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古印度種姓製度之謎(1)(1 / 2)

種姓製度是印度與其他南亞地區普遍存在的社會體係。種姓製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製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製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係。因此,種姓製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係、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製度與規範。

“種姓”(caste,或譯為卡斯特)一詞源自拉丁語的castus,原為“純潔”之意,種姓製度在西班牙語與葡萄牙語則作castas,即“種族”的意思,同樣的用法則見於16世紀的英國,當時的英語將cast當作相同的意思。15世紀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貿易據點後,首先將此字用於該製度之上,“常常用來稱呼印度最低賤的各個階級,以與高階級的主人們有所區別”。隨著西方社會對該製度的興趣,該詞逐漸被普遍采用,意義上也出現改變。

各地稱謂在英國與法國,種姓稱為caste,其直到18世紀以後才被采用,並且於19世紀初演變成普遍性的詞彙。然而在19世紀前,英國人常將“種姓”與“部落”兩者混為一談,並且將製度與瓦爾那混淆,這項認知隨著英國殖民印度而廣布流傳。

在印度,與之相應的詞彙是Jāti,其帶有“社群”與“次社群”的意思,也略帶有“物種”的意思,即反應該體係中聚落、定居群體與彼此分工(如同自然界各生物之間的關係)的意涵,這與castas或caste原來所指的“部落”或“種族”之意不大相同。

製度起源從上述內容可知,“種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來自於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該詞種姓製度彙的意含往往反應西方文化對印度的主要看法。今天,“caste”不隻單指印度的種姓製度,而是指“一種在社群內有嚴格的社會區分之體係”。換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強調該製度的“隔離”與“不平等”的麵向,並由此延伸出各種負麵的看法。人類學家路易.杜蒙認為,這種我族中心主義的觀點主要源於近代個人主義所強調的自由平等精神,與歐洲傳統的貴族與教會這兩個階層彼此衝突所造成的結果。

漢語中的語義“種姓”一詞原為“宗族”之意,後來隨佛教傳入中國,有時被轉用來稱呼瓦爾那。然而到19世紀西學東漸以後,“種姓”又成為“caste”的中文翻譯。於是,在中文世界出現用詞混淆的情況:“種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經典所敘述的“verna”(即瓦爾那),也被用來指涉實際生活中運作的“Jāti”(即種姓製度)。這種混淆加上對印度社會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經常出現將“瓦爾那”誤認為實際的種姓製度之情形。為了避免上述的混亂情形,部分學者根據“caste”的發音采用“卡斯特”這項新翻譯,試圖取代傳統上使用的“種姓”一詞,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後者普遍。

另一方麵,受到西方觀點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義的觀點影響,社會大眾普遍對種姓製度留下僵化、壓迫與落後等高度負麵印象,因此“種姓製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帶有負麵的意思,有時作為形容某個製度施行不當的貶義詞。

印度種姓製度又稱瓦爾納製度是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嚴的等級製度。四個等級在地位、權利、職業、義務等方麵有嚴格的規定: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第二等級刹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征收各種賦稅的特權。第三等級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布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特征:一是各等級職業世襲,父子世代相傳。二是各等級實行內部同一等級通婚,嚴格禁止低等級之男與高等級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羅沒有參加宗教生活的權利。四是各等級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核心觀念種姓製度並非一套絕對的社會階層,而是借由許多不同的標準建立起來的一套相對階序,這些標準諸如:是否吃素、是否殺牛以及是否接觸屍體等等……這些標準背後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潔淨與不潔”的價值觀,然而該價值觀卻受到實際生活中的權力關係影響。為此,古代印度的婆羅門發展出一套稱為“瓦爾那”的分類架構,作為解釋並簡化整個製度的方式。因此,這兩套思維方式大致構成整個種姓製度的主要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