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開發成本核算(2 / 3)

3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配套設施,可以分為如下兩類:一類是開發小區內開發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如水塔、鍋爐房、居委會、派出所、消防、幼兒園、自行車棚等;另一類是能有償轉讓的城市規劃中規定的大配套設施項目,包括:開發小區內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如商店、銀行、郵局等;開發小區內非營業性配套設施,如中小學、文化站、醫院等;開發項目外為居民服務的給排水、供電、供氣的增容增壓,交通道路等。這類配套設施,如果沒有投資來源,不能有償轉讓,也將它歸入第一類中,計入房屋開發成本。

331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對於需要單獨計算配套設施成本的配套設施,應以編製有獨立的設計、概算和預算,建成後可以獨立發揮效益的配套設施項目作為成本計算對象,設置配套設施成本明細賬。

332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核算項目的設置配套設施的開發成本應設置如下六個成本項目: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

(2)前期工程費。

(3)基礎設施費。

(4)建築安裝工程費。

(5)配套設施費。

(6)開發間接費。

其中配套設施費項目用以核算分配的其他配套設施費。因為要使這些設施投入運轉,有的也需要其他配套設施為其提供服務,所以理應分配為其服務的有關設施的開發成本。至於這些配套設施的開發成本,在核算時一般可僅設置如下四個成本項目:

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

②前期工程費。

③基礎設施費。

④建築安裝工程費。

由於這些配套設施的支出需由房屋等開發成本負擔,為簡化核算手續,對這些配套設施,可不再分配其他配套設施支出。它本身應負擔的開發間接費用,也可直接分配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因此,對這些配套設施,在核算時也就可不必設置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兩個成本項目。

33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的核算配套設施開發成本的計算與土地開發和房屋開發的成本計算方法基本相同。不論采用出包方式還是采用自營方式施工,均可根據各項費用發生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將應由配套設施負擔的開發費用記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的明細賬的相應成本項目。需要補充說明以下幾點:

(1)由於土地開發是配套設施開發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在自行開發的自用建設場地上開發建設配套設施,土地開發的各項費用凡是能分清由某項配套設施開發項目負擔的,應直接計入該配套設施項目的相關成本項目;凡是應由兩個以上開發項目共同負擔的自用建設場地的土地開發費用,應先在“土地開發”明細賬中進行核算,待土地開發完成交付使用時,再將土地開發費用分配計入有關的房屋和配套設施開發項目的成本;如果在企業開發完成的商品性建設場地或以前各期開發完成近期不投入使用的自用建設場地上開發建設配套設施,其土地開發費用應從“開發產品”賬戶結轉到“開發成本”賬戶。

(2)前期工程費凡能直接計入配套設施開發項目的,應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前期工程費”成本項目,不能直接計入配套設施開發項目而應由兩個以上開發項目負擔的,應按適當比例於發生時分配計入。

(3)可以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開發項目需要負擔其他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應負擔的其他配套設施費可按建築麵積的比例分配或預提;應負擔的開發間接費根據“開發間接分配表”記入明細賬。不能有償轉讓、需分別計入商品房和其他開發產品成本的配套設施,不分配其他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

334已完設施開發成本的核算已完成全部開發過程並經驗收的配套設施,應按其不同情況和用途結轉其開發成本:

(1)對能有償轉讓給有關部門的大配套設施,如商店設施,應在完工驗收後將其實際成本自“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科目的貸方轉入“開發產品或庫存商品——配套設施”科目的借方,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產品或庫存商品——配套設施460 000

貸: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460 000

配套設施有償轉讓收入,應作為經營收入處理。

(2)按規定應將其開發成本分配計入商品房等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在完工驗收後,應將其發生的實際開發成本按一定的標準(有關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分別記入有關房屋和大配套設施的開發成本,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265 000

——配套設施開發成本35 000

貸: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300 000

34房屋開發成本的核算

房屋的開發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經濟業務,企業在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按房屋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歸集。

341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房屋開發是房屋開發和房屋再開發的統稱。房屋開發是指城市各種房屋建設從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到房屋建成竣工驗收的全過程。房屋再開發是指對舊城區成片地進行更新改造,拆除原有的房屋建築物,按規劃設計要求重新建造各種房屋。房屋開發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屋按用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為銷售而開發的商品房,開發完成以後將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第二類是為出租經營而開發建設的出租房,開發完成以後作為出租開發產品出租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按月收取租金;第三類是為安置拆遷居民而開發建設的周轉房,開發完成以後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不論哪一類房屋,均要在開發完成的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開發建設完成後均屬於企業的最終產品,因此,均需要設置房屋開發明細賬。根據前述房屋開發成本計算對象確定的原則,成本計算對象應結合房屋開發內容、地點、用途、結構、施工方式、施工進度等因素進行確定。

(1)一般開發項目應以每一獨立編製有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單項工程,即每棟獨立的房屋,作為成本計算對象。

(2)對於同一開發地點、開竣工時間相近、結構類型相同,並由同一施工隊伍施工的群體開發項目,可以合並作為一個成本計算對象,待開發完成後,再將其實際總成本按每棟獨立房屋概、預算的比例進行分配,求得每棟房屋的開發成本。

(3)對於個別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房屋開發項目,可以結合工程進度和責任製的要求,以房屋開發項目的各個部位作為成本計算對象,待開發完成後再將各部位的實際成本進行彙總,求得該棟房屋的開發成本。

(4)如果在開發的自用建設場地上繼續進行房屋開發,且能分清每個房屋開發成本計算對象應負擔的土地開發成本,則應將土地開發成本和房屋開發成本合並設置為房屋開發成本計算對象,不再單獨計算土地開發成本。

(5)受其他單位委托,代為開發建設的職工住宅,稱為代建房,也應按上述原則確定成本計算對象。

342房屋開發成本項目的設置房屋開發成本項目應包括以下六項:

(1)土地受讓金,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2) 前期工程費。

(3) 建築安裝工程費。

(4) 基礎設施費。

(5) 配套設施費。

(6) 開發間接費。

其中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列入房屋開發項目建築安裝工程預算的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鋼筋混凝土工程、鋼結構工程、木結構工程、電氣照明工程、衛生工程、地麵工程、屋麵工程、裝飾工程、電梯工程、采暖工程等發生的費用,含材料費、人工費和設備購置費等;配套設施費是指按規定應計入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鍋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兒園、托兒所、消防、自行車棚、停車場、公廁等費用;開發間接費是指應由房屋開發成本負擔的分公司發生的組織管理開發項目建設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對於需要單獨計算配套設施成本的配套設施,應以編製獨立的設計、概算和預算,建成後可以獨立發揮效益的配套設施項目作為成本計算對象,設置配套設施成本明細賬。

343房屋開發成本的核算房屋開發成本核算舉例:

【例3-2】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某年度內,共發生了下列有關房屋開發支出,如表3-3所示:

表3-3某房屋開發支出單位:元

支出項目商品房出租房周轉房支付征地拆遷費100 00080 000結轉自用土地征地拆遷費75 00075 000應付承包設計單位前期工程費30 00030 00030 000應付承包施工企業基礎設施工程款90 00075 00070 000應付承包施工企業建築安裝工程款600 000480 000450 000分配配套設施費(水塔)80 000 65 00060 000預提配套設施費(幼兒園)80 00072 00064 000分配開發間接費用82 00066 00062 000在用銀行存款支付征地拆遷費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180 000

貸:銀行存款180 000

結轉出租房、周轉房使用土地應負擔的自用土地開發成本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150 000

貸: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150 000

將應付設計單位前期工程款入賬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90 000

貸: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90 000

將應付施工企業基礎設施工程款入賬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235 000

貸: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235 000

將應付施工企業建築安裝工程款入賬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1 530 000

貸: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1 530 000

分配應由房屋開發成本負擔的水塔配套設施支出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205 000

貸: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水塔)205 000

分配應由房屋開發成本負擔的開發間接費用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210 000

貸:開發間接費用210 000

同時應將各項房屋開發支出分別記入各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現例示商品房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如表3-4所示(賬頁中各明細賬戶各月借方發生額均彙總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