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案件:經濟案件交費按雙方爭議的價額或金額核算,總的原則是爭議標的越大,交費的百分比越低。千元以內的每個案件交納50元;1000元至5萬元的按4%交納;5萬至10萬元的按3%交納;10萬至20萬的按2%交納;20萬至50萬的按1.5交納;50萬至1000萬的按1%交納;100萬元以上的按0.5%交納。

2.破產案件:以破產企業的財產總值多少計算,按經濟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3.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個交納50~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經濟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個案件交納30~50元。

5.民事案件: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在萬元以內的,每個案件交納10~50元,財產分割1萬元以上的按1%收費;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名稱權案件,每個案件交納5~100元。

6.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3元;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400元;其他行政糾紛案件,每件交納30~100元。如果雙方有爭議金額的,按照經濟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7.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每個案件交納1000~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留置貨物、燃料的,每個案件交納500元;申請股東責任限製的,按申請限額數額的0.1%交納,但最低不得少於500元。

8.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內的,每個案件交納50元;超過1萬至50萬元的,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按4%交納。

9.上訴案件: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上訴的由雙人分別預交,其受理費標準相同。

10.申請訴訟保全案件:保全財產金額成價額在1000元以內的,每個案件交納30元;超過1000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此外,有的案件是可以緩交費甚至不交費的,以下案件免交受理費:(1)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案的案件,另外,當事人交納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此外,對於一些人員,還可以申請法律幫助,免交訴訟費等費用。

有了醫療糾紛怎麼辦

衛生部經過細致的研究,對以前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正式出台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對以前不盡合理的醫患關係進行了調整。病人及家屬,應以此為據,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修訂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工作程序進行了較大調整,其中有6條規定是新增加的內容,其內容如下。

1.病人及其家屬與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可以向醫院要求複印病曆。

2.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必須從縣(區)開始,不能直接進行省級鑒定,省屬醫院及三級甲等醫院不可直接申請高級鑒定,以保護當事雙方的申訴權。省(市)級鑒定為最終鑒定結果。如仍不認同,可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解決。

3.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直接參與鑒定工作,以提高法律權威性。法醫有權參與專業意見,有權表決。

4.對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作出。

5.增加醫院事故鑒定的透明度,聘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作見證人,監督鑒定過程。證人不投票表決,隻起監督作用。

5.凡是與病人或醫院雙方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技術鑒定委員,不能參與醫療事故的鑒定,應回避。

6.對醫療責任事故進行定罪,確定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及建立醫療事故保險。對醫療事故最高賠償金作出調整,參考交通事故的數值,以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為基本係數計算。

這次被寫進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之中的內容較多,對於保護患者及家屬的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其實,當前改革的一個特點,就是從人治變為法治,就是不斷調整已發現的不盡合理的社會關係。例如,我們已經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就對相對弱小的消費者進行了必要的保護。

從前,醫生與患者及家屬之間是不平等的關係,一部分醫護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病人生命危險,或者該搶救時粗心大意,方法嚴重錯誤,導致病人生命危險。但是,如果出現了爭執,也不好辦,因為證據在醫院手中,病人家屬無從知曉。就是真的到了事故處理階段,醫院及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大多是醫生或由醫生提拔起來的官員,與醫院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有可能偏向醫院方麵。現在,對此有了調整,變得更加公開、公正、合理,降低了片麵性。我們病患者及家屬,應對此加以研究,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病人有以下權利:獲得及時醫療的權利;對醫療過程的知情權;對醫療方案的選擇權;對醫療措施的拒絕權,個人身體的隱私權,等等。如果患者及家屬認為醫院出了醫療事故,他們有權要術複印病例,看看醫護人員是怎樣處理的,向醫院提出澄清事實,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將有關情況彙報給衛生主管部門,要求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對醫療事故給出正確的結論,要求醫院給予相應的賠償。如果達不成協議,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