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為你的自媒體保駕護航(3 / 3)

(2)因沒有傳統的采編流程、合規管理而引發的風險。正如同開始所說,自媒體是個新興的行業,還沒有相關責權的法律界定,而這些一方麵為自媒體的職業者提供了寬鬆的言論環境,另一方麵也讓自媒體職業者承擔了整個出版單位從出版到發布的所有責任。自媒體因為言論造成的損失並不會比傳統媒體小,輿論影響反而可能更大,法律更不會因為自媒體的“身材小”,就減輕對它的處罰;這就把整個出版企業負擔的風險放到了一個自媒體身上。有些自媒體又隻有作者一個人,那種經濟風險、法律風險是單獨個人很難承擔下來的。基於以上原因,承擔的風險大小是固定的,很多時候成立公司企業,進行規範運作,就成了一種有效的風險規避手段。一個公司有了自己的工作流程,有了自己的管理製度,一方麵能避免自己違反法律法規;另一方麵在觸犯法律法規時,公司企業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有限的,很多時候並不會延伸到經營者的其他生活領域。

(3)版權意識。現代的自媒體,最主要的法律糾紛就是版權問題,很多從事自媒體的作家並不是專業的文字工作者,並不了解對於別人文章的引用辦法,甚至完全沒有版權的意識,更多的時候就是拿過來就用,也不標明信息來源,不標明文章出處,而這些行為在很多時候都屬於侵權行為,都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的。因此為了避免版權糾紛,自媒體最好遵守相關引用原則,標明引用部分,並標注作者及文章來源。另外,網上的很多圖片也是有版權的,引用時要多加注意。如果可能,最好使用自己拍攝的圖片,或者獲得圖片擁有者的版權許可。

(4)要客觀評論他人。這點是引申出來的內容,在許峰律師的談話中並沒有提及。現在網上自媒體的法律糾紛,除了版權問題就是人身攻擊問題。很多自媒體評價企業以及個人時,為了吸引眼球會大肆誇張事件,有時甚至進行毫無證據的編造,甚至是無理謾罵、人格攻擊。這些都可能引起對方的極大憤怒,從而造成法律糾葛。

要規避這些風險,可以從自律和他律兩個角度來區分。

他律包括兩個層麵的意思:一個是憲法和法律層麵的國家強製規定,而另一個是政策與規章層麵的互聯網行業的內部規範。

國家層麵的強製規定,還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自媒體的法律出台。我們隻能采用傳統媒體的適用條款進行判斷,但是在互聯網上的虛擬個體,很難與現實中的個人進行權責對接,這就使得問責行為因為缺少問責對象而出現困難。而網絡實名製就成為一種暫時的解決途徑,媒體平台將通過實名製將網絡上的個體具體到現實中的每一個人,從而能夠把網絡責任延伸到現實,而且也能讓網絡上的個體認識到他應該對自己的發言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方式雖然將網絡信息責任延伸到現實,為其他相關法律實施提供條件,但國家的關於自媒體的專門法律出台仍是必然的趨勢。

相比較之下,互聯網行業的內部規範就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國家的強製法律,必須依靠國家強製力進行保證才能得以維護;而行業的內部規範,則更像是一種道德約束——但互聯網的“道德約束的保障”卻不僅僅是譴責那麼簡單,從媒體平台到用戶評判,再到人們對於文章作者人格的評價,都有著網絡自身的特性,可以說這種規範可能是以後的主要約束手段——違反行業道德的行為必定遭到整個行業的抵製。

自律也包含兩個方麵的含義:一個是“不恰當的言論不說”,另一個是“不恰當的言論不傳”。

首先說“不恰當的言論不說”方麵。對於這點,我們一般都有很好的意識。那些無理謾罵的自媒體也知道自己行為失當,但是出於各種目的並且抱著僥幸心理還是說了出來,什麼是不當的言論,我們一般都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就要求“誰說的,誰負責”——你有對自己不正當行為的認知,就應該受到什麼處罰。這是杜絕網絡謠言、淨化網絡環境的最直接手段。這也是許峰律師談到的法律風險的最主要方麵。互聯網言論糾紛的法律追責,都會追查誰是第一個謠言製造者,如果情形不是十分惡劣,僅會對謠言製造者進行處罰。

再說“不恰當的言論不傳”方麵。作為互聯網上的專業從業者以及自媒體作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是謠言的製造者,隻是進行了轉載,或者把那個謠言當作一個故事說給了別人,認為那種傳播並不會引起法律追責。但是,很多時候,一個自媒體尤其是那些擁有廣大受眾的自媒體,轉載的一條消息會令很多的人看到,更可能被別人轉載。這種傳播擴大行為很可能把一個即將淡化的互聯網謠言重新掀起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互聯網法律糾紛中,即便不是謠言的製造者,但是因為被轉載過多還是受到法律追責的原因。“謠言止於智者”,這對於互聯網上的信息傳播來說顯得更加重要。

現在,隻有真正地意識到我們麵臨的法律風險,做到自律以及他律才能真正構建良好的互聯網環境,才能使自己的自媒體真正成長起來。

4.自媒體公約組織的成立

很多行業的生態結構被微信的產生所顛覆了,其中變化最顯著的,應該就屬知識工作者這個工作群落。

早年關於知識工作者的經典定義,是由管理大師德魯克提出的,現今已經不知不覺地被微信顛覆了。

德魯克是這麼說的:知識工作者想要實現自己的價值,必須要借助於一個組織才可以,這也是它的一個重要特征。

但是在自媒體時代,借助微信平台個體知識工作者就能釋放創造力了,德魯克老先生的定義已經不能滿足那些傳統媒體工作,特別是那些內容創作者,也就是符合知識工作者的傳統定義的那些人。

2012年,微信公眾平台上線,讓德魯克老先生沒想到的是,這個世界就這樣被移動互聯網徹底改變了。騰訊公司前副總裁劉暢,在解讀自媒體的演講中這樣說:“當一個知識工作者有機會直接麵對讀者,建立起自己的粉絲隊伍,你就給了媒體人自由。他真的自由了,組織的作用就被弱化了。”

被劉暢說中了,自媒體真的成了“自由人的自由聯合”。在自由的催生下,微信在2013年下半年到2014年有了飛躍式的發展,也因此成為移動互聯網時代內容創作群體中最充滿生機的群體。

自由的副產品並不單單激發了創造力,因為其無組織、無約束特點更滋生出了很多惡習,比如不尊重版權,還有為了吸引粉絲們的關注,運用誤導、誘騙以及利用程序BUG等手法。

2014年6月16日,“自媒體公約組織”在北京宣布成立,當天就有60餘家自媒體成為該組織的首批成員,在這次會上發布了對自媒體的諸多行為規範的《自媒體公約》,其中內容包括:“自媒體需要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發布內容;版權是自媒體需要尊重的,在獲得明確許可後才能轉載、摘抄他人文檔,如果未獲許可就轉載,需要看情節刪除文稿,並且要公開道歉以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自媒體公約》中的內容主要分為幾個方麵:對於國家法律法規的適用確認,確定了網絡行為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強製性法律約束——網絡是現實的延伸,我們必須為自己在網絡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傳統出版行業的相關法規也適用於自媒體本身;《自媒體公約》強調了版權問題以及行業道德問題,體現了出版發行等媒體行業的特有性質,從實際上確定了自媒體也屬於出版媒體行業,為自媒體進行了行業定性;《自媒體公約》更是對網絡上的自媒體約束提出了初步的規範,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提出“自媒體應采取尊重市場規律、尊重其他用戶的方式進行運營推廣,不得采用誘騙、誤導、利用程序BUG等方式吸引用戶關注、影響他人使用體驗”的運營原則;《自媒體公約》在最後提出了公約組織的運作形式以及公約對組織成員的強製約束性。

《自媒體公約》雖然並沒有十分具體的條約規範,更沒有具體的處罰措施,但卻邁出了自媒體規範化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