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理想化的個人選擇要求同時確定所有選擇(這些選擇是互相依賴的)變量的值。但是,由於做出決策本身的成本,使得個人的“立憲”決策與“功能”決策這兩者往往是分離的。也就是說,個人在討論他對備選製度(隨後的選擇是在這些製度下進行的)的選擇時,忽略那些較後的選擇或他對這些較後選擇的可能反應的做法是合理的,因為這可以免除一整套本來會發生的討價還價。
在允許“立憲決策”與“功能”決策分離的情況下,個人是如何選擇製度規則的呢?不需要引入明確宣稱為倫理規範的平等主義目標來“捍衛”現代財政結構中的種種製度或解釋它們的可接受性。不能依賴外在設置的“平等目標”或依賴“社會福利函數”來提出關於基本財政結構的種種決策。如果對製度規則進行選擇的個人不可能有任何精確性地預測他自己在隨後選擇中的特定狀況,那麼他從自己的私人利益出發,將偏好於一套看來是有效的製度規則。也就是說,在不確定的情形下,他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行為會導致他選擇對作為整體的該集體將是有效的製度規則。在這一考慮層次上,“公平”與“效率”融合在一起意味著同樣的意思。而且,由於該集體的其他成員同樣不能確定他們自己在隨後選擇中的狀況,所以製度規則得到該集體的一致同意也成為可能。
維克爾闡述過的一致同意規則,顯然是帕累托關於最優標準的政治對應物。如果一項製度規則規定所有財政決策、所有稅收—支出決策必須在所有政黨一致同意之後才能做出,那麼根據帕累托意義確定的最優的必要條件,將成為從集體選擇過程中產生出來的種種結果的特征。也就是說,如果從一個給定的位置上無法通過所有政黨的普遍同意而做出任何的變動,那麼原來的位置將被看做屬於最優的或有效的。另外,如果提出一種變動而且集體中的所有成員同意都這一變動,那麼原來的位置就不是最優的。
不過,盡管一致同意規則保證采取的行動確實對該集體具有淨價值,但其成本可能高得令人望而卻步。這樣,就需要對一致同意規則做某種程度的放寬。可是,對於嚴格的一致同意要求的任何偏離都意味著會出現無效率或非最優。於是,也就提出了把非最優決策的成本與決策製定的便利所產生的成本減少(收益)進行某種比較的問題。通過某種比較成本的計算,討論最優規則及製度就成為可能。
在進行製度規則選擇時,還要注意到一個重要因素,這一因素就是時間。時間是將階級之間、集團之間的決策轉化為合理決策的因素。所有真正的結構變革應該被個人看做準長期的變革。財政體係中最為重要的單項改進,將是在決策與執行之間引入特殊的時滯,使參與討論的個人能清楚地辨認他自己在決策執行時的狀況。同時要求,決策一旦做出,就必須在某一最低限度的時期內保持效力。隻要政府的大多數日常措施是在準長期的製度結構產生的,政府就可以順利地運轉。如果認為可以利用基本的財政製度以達到短期目標,則討價還價的因素將會很快吞沒所有效率考慮。
TheCitizenandtheState:EssaysonRegulation
《產業組織和政府管製》
〔美〕喬治·約瑟夫·斯蒂格勒(GeorgeJosephStigler)
華文導讀
《產業組織和政府管製》是根據斯蒂格勒的兩本著作——《產業組織》和《公民與國家》譯出的論文集。斯蒂格勒在經濟學上的貢獻主要表現為他在產業組織和政府管製方麵所做的並創性研究,而該書則集中體現了他的上述研究成果。
該書包括上下兩篇,共11篇論文。其中上篇為“產業組織”,集中反映了斯蒂格勒有關產業組織和市場作用方麵的論述。第1~4篇討論了與規模經濟有關的產業結構問題,第5~7篇則突出體現了斯蒂格勒關於市場價格與信息的關係的論述。下篇論述政府管製,包括4篇論文,主要對國家對經濟進行調節的原因和後果進行了探討。
趣味延展
斯蒂格勒是移民的第二代,出生在美國華盛頓州的西雅圖市,出生時他的父母都已經獲得公民權。其父親是第一代的德國移民,母親則是第一代的匈牙利移民。斯蒂格勒先後獲得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商學院企業管理學學士(1931年)、西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碩士(1932年)跟芝加哥大學的博士學位(1938年)。斯蒂格勒的教執生涯首先是從愛達荷大學開始的,從1936年至1938年他擔任助理教授。1938年至1946年,他任教於明尼蘇達大學,期間於1941年升為正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