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兒童保險兒童保險投保單

1.“健康狀況”欄的字母含義,A:健康。B:癌症、肝硬化、癲癇病、嚴重腦震蕩、精神病、嚴重心髒病(心功能級以上)、嚴重高血壓(經常在200/105mm)、血管硬化症。C:殘疾。D:低能。

2.健康狀況應據實在相應字母上劃“O”。如係A以外的項目,須在備注欄內寫明具體病名、程度等。如有隱蹣情事,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劃B者不適用本保險條款第七條因該病病死亡免交保險費的規定。

3.粗框內由保險公司填寫,本投保單須經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出具保險證後,才能生效。

第二節個人人身意外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第三節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一章保險對象第一條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章保險期限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金額第三條保險金額最低為一千元,最高為五千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保險責任第四條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一、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二、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三、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四、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除外責任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三、戰爭或軍事行動;

四、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保險費率第八條保險費率根椐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第九條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