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罪念.完結篇》(21)(2 / 3)

那麼就著上麵的分析結果,回過頭再來說剛剛未解決的問題:很顯然,犯罪人若想保證在既定的日期完成作案,那就首先要保證有符合他侵害標準的目標對象,所以戚寧比較傾向於犯罪人對3個失蹤的女孩都有過長時間的跟蹤。

同樣,留在3個失蹤女孩家中的那幅似哭似笑或者說笑中帶淚的卡通頭像畫,也充滿了儀式感,戚寧認為它在整個犯罪邏輯中起到的是一種象征作用,代表著犯罪人內心中的某種訴求。這種訴求必定與某個年份中的12月11日發生在與犯罪人非常親近的一個小女孩身上的事件有關。戚寧相信,那會是一個生離死別的事件,或許頭像畫描述的是小女孩在那個事件中情緒的流露,抑或是犯罪人本身的情緒宣泄。

而如此宣泄帶給犯罪人的快感是成癮性的,促使他接二連三地犯案,那麼以現有案發時間線來梳理:戚寧姐姐戚芸是首個被擄的對象,時間為1998年12月11日,犯罪人作案後為躲避警方的追查,由春海市逃竄至省城常陽市,隱匿起來。直至時隔7年後,也就是2005年12月11日,犯罪人第2次作案,在常陽市某遊樂場中擄走了薑欣。一年後,2006年12月11日,犯罪人第3次作案,在光遠百貨擄走了李霖霖。此後,該係列犯罪便未再出現,犯罪人也再度銷聲匿跡。從專業角度說,理論上連環殺手是很難自行停止殺戮的腳步,除非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內心中的欲壑可以用大腦中的回憶填滿,抑或者如白銀連環殺人案中的凶手一樣,在警方的步步緊逼下感受到危險的信號,於是中止作案。那麼本係列案件戛然而止的原因又是什麼?這其實是一個很重要的偵查方向。如果犯罪人真的是恐於警方的威懾中止作案,說明先前的辦案人員已經離他很近了,甚至與他有過接觸也說不定,那麼戚寧完全可以順著當年警方的辦案方向試著追查下去。

接下來要分析分析眼前的案子,犯罪人悄無聲息蟄伏這麼多年為什麼突然又冒出來?如果隻是因為被薑家寶發現了蛛絲馬跡,不得不現身對其滅口,那麼完全沒必要在現場的牆上留下那幅血腥的頭像畫。這一行為等於主動展示了與3起女孩失蹤案件的交集,問題是他為什麼要把這種交集昭告天下?還有,李霖霖失蹤案距今已過去10多年了,犯罪人為什麼要選擇現在這個節點去騷擾李霖霖家人呢?是因為生活中遭遇重大挫折——生活失助,心態失衡,需要通過情景再現來重塑掌控力嗎?除此,還有一種可能,戚寧認為更接近現實:那就是犯罪人很可能突然間受到了某種刺激因素,激發他回味起當年作案時的快感,並產生新的變態欲望,通過情景再現當年作案時的象征性動作,去升華體驗更高潮的快感。那麼激發他的會是什麼事件呢?這同樣是一個有可能引領戚寧追查到犯罪人的方向。

其餘的,通過剖繪案件特征和犯罪行為分析推導出的罪犯特征還有:犯罪人有豐富的反偵查經驗,應該有過犯罪前科,但所犯的不一定是與本次係列案件同類型的案子,有可能坐過牢,也可能沒坐過,總之,是個老手。戚寧認為3名被害人屍體至今未被發現,並不是因為她們還活著,也不是因為要躲避警方的追捕,而是因為犯罪人具有相當程度的戀物癖。此類犯罪人通常會願意將被害人屍體埋藏於與自身有關的地點,以便於隨時感受、回味。除了戀物癖好,犯罪人還具有強烈的施虐傾向,對失蹤孩子肉體上的摧殘、對家屬精神上的摧殘,都是他快感的來源,也映射出犯罪人應該成長於一個父母關係並不穩定的家庭,並且有過被虐待的經曆。犯罪人應該不是被害者的熟人,但也絕對不是完全陌生的人,麵相和善,對於3名失蹤女孩來說他是個具有安全感的人,否則不可能在大庭廣眾下悄無聲息地把孩子擄走。

帶著滿腦子疑問,戚寧將案件卷宗從背包裏取出來反複翻看起來,直到晨曦的光亮映照到窗前她才放下。隻是很遺憾,相對於另兩起案件,戚寧家的案子並不典型,而另兩起案件當年警方的辦案思路又都將重點放在拐賣動機上,相對應的排查方向和過程有很大的局限性,給不了戚寧任何的啟示和靈感。戚寧覺得自己還是應該親自與被害人家屬交流一下,看能否問出卷宗中疏漏的、有價值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