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小型建築施工企業薪酬福利管理(2 / 3)

>>1現代企業工資製度的建立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傳統的工資製度已不能適應現代企業製度的要求。現代企業工資製度,是符合現代企業製度要求的並由現代企業本質特征所決定的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及相應采用的科學分配方法的總和。其主要內容是:

(1)企業向職工支付工資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賺取最大化利潤,以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支付職工的工資,是購買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價格,是一種生產投入。

(2)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從利潤最大化出發,按照合理人工費用的要求,自主決定工資水平。為了把工資在內的人工費保持在合理水平,並不斷降低產品的人工成本,裁員是企業采用的一種重要手段。

(3)通過集體協商談判來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及其增長速度。集體協商談判是現代社會中勞動者以其團體力量同資本所有者爭利益的重要形式。

(4)在內部分配形式上,企業廣泛采用現代科學的工作崗位評價方法,並參照市場工資率來建立起以職位型工資為主體的企業內部工資結構。在以這種方式建立的工資結構中,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及其使用——勞動成為決定勞動者相對工資率的主要依據。

(5)經營者的工資收入同本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分離,並實行規範的年薪製。分離後,經營者由出資者選舉的董事會選擇,年薪水平由董事會決定,並與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發展規模及利潤增幅相聯係。企業其他職工的工資與企業的經濟效益脫鉤,職工個人的工資率由代表所有者的經營者決定,實際工資收入與本職工作的完成情況相聯係。

(6)當企業盈利時,稅後利潤作為資本收益全部歸出資者所有和分配。企業也可以從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利潤分紅,目的是激勵職工提高工作效益。而當企業虧損,以致資不抵債、依法破產時,企業職工首先遇到了失業風險,而出資者則以其投入企業的資本額對企業債務負有限責任。

(7)在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企業具有充分的工資分配自主權。

(8)國家主要通過立法手段和宏觀經濟政策對企業的工資分配進行間接調控。

>>2最低工資保障製度

最低工資保障製度是為了保障職工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種製度。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下列各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1)加班加點工資。

(2)夜班、高溫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3)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四、工資使用情況的分析和檢查

經常對工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與檢查,是企業工資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檢查工資使用情況,主要是分析其超發和節約的情況,從而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1工資總額計劃完成情況分析

(1)分析工資總額完成程度。

公式為:

工資總額完成程度\\u003d(實際支付工資總額÷計劃工資總額)×100%

(2)分析職工平均人數和平均工資變動對工資總額計劃完成情況的影響。

造成工資節約或超支的原因很多,但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平均人數變動所致;另一類是平均工資變動所致。

職工平均人數變動對工資總額變化的影響額\\u003d(實際職工平均人數-計劃職工平均人數)×計劃平均工資

職工平均工資變動對工資總額變化的影響額\\u003d(實際平均工資-計劃平均工資)×實際職工平均人數

>>2工資的相對節餘或超支分析

由於前麵所進行的分析沒有考慮企業生產任務的完成情況,而現實中企業工資總額的支出額是與生產任務的完成情況相聯係的,這種聯係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對工資節超的分析就是工資的相對節餘或超支分析。

具體步驟如下:

首先計算企業按實際產值或產量應支付的計劃工資總額,即調整後的計劃工資總額:

調整後的計劃工資總額\\u003d計劃工資總額×[實際總產值(總產量)÷計劃總產值(總產量)]

再根據調整後的計劃工資總額,計算工資的相對節餘或超支額:

工資的相對節餘(超支)額\\u003d實際支付工資總額-調整後的計劃工資總額

當生產計劃完成程度高於工資計劃完成程度時,工資總額就會相對節餘;反之,就會超支。

第3節建築施工企業職工社會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一、建築施工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製度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製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逐步建立了職工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障製度,並不斷完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的部分,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代為扣繳。我們用表4-5來說明。

二、建築施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建築施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的補充醫療保險費規定在工資總額的4%以內。由於建築施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屬於政府倡導、建築施工企業自願、職工受益的集體福利範疇,貫徹國務院決定的精神,結合現行有關規定,為了規範建築施工企業財務管理,正確處理所有者和職工的利益關係,建立“激勵規範、約束有效”的建築施工企業財務機製,建築施工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符合以下條件的,即可以考慮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以減輕職工的醫療負擔:

(1)由於所處行業、所在地區的特點,職工醫藥費負擔較重。

(2)近三年沒有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稅利和貸款利息。

(3)近三年年度淨利潤連續大於建築施工企業預計需要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金額。

建築施工企業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按工資總額4%以內的比例列入成本(費用),由建築施工企業管理或者集團公司集中管理,單獨建賬核算,統籌用於本企業或者集團內部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者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麵的開支。

建築施工企業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應當經建築施工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工會討論通過,並由建築施工企業投資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後實施。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向職工公開相關財務、會計信息。

三、建築施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建築施工企業年金,是有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由建築施工企業及其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願建立、共同繳費、基金完全積累的補充養老保險。與建築施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相似,建築施工企業年金也是屬於政府倡導、建築施工企業自願、職工受益的集體福利範疇。職工養老問題事關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需要國家、投資者(建築施工企業)和個人多方共同解決。為了正確處理國家、投資者、職工的利益關係,建立“激勵規範、約束有效”的建築施工企業財務機製,深化建築施工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建築施工企業為職工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年金,應當經過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確認具備以下條件:

(1)建築施工企業發展戰略明確,產權明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績效考核製度、分配約束和監督機製健全且能夠有效實施。

(2)財務會計報告真實,近三年沒有因虛假或不實報告問題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3)近三年沒有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稅利和貸款利息,並完成規定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

(4)近三年每年盈餘現金保障倍數均不小於1,且年度淨利潤均大於建築施工企業預計需繳納的年金數額。

(5)決定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年金的當年,建築施工企業沒有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建築施工企業為職工個人繳納的年金費用列入成本(費用),且不得超過該職工年應發工資總額的4%。超過標準的部分應當由職工個人承擔。在當前我國職工收入差距很大的情況下,為了抑製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以職工年應發工資總額作為建築施工企業繳費的基數,超過當地人均工資水平3倍以上的,按照當地人均工資水平的3倍計算;在當地人均工資水平3倍以內的,據實計算;低於當地人均工資水平的,按照當地人均工資水平計算。

設計建築施工企業年金方案,專業性、政策性比較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聘請專門機構研究擬訂,經建築施工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工會討論通過,由建築施工企業投資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後實施。建築施工企業與職工個人繳費形成的年金基金,屬於參加年金計劃的職工所有,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單獨設賬,與本企業的資產、業務嚴格分開核算,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管理。對年金基金的相關財務、會計信息,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向職工公開。

第4節建築施工企業職工住房及其他福利

建築施工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建築施工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

一、建築施工企業住房公積金製度

住房公積金是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它由職工和建築施工企業分別按不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繳存;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建築施工企業為本企業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從建築施工企業成本(費用)列支;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建築施工企業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不得由建築施工企業負擔。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本企業職工,包括人事關係和工資關係均在本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製職工。建築施工企業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按規定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建築施工企業職工教育經費

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作為負債管理。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建築施工企業可按25%提取。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麵向全體職工開展教育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各類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具體列支範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建築施工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經單位批準參加繼續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建築施工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曆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建築施工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礦山和建築施工企業等聘用外來農民工較多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在城市化進程中接受農村轉移勞動力較多的建築施工企業,對農民工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培訓所需的費用,可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