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認識邏輯思維(2)(2 / 3)

文18:概念以內涵與外延相統一的方式構成主體對客體的規定性的把握。概念的內涵規定了概念的外延,概念的外延也影響著概念的內涵。要明確一個概念就是可以從這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麵加以明確。

5,2判斷。

對事物之間聯係或關係的邏輯反映是判斷的內容,在形式上,判斷表現為概念和概念之間的聯係或者關係。

判斷可以用陳述句或反詰疑問句來表達判定。例如,“難道我們不能奉獻一點愛心嗎?”在祈使句、感歎句或者疑問句,這些傾向於指使、感歎、懷疑的句式一般不會表達判斷。

判斷是一個明確真與偽的有效工具。判斷可以分為真判斷和假判斷。一個判斷是否是實際情況的反映,二者之間是否存在本質的出入,明確這些是確定真假判斷的必要手段。一句話,實踐是檢驗判斷真偽的有效標準。

簡單判斷和複合判斷是兩種主要的判斷形式。本身是單一的、不包括其他形式的判斷是簡單判斷,不僅僅是本身的判斷,還有其他形式的判斷在內的是複合判斷。

簡單判斷又包含性質判斷和關係判斷兩種形式。

判定事物之間不同屬性、不同性質的判斷是性質判斷。全稱肯定判斷和全稱否定判斷,特稱肯定判斷和特稱否定判斷是性質判斷的四種基本形式。判定不同事物之間的關係的判斷是關係判斷。其中包括對稱關係、非對稱關係和反對稱關係。

複合判斷又包含聯言判斷、選言判斷、假言判斷和負判斷等。不同的幾種事物之間是否存在著一致的情況,對此的判定是聯言判斷。具體深入到每一個聯言事物分支的情況是否一致,是否同時為真,是區分聯言判斷真假的有效手段。

不同的事物之間是否存在至少一個情況一致,對此的判定是選言判斷。某一事物的情況能否置於另一事物情況中作為條件,對此的判斷是假言判斷。對某個判斷進行否定的判斷稱為負判斷。

文1:幾種判斷的形式。

文2:判斷。

文3:真判斷。

文4:假判斷。

文5:主要的判斷形式。

文6:簡單判斷。

文7:複合判斷。

文8:關係判斷。

文9:性質判斷。

文10:全稱肯定判斷。

文11:全稱否定判斷。

文12:特稱肯定判斷。

文13:特稱否定判斷。

文14:對稱關係。

文15:非對稱關係。

文16:反對稱關係。

文17:聯言判斷。

文18:選言判斷。

文19:假言判斷。

文20:負判斷等。

5,3推理。

推理在形式上,表現為判斷與判斷之間的聯係,組成判斷這種邏輯反映形式的是推出的未知的已知合乎規律。

演繹推理。

在亞裏士多德傳統的邏輯中,演繹推理(英語:deductive reasoning)是:“結論,可從叫做前提的已知事實,‘必然地’得出的推理”。如果結論是真的,那前提必然也是真的。這和溯因推理和歸納推理是不一樣的。他們可以提前預測出高概率的結論,但結論不一定是真的。

結論在普遍性上不大於前提的推理是“演繹推理”的另一個定義,或同前提一樣的推理,結論也在確定性上。

演繹推理還可以叫三段論推理,由一個結論和兩個前提組成,大前提是抽象得出一般性、統一性的成果,即一般原理(規律);小前提是指從一般到個別的推理,從這個推理,然後得出結論,指的是個別對象。是從普通到特殊再回到個別。又叫從規律到現象的推理。

歸納推理。

對一個具有特殊性的前提進行推理論證,從而得出普遍性的結論,我們稱之為歸納推理法。完全歸納法和不完全歸納法,簡單枚舉法和科學歸納法,求同法和求異法,以及共變法和剩餘法等都屬於歸納推理的重要類型。其中以完全歸納推理和簡單枚舉法最為常見。

類比推理。

由一個具有特殊屬性的對象,推理出另一個具有特殊屬性的對象,或者是通過對一個特殊性的前提進行推理得出一個特殊性的結論。這就是類比推理法。

文1:推理的三種基本類型。

文2:演繹推理。

文3:不法分子都害怕法律的製裁。

文4:大前提。

文5:殺人犯是不法分子。

文6:小前提。

文7:所以殺人犯害怕法律的製裁。

文8:結論。

文9:歸納推理。

文10:奴隸社會的文學藝術有階級性;封建社會的文學有階級性;資本主義社會的文學有階級性,所以階級社會裏,文學有階級性。

文11:完全歸納推理。

文12:金導電;銀導電;銅導電;鐵導電;鋁導電;所以,一切金屬都導電。

文13:簡單枚舉歸納推理。

文14:類比推理。

文15:義工:職員(C)A,球迷:球員B,學生:老師C,誌願者:雇員。

文16:A有屬性a、b、c、d,B有屬性a、b、c,所以,B有屬性d。

6,邏輯思維的方法。

6,1比較和分類。

比較法。

比較法即比較事物內部之間的共同點和差異點的思維模式。

事物普遍存在的現實就是有所比較的客觀思維活動。

比較的方式有很多種,例如從物質的外部麵貌分類有數量、質量比較。從範圍分類上又分為結構、理論比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