議的下一屆會議上,才能修改上一屆會議製定的章程。本屆會議的任何一次會議都不能修改章程。臨時集會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權利進行章程的修改的。

【實戰練習】

1想一想

擬定章程的時候我們完全可以拿幾份其他組織的章程,來互相比較得出較好的章程。目前許多公司的章程基本上也是如此製訂而出。但有一個問題被大家忽略:當源文件不完整的時候,之後的文件恐怕都將有些問題。因此,我們還是有必要認真地思考一番,自己的章程是否完備,是否適合於自己公司的特點。請問下麵某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中缺少什麼內容?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四)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五)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六)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2.選一選。

(1)請問下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應該有哪些選項。

A.公司名稱和住所 B.公司經營範圍 C.公司設立方式

D.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 )

(2) 請問下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不應該有哪些選項。

A.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B.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C.公司法定代表人

D.公司經理

( )

(3)請問下列中有哪些不適合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出現。

A.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B.公司應對不正當競爭采取的方法。

C.公司律師的聯係方式D.公司重大事項公布辦法

( )

3討論。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應該在章程中規定公司利潤的分配方法。

參考答案:

想一想這份章程缺少如下項目: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公司法定代表人;

選一選(1)ABCD(2)C(3)BC

討論根本原因有兩條。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東建立,建立的原因是為了個人獲取利潤,當然要分配利潤,因為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較多,所以有必要公布分配辦法。這也是《公司法》為什麼要把它列為重要事項的原因。

第二節 確定參會人數

關鍵詞 原則 人數 應對

學習作用 通過本節的探討,可以清楚的了解確定法定人數的方法和原則。

思想來源 《羅伯特議事規則》第四十三節及散見各條節①

參會人數的確定其實就是法定人數的確定,如果參會人數不到法定人數的規則將不能有廣泛的代表性。因此法定人數是確定會議能否召開的關鍵,如果法定人數不夠且沒有適當的回旋辦法,那麼會議將不能召開。因此確定法定人數就成為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人數過多或過少都不利於會議的召開。

【深入理解】

法定人數是指舉行會議和通過表決以及進行選舉時所需要的最低人數,它是一個組織為求得會議的合法性,而設定的一個與會人員必須達到的最低數目或比例。這種比例是根據參會人員和符合參會人員之間的比例,而不是參會人員和組織內的成員總數的比例。如果沒有達到法定人數,會議是不能夠舉行的,所進行的選舉和表決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在小型的公司組織內,全體人員的全部到會也許就是法定人數。但是對於大型的公司組織,確定法定人數並不是這麼簡單。有的說是二十分之一,有的說是四十分之一,但是具體到某個公司來說,仍然是要視組織的大小來確定。在下麵的內容中,我們就將詳細的分析確定法定人數的一些原則。當然股份公司情況除外,因為對於股份公司則是確定法定的股份數額。

①《羅伯特議事規則》原章節隻是對:法定人數的作用以及不足法定人數情況下的座位,進行了說明。作者在參考了其他書目的條件下,對法定人數的判定進行了增補,特別是針對不同類型的會議,給出了計算法定人數的原則。並且對於致使法定人數不足情況發生的未參會情況,進行了分類說明。作者注。

1.確定法定人數的原則

法律方麵的問題,我們將在講述具體的會議形式時介紹,下文則是在法定人數法律限定內的具體確定。

參加小型的會議,一般采用奇數原則。如果參加會議人數比較少,如果會議的主持人和記錄人員也可以參加選舉,那麼為了避免出現對等的情況,包括他們在內的參會人數要控製在奇數範圍內。

參加大型的會議一般采用劃分類別的形式。劃分類別的形式主要包括采用按照地區形式,例如北京區會員或河北區會員;按照分公司形式,例如第一分公司或第二分公司;按照工作性質形式,例如財務部門或生產部門。同樣也可以幾種形式一起使用。但在采用類別形式的時候,應該注意以某一形式為主體,對於部分人采用其他形式而且還要注意參加人數和投票權利的應用。

如果會議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貫徹會議的精神,針對會議精神而提出各種創新方法,那麼人數和投票權最好不要掛鉤。如果我們針對的是某個緊急的問題,人數和投票權應該掛鉤。每一地區的人數應該如何劃分將是考慮的重點,例如是每一地區都來同樣的人,還是按照規模的大小按在組織內的比例分配人數(如果按照規模的大小,如何才能夠給小的分公司平等的權利,有沒有必要在投票的時候,每個分公司隻作為一個投票權利);還是按照參會人員每人都有投票權利並且一人一票。

如果是股份公司,上述問題就沒有必要出現了,因為一般情況下股份公司隻采用股權的大小來評定權利和義務。

如果會議是為了製定或決策某些關鍵性的問題,人員越少越好。雖然人數越少越好,但我們需要牢記一條人數應該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緊急解決某類問題會議人數的原則。如果某位人員(例如董事,本段內某位人員具體指某位董事)的任期已經屆滿了,而會議(因某人具指董事,所以會議便具體指董事會)又未及時改選,或者某位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等等,因為特殊情況而導致了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時候。我們可以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讓原董事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董事職務,直到新的董事選出,以符合法定人數限製。

某個常設機構參會人員的確定。公司組織內的常設機構有很多,例如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經理辦公會議和各部門的會議等等。對於這些會議則需要某機構成員過半數人員在場才符合法定人數。

一般的永久性會議。在公司組織內,有些永久性的會議必須召開,例如《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股東大會的條文等等。這些會議都是永久性會議公司每年必須召開,否則將會受到各種質疑。對於這些會議我們就需要在章程中確定法定人數的多少。如果章程中沒有規定,則必須以有資格開會的成員過半數為開會額數。例如董事會就可以是總體占出資額的半數以上的董事數出席。但是在召開這類會議時,還需要注意法律規定的可以列席人數。例如《公司法》規定,召開董事會時,應該有監事等列席人員。

如果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人數眾多而且素質參差不齊,況且還有具體工作職能,因此隻能是從職工中選出代表來參加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中符合開會條件的員工在20人以上,則應選出5人代表其他員工參加會議,此時的代表人數為最佳法定人數;在50人至100人之間,那麼開會的代表法定人數以9人為最佳;如果是數百人以上的公司組織,選擇15到21人為最佳;如果公司員工在數千人以上,員工代表選擇二十分之一比較合適。

在現實生活中職工成分也比較複雜,例如有些公司內臨時工較多,那麼雖然公司的工作人員很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時候仍隻能以正式員工為參會條件。

總之開會法定人數的確定,總要依照團體的性質而定。綜合以上各種情況,詳細而周密的確定人數後才能召開會議。但在會議中經常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該參加會議的人卻沒有來,這就需要區別對待。

2.如何對待沒有參加會議的人員

雖然都是參加會議沒有來,但因參會人員所屬性質不同,而產生的責任也不相同。如果公司內設有監事和監事會、董事和董事會以及經理辦公室會議等常設性機構,參加會議的人員對於需要他們參加的會議有絕對義務,參加會議並不是給與他們的權利或者是榮譽。所以說對於他們不參加會議不但應該追究為什麼,還要考慮處罰措施。如果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應該立刻受到批評。如果未到會的次數達到一定程度,應該取消某人的某種權利作為懲罰。

但在現實生活中某些類似情況的會議中卻少有懲罰,這種懲罰思想應該亟待確立,特別是針對大股東或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

至於一般的職工代表大會則是職工的權利而不是義務。雖然對於沒有到會的代表也應該詢問沒有到會的原因,達到一定次數也應該懲罰,但懲罰的手段一般隻是改選其他人員,而絕不能對之以開除工作為威脅。如果這樣做,換來的隻是對行政領導層的唯唯諾諾。

如果我們不能夠按照上麵所說的對該到會的人員給與適當的懲罰,那就會讓其他人有了“我不來開會,也沒什麼”的思想,範圍擴大後就會出現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的重大問題出現。

3.不夠法定人數時的解決辦法

當會議召開時出現了不夠法定人數的情況,那麼這將意味著一件重大問題的出現。對於會議的組織者和主持人來說,唯一的辦法就是先休會。雖然我們可以對議題進行辯論,但是因為不夠法定人數就沒有代表性,有些會議因為法律限製就會違法,因此大會的決議不受法律保護,在這種形勢下的決議形同廢紙,所以不能夠進行選舉和投票。不能進行投票和選舉,那麼召開審議性會議的目的又怎麼才能達成?所以說這種情況下也就根本沒有必要再進行會議了。

在休會期間應該積極鼓勵未參會人員到會,如果經過積極運作,仍不能達到法定人數,企業的領導者就應該思考為什麼出現這種情況,或者把會一改為非審議性會議。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在製定公司章程的時候,可以考慮強製要求沒有充分理由的未到會人員。具體的強製措施隻能是語言譴責或是文件記錄以及物質處罰措施,被強製人員若對處罰不服則可以在下次會議上進行申辯,當然,他也可以用前來參會這種形式來規避強製措施的實行。

【實戰練習】

1.想一想

請根據下麵文字的敘述,你認為法院會怎麼宣判?請注意我們上文提到的一些知識,否則將無法得出正確的結論。

2005年上海某女士剛剛拿到4個月股權證,便被人告上了法庭。原來在2004年某女士所在的國有企業開始改製(改製為股份合作製企業),員工或成為股東或分流。分流方案的內容是,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二,股東當事人協商一致,乙方(包括某女士在內的28名股東)退出股份。三,甲方(原企業)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其中含乙方的退職、退股費10萬元及乙方至法定退休日的社會保障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每年3000元。沒想到半年以後,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28名職工,每人和原公司的董事長某又簽訂了一份協議,並公開聲明:我們雖然解除了勞動關係,但是並沒有退股!

剩餘的16名股東勃然大怒,“董事長僅僅是對外代表企業的股東、一個形象,她沒有這個權利來搞這個東西,除非我們股東大會決定了”。經過查找原因,終於使16名股東明白了事情的緣故。

原來某董事長在上任後,將企業下屬的六家店麵全部出租,用來收取租金。16名股東堅決反對,在股東大會上股東們對某董事長進行了罷免,但股東大會召開後沒幾天,一封有28人簽名的公開信出現在了公司,公開信中寫道:“股東們堅決不同意法人代表某董事長的辭職報告,我們將一如既往地支持某董事長的工作,請求某董事長撤回辭職報告”。某董事長聲言自己有三分之二的股東,股份達到了52%,因此把16名股東轟趕出了公司。

請問公司董事長的作為正確嗎?法院將如何處理?

2.測一測

下麵文字中某甲和某乙的爭論中有什麼思想是錯誤的。

某甲:“老兄,我的權利就這麼大,不能把你弄進董事會呀。”某乙:“怎麼不成,你是董事長,有什麼不行的!”某甲:“現在已經有十三名董事了,再加入一名可就十四人了,違法了。”某乙:“我不管違法不違法,法是人定的,可以通融嗎?要不然,你弄掉一個。”某甲“要不然,我把你安排成監事,你看行不行。”某乙:“監事?”,某乙沉思了片刻,某乙:“那好吧。我就當個監事,我這個總經理當不了董事,當個監事也成呀”。

3.挑錯誤。在本節中我們重點訓練的就是遵守法律法規。請看下麵的法律條文,你能否挑出監事會的監事不具備的法律權利。(1)檢查核心機密;(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 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4)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參考答案

想一想。根據“小提醒”所說,我們應該遵守地方法規(不能稱為法律,如果法規與法律衝突,按照法律規則應該遵守法律),我們已經給出了上海這一地區,而且也點明了是股份合作製企業,因此,我們就需要找到上海有關這方麵的法規。根據《上海市股份合作製企業暫行辦法》規定,股份合作製企業以外的個人持股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股本總額的10%。如果28名職工在退職後仍保留股權的話,他們作為非在職職工持股的比例顯然已經遠遠超過了10%。某董事長和某女士等人簽訂的保留股東身份的協議屬無效協議。某董事長雖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董事長的職權範圍一般是限定在對外的事務性處理上,但對內關於股權身份的確認,因為她也僅僅是其中一個股東而已。因此法院做出如下判決:被告某女士不享有原企業的股權。

測一測。在本例中我們看到了典型的不遵守法律的兩個人,某甲作為董事長應該站在本公司的立場上考慮,卻為了所謂的情誼而置法律於他處。公然違反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法律條文。相關法律條文《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挑錯誤。監事沒有查閱公司核心機密的權利;監事雖然有提議召開股東大會並主持股東會議的權利。但必須在董事會不能履行職責的前提下,因此這一條並不完全正確。

第三節 確定委員會

關鍵詞 原則 工作 方法

學習作用 大型會議中需要設立許多相關委員會,如果我們不能夠充分理解委員會的確立方法,那麼在我們的工作中將遇到許多問題。

思想來源 《羅伯特議事規則》第二十二節、四十六節、五十三節、五十六節、第四條等①

在現實生活中委員會不是一個必備的機構,如果公司是很小的公司其會議也必然是小型比較簡單的會議,會議組織者就可以審查會員的資格。會議閉幕的監督執行,隻要交給某個人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成立專門的委員會。但是對於大型的會議則需要成立專門的“會員資格委員會”,而且會議的委員會不單單僅此一項工作,委員會還包括為了更好的進行會議而成立的“會務委員會”、監督決議執行情況的常設委員會、負責起草或修改某個議案的“決議起草委員會”等等。

深入理解

在進行諸如“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審議性會議的時候,常常利用某個委員會來進行工作。例如我們常常在電視上聽到全國兩會中有個“法律起草委員會”,這一委員會的性質就相當於“決議起草委員會”。

1.委員會的基本形式和權利

委員會的設立包括法律要求必須設立的委員會、公司為了更好的召開而決定自行設立的委員會、監督執行大會決議的委員會等。

①《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寫作,較為符合西方人的閱讀,而對於中國人來說,似乎有些困難。因此,對於本節的內容在結合原書的基礎上,進行了符合國人閱讀習慣的整理,特別增加了一些知識。

本書在委員會知識點上,進行的最大革新是“增加了非組織內的委員會和委員會人員”(第四節)。除此以外,本書對委員會的工作流程進行了較大的改進,這樣更有利於現實的操作。

例如法律要求:有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應該建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規模很小的則需要設立董事和監事。自行設立的委員會則有各類“顧問委員會”等,那麼這些委員會都有哪些呢?下麵我們將具體介紹。

委員會的名稱。委員會的名稱可以是“常務委員會”也可以是“某某委員會”或其他。例如“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官員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決議起草委員會”等等,常務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司組織的習慣稱謂,但某些委員會在實質上仍然起著常務委員會的性質,例如經理辦公會議和董事會議及監事會和工會等等。

委員會委員的來源。一般的委員來源於公司組織內,但也有特別的形式,例如我們熟悉的“獨立董事”就是非公司組織內的人員。如果委員是來源於企業內,那麼委員之間是沒有權利與義務之間的不同。如果有的委員並非來自企業內部,那麼這些委員和來自於企業內部的委員之間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來自於企業外的委員並沒有除了委員會工作外的其他義務,他們的義務隻是做好在委員會中的工作。

會務機構。大型會議為了更好的召開好大會,常常成立專門為大會服務的委員會,它有一個專有名詞“會務機構”作為自己的稱謂。它包括至少五個臨時性的委員會,例如會務委員會。它負責大會的組織和安排以及協調和承辦其他事務的工作;文書委員會。負責起草大會的決議,印刷和發放以及管理大會的決議和記錄以及信息簡報的編寫等;宣傳委員會。負責大會的宣傳,新聞的報道;生活委員會。負責大會的吃穿住行;保衛委員會。負責大會秩序的維持工作,特別是當出現有人在會議上因為嚴重違反會議規則而被懲罰的時候,被懲罰人因為會心有不甘,可能阻礙大會的進行,這時保衛委員會的威懾作用就應該顯現出來。

2.委員會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幾點

委員會是為了更好的為大會服務,其運作方式除了會務機構外,其他委員會在召開委員會內部會議的時候,其性質都是審議性質會議。在工作前首先要遇到第一個任務就是選舉官員。

選舉官員。因為一個委員會就是一個小型的會議,因此它和大會一樣都需要規則的約束,它的官員選舉同樣首先是選舉出委員會的主持人員和記錄秘書。如果是常設性委員會,在委員會會議召開時由委員會的領導者充當主持人。諸如董事會的領導者就是董事長,董事會議的召開就由董事長主持。常設性會議的領導者不但可以主持委員會會議,而且可以主持大會。例如董事長就是股東大會的當然主持人。

如果不是常設性委員會的會議,就需要按照大會選擇秘書和主持人一樣,選舉委員會會議的主持人和秘書。如同大會的主持人必須是會員一樣,委員會的主持也必須是委員。

委員會召集。因為委員會分為常務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因此委員會的召集也分為兩種不同的形式。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集由委員會的領導召集,委員會的領導充當主持人。常務委員會的會議雖然也分為永久性會議和臨時型會議,但是兩種類型會議的召集都是由委員會的領導召集。如果委員會的領導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則將由第二領導進行召集和主持。

臨時委員會會議的召集一般由委員會成員在大會選舉時得票最多的委員召集並主持。

如果委員會的主持人缺席,如果因為休會時並未約定下次開會時間等原因,委員會會議不能召開了,則任何兩名委員聯合也可以召集委員會開會。主持人員則可以由會員進行選舉。

3.委員會工作基本形式

委員會的工作包括起草或修改某個提案、評價並總結所有決議執行情況、決定所轄範圍內關於組織的發展等。因為起草或修改某個提案與本書關聯緊密,所以重點介紹起草或修改提案的工作形式。

當大會把某個提案交給委員會進行修改的時候,會議的主持人應該宣讀這份提案。在宣讀過程中應該逐段的宣讀,讀完一個段落暫停一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各位委員提出自己的修正意見。如果沒有修正意見,主持人則繼續宣讀;如果有修正意見,主持人應該停下來聽取修正意見。對於修正意見可以進行辯論也可以直接進行表決。如果表決通過修正意見則對原詞條進行修正,如果沒有通過,主持人則繼續宣讀,直至整個提案宣讀完畢為止。

當大會把某個提案的起草工作交給委員會的時候,提案的起草將經過各委員的協商和辯論最終形成。當提案起草完畢後,主持人員沒有必要逐段進行宣讀,隻需要詢問委員們還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則將交給大會審議。

委員會工作原則。因為一個委員會的工作本質也是一個會議的組成部分,因此大會的原則也必須應用於委員會,除非這項規則不適合於委員會的工作性質。

委員會的權利。因為一個大型組織的會議非常複雜,所以有時一個委員會反而會成為一個規模不小的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委員會會還可以任命一個分委員會,這個分委員會將負責處理委員會工作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