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漢文帝:身世如謎(4)(2 / 2)

1973年,在江陵鳳凰山第十號漢墓出土了一批簡牘,其中的第六號木牘,記載了西漢前期芻、稿稅製度的一個實例,至為完整和寶貴。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的絕對年代,據考其下限為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上限為文帝晚年。如此完整的芻、稿稅製度,即使是屬於景帝四年之物,也是在文帝時期逐步形成的。因此,它可以作為研究文帝時期芻、稿製度最原始和最可靠的材料。茲錄六號木牘的釋文如下,以便分析:“平裏戶芻二十七石田芻四石三鬥七升凡卅一石三鬥七升八鬥為錢六石當稿定廾四石六鬥九升當□(表示空缺一字)田稿二石二鬥四升半芻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鬥八升半稿上戶芻十三石田芻一石六鬥六升凡十四石六鬥六升二鬥為錢一石當稿定十三石四鬥六升給當□(空缺一字)田稿八鬥三升芻為稿二石凡二石八鬥三升”(引自《文物》1974年第7期)我們知道,秦在商鞅時就已有芻、稿稅的征收,且與田租一道征收實物,其中芻係以飼草上繳,稿稅則以禾杆繳納,二者都以重量計算。入漢以後,從史書所載,隻知仍有芻、稿稅的征收,但有無變化和如何變化,由於史料缺乏,無以知其詳。通過上引木牘所記,得知文、景時期芻、稿稅製度已發生很大變化。質言之,約有如下數端:

第一,芻稅出現了“戶芻”與“田芻”的區分:六號木牘所記平裏與稿上裏的芻稿稅征收,都把芻稅區分為“田芻”與“戶芻”。顧名思義,“田芻”應當是按田畝多少征收的,“戶芻”是按戶征收的。“戶芻”按戶征收,則不分貧富,每戶都得繳納。這顯然對勞動人民不利,而大有利於豪強地主。因為他們的土地雖多而納同貧民一樣多的戶芻。

第二,“戶芻”重而“田芻”輕的稅率固定化了。秦時無“戶芻”與“田芻”之分,自然不存在何者輕何者重的問題。據六號木牘所記,平裏“戶芻”為二十七石,“田芻”隻有四石三鬥七升;稿上裏的“戶芻”為十三石和“田芻”隻有一石六鬥,明顯地反映出戶芻重而田芻輕。平裏的“戶芻”高於“田芻”六倍,稿上的“戶芻”則高於“田芻”八倍有餘。由於“戶芻”是不分貧窮按戶征收的,而“田芻”是按田畝多少征收的,因此,“戶芻”重於“田芻”的固定化,更是有利於豪強地主而不利於勞動人民的。

第三,芻稅征收的質量也發生了明顯優於稿稅質量的變化。

秦時的芻稅與稿稅在質量上是差別不大的。雲夢秦簡《田律》規定:“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芻自黃……[上黍下魚]及……[上蔴下日]束以上皆受之”,同稿稅之征收禾杆在質量上是基本相同的。據六號木牘所載,平裏與稿上裏分別允許以芻稅中的“六石當稿”和以芻稅中的“一石當稿”,意即允許繳納者可以用一定數量芻稅折合成稿稅繳納,“六石當稿”與“一石當稿”是允許折納的最高限額。當木牘記載芻稅與稿折合的比例時,又分別有平裏“芻為稿十二石”和稿上裏“芻為稿二石”的話,據此可知芻與稿的折合比例為芻一石折合稿二石。這就表明芻的質量明顯高於稿的質量。再結合平裏與稿上裏都是芻稅重於稿稅的情況考察,則文景時期的芻、稿征收明顯加重了。

第四,從芻、稿稅征收時的計量單位的變化,也反映出芻、稿稅征收質量的提高。秦時的“頃入芻三石,稿二石”的“石”,都是指“一石”為一百二十斤的重量單位,因為禾杆、雜草等飼料是無法用容量計算的。但是,據六號木牘所載,不論芻稅的“戶芻”和“田芻”以及“田稿”,都是以若幹石若幹鬥若幹升計算的,明顯由重量單位變成了容量單位。這說明提高芻、稿稅的質量才能實現這種轉變。隨著芻、稿稅繳納質量的提高,自然是芻、稿稅征收的加重。

第五,允許以“戶芻”、“田芻”中的一部分折錢繳納的規定,也反映農民負擔的加重。

秦時的芻、稿稅征收無以錢折納的規定,而六號木牘卻明載平裏要以芻稅中“八鬥為錢”和稿上裏要以芻稅中“二鬥為錢”,即明確規定繳納芻稅時必須要以一定數量芻稅折錢繳納。我們知道,農民手裏無錢,隻有豪強地主有錢,於是農民被迫去貸錢或出賣土地、子女以繳稅。因此,折錢納稅之製,對勞動人民是非常不利的。

由上可見,文景時期芻稿稅領域發生的這一係列變化,都不利勞動人民而有利於豪強地主。而且這一係列的規定,對誰有利和對誰不利是比較清楚的。當作這些改變時,難道文帝的主觀意願根本沒有考慮嗎?這就是說,不管漢文帝如何除****、行仁政,也無法從根本上改變他作為最高封建統治者的本質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