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罪念.完結篇》(21)(1 / 3)

3 案件整合

“戚芸、薑欣、李霖霖,失蹤時分別為10歲、7歲、10歲,性別相同、年齡相仿,失蹤日期分別為1998年12月11日、2005年12月11日、2006年12月11日,失蹤當日,3個女孩家中均出現同一模樣的表情頭像畫(戚寧和程巍然目前都傾向於留在戚寧家的那處半圓形塗鴉,應該是畫了一半的頭像畫)。彙總最新線索,3起案件的特征如此相像,係同一犯罪人作案的可能性極大,支隊方麵經過討論決定並案處理。”

案件偵破工作向來都是跟著證據走的,有了新證據,推翻原來的判斷也司空見慣。從行為證據的角度分析,“頭像畫”顯然是個犯罪標記性動作,意味著犯罪必定具有延續性,表明犯罪人係一名連環殺手,這也就否定了戚寧先前認為熟人之間因利益關係導致的報複性作案的思路。當然,目前尚不能確鑿認定3名失蹤者已死亡,畢竟還未出現過屍體,而且長時間圈養性奴的案件也曾有過先例,隻不過大家都認為這種希望還是挺渺茫的。

再說回眼前薑家寶被殺的案子,大概與上麵3起案子係同一個犯罪人。從他取走數碼相機中SD卡的動作來看,很明顯是薑家寶拍到了不利於他的證據,問題是薑家寶是如何發現他的?他又是如何找到薑家寶的?另外,本年12月11日那天出現在李廣泉家防盜門上的頭像畫,到底是不是該犯罪人所為,還是存在什麼別的原因?

以上的疑問,就是支隊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首先,圍繞薑家寶進一步搜索可能指向犯罪人的線索;其次,廣泛走訪詢問淩海小區和李霖霖家所在的蘭花小區的住戶,尋找潛在目擊者;最後,已知犯罪人曾在3個年份的12月11日擄走3名女孩,還有沒有類似的女孩失蹤積案未被關注到?不過由於已知這3起失蹤案中出現了跨區域作案的特征,所以接下來這部分的工作還得向省廳尋求支援,需要調閱全省各年份發生在12月11日的女孩失蹤未解案件卷宗,當然重點還是放在春海本地。

由於案件有了突破性的線索,支隊方麵以重案一大隊警員為核心組成專案組,程巍然親自掛帥任組長。同時經支隊申請,市局特批,戚寧暫時從心理服務中心借調到專案組,為專案組提供犯罪側寫和行為證據分析的支持。

前麵介紹過,多年以前春海市局便將所有縣、市、區的婦女兒童失蹤案件統一歸到打拐辦進行偵辦,所以這兩天戚寧一直耗在打拐辦的檔案室裏翻閱卷宗,可結果卻不盡如人意,並未查閱到類似案件。相應地,省內其他城市的兄弟單位也陸續發來查詢結果,結果同樣一無所獲。不過從人性的角度說,這也是好事,意味著沒有孩子再遭受相同犯罪人的侵害。

回到家裏,已是傍晚。看了一天的卷宗,戚寧覺得頭昏腦漲,眼睛看東西都有些模糊,被奶奶強迫著喝了碗粥,便把自己扔到床上。再睜開眼時,床頭的鍾表顯示已是淩晨2點,睡了五六個小時,大腦著實清醒了不少。翻身下床,又給自己泡了一大杯濃咖啡。戚寧打開筆記本電腦,想就現有線索做一些有關犯罪人的總結,也可以說是初步的犯罪側寫。

犯罪人,男性,這點毋庸置疑,女性很難在瞬間完成對戚寧父母的刺殺,並且案發那晚藏身床底的戚寧曾目睹到犯罪人穿著男性的仿軍工大頭皮鞋,目測鞋碼還不小,身高至少在中等以上,而當年都是年輕人在穿這種鞋,其年齡應該在20歲至30歲,那麼現今在40歲到50歲。

被害人的選擇具有固定的類型——年幼的女孩。不僅僅是年齡和性別,戚寧心裏隱隱有種直覺,3個失蹤女孩之間一定還有某種共同的交集吸引了犯罪人。除此,犯罪人又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選中她們的?是因為3個女孩在錯誤的時機出現在錯誤的地點,還是經過犯罪人長時間的跟蹤?

在分析上麵的問題之前,戚寧覺得應該先厘清另一個難題,那就是犯罪人為什麼總是選擇在最危險的時機作案?為了擄走戚寧的姐姐,他不惜半夜潛入戚寧家中殺害她的父母,擄走薑欣和李霖霖也均是在眾目睽睽、人來人往的公共場合,甚至幾乎算是當著孩子親人的麵實施犯罪。他為什麼要冒如此大的風險,是因為時間上的製約嗎?所謂時間上的製約,前麵已經提及很多次了,3起案件的發生時間都是在某個年份的“12月11日”,日期上的嚴格統一,映射的是犯罪人偏執型的人格,也折射出整個犯罪具有相當的儀式感,即隻有在這一日期實施犯罪,才能完美展現犯罪人將其犯罪合理化的思維邏輯,才能最大限度滿足他的幻想。所以為了在這一天完成犯罪,隻要稍有機會,哪怕是冒著被目擊的巨大風險,犯罪人也必須采取行動。同時戚寧也相信,近距離享受把孩子從她們親人身邊奪走的快感,應該是他甘願冒險的另一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