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麵提出,主管副總裁審核批準後報人事部執行。
(五)除名: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麵提出,主管副總裁批準後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一)工作時間,擅自在公司推銷非本公司產品者。職責所需,經批準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或佩戴規定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八)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十)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物品材料遭受損失或傷及他人,情節較輕者。
(十三)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到生產和科研場所參觀者。
(十四)公司另文規定其他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四)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
(五)一個月內曠職(工)累計達二日者。
(六)儀器、設備、車輛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工具,未經使用人同意或違反使用製度,擅自操作者。
(七)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範,影響公司聲譽者。
(八)其他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
(一)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或在其他公司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
(二)一年中記過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四)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製造私人物件者。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鬥毆者。
(三)在公司內賭博者。
(四)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二次者。
(八)無故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累計達十二日者。
(九)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他嚴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五)參加非法組織者。
(十六)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十七)其他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章 福利
第六十六條 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其費用自理。
第六十七條 公司為一般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含治療費、藥品費、手術費、住院費等醫療費用),其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八條 責任人員在責任崗位工作期間除享受上述醫療保險費用外,還可報銷護理費、療養費等保健費用。有重大貢獻的特別責任人員必要時可去國外治療,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九條 公司負責組織新員工作進行體檢,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十條 員工服從公司住房安排者,公司予以一定的住房補貼。
第七十一條 本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第十五章 資遣
第七十二條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對員工予以資遣:
(一)停業或轉讓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拒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且無法在公司內部調整時。
第七十三條 員工資遣的先後順序:
(一)曆年平均考績較低者。
(二)工作效率較低者。
(三)在公司服務時間較短,且工作能力較差者。
第七十四條 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隨時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通知。
第七十五條 員工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除名者,不按資遣處理。
第七十六條 員工資遣,按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工資並發給路費三百元。
(二)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的工資,另發給五百元路費和一百五十元禮品費。
第十六章 辭職
第七十七條 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準後,辦理手續。並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七十八條 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責任人員辭職,根據密級的不同,需提前二至六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第七十九條 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華為司字(1994)36號、83號文件和公司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章 生活與娛樂
第八十條 公司向員工提供部分生活和用具,並有組織地開展一些娛樂活動,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要。
第八十一條 公司鼓勵員工自己解決住房問題,並向新員工提供一定的房租補貼以減輕員工的實際困難。
第八十二條 員工租用公司住房時按實際價格交納房租、水電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八十四條 向員工提供膳食服務,並按實際價格向員工收取餐費。
第八十三條 公司設立生活協調委員會來統籌安排和組織員工的文娛活動,各部門也可按生活委員會的安排自行組織員工進行健康的文娛活動,活動經費由生活協調委員會適當補貼。
第八十四條 公司反對員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員工加入打麻將之類的消磨意誌的活動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活動。
第十八章 安全與衛生
第八十五條 本公司各單位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八十六條 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各項規定,以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有關辦法的製定:有關本公司員工的(一)國外出差(二)考核(三)職位職級晉升(四)年終獎發放(五)榮譽(六)退休(七)撫恤(八)各種津貼給付(九)派赴港澳、國外人員管理等,其方法另行訂之。
第八十八條 本製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總裁辦。
第八十九條 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