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以看做陳明修改丁玲作品的“夫子自道”。陳明何以要著重談對丁玲日記的修改呢?緣於陳明與丁玲的兒子蔣祖林關於丁玲日記的“筆墨官司”。我在2年曾經寫過一篇小文章,也談到這一“官司”,因而與我也有點關係。
丁玲1947年至1954年的日記,經過陳明整理後,以《四十年前的生活片斷》為題,首先發表在《新文學史料》1993年第2期上,注為“陳明整理稿”,陳明在注文中還說:“括弧內的字是我加的簡注”。那麼,未加括弧的,讀者當然認為都是丁玲自己的親筆內容,是原始的記錄,陳明隻是原稿照錄,未經絲毫的改動或刪節。
不料,丁玲和前夫胡也頻的兒子蔣祖林於1994年5月22日給《新文學史料》(見1995年第1期第53頁)編輯部寫了一封信,嚴正指出經陳明之手整理發表的丁玲日記《四十年前的生活片斷》“與原稿不符”,並以丁玲1948年6月15日的日記為例加以說明。蔣先生特意在括弧內加注說明:丁玲日記的原稿“現存我處”。
陳明“整理”稿:毛主席評郭文有才華奔放,組織差些;茅的作品是有意義的,不過說明多些,感情較少。蔣先生披露的日記原稿:毛主席評郭文,有才奔放,讀茅文不能卒讀。我不願表示我對茅文風格不喜,隻說他的作品是有意義的,不過說明多些,感情較少。郭文組織較差,而感情奔放。
除了蔣祖林指出的“丁玲的話,經‘整理’,成為毛澤東主席的言論了”之外,陳明還把有些語言上的丁玲式表述作了他自己以為通順的修改。
蔣先生在信末指出:“總之,對待史料,應忠實於作者原稿。在內容上,不應隨意修改和編造。在文字上,若修改不當,也會影響史料的文字水平。原稿中明顯誤寫的地方,如修改,應注明是修改者的意見。”
當時,我為蔣先生認真求實的精神所感動,也為陳明對涉及毛澤東和丁玲談茅盾、郭沫若的日記的“整理”感到震驚!因此,2年我在一篇文章中特意引用了這個例子(該文收在拙著《知情者眼中的周揚》一書中):作為一個老共產黨員,陳明當然知道黨一貫倡導的“實事求是”的原則,當然也知道完整地保存史料對研究者的重要性,尤其是涉及到毛澤東這樣的曆史偉人的時候,更應慎之又慎。陳明的做法,名為整理,實則是肆意刪改。這種對曆史不負責任的態度,令我深感失望。失望之餘,我還抱有希望——為保持丁玲的“完人”形象,陳明對文藝界發表的有關丁玲的文章,從“史實上”加以駁斥的很多,這回是涉及到他自己了,我真希望他也能撰文據理駁斥。我在文末還特意說:“順帶提個懇求:陳明可否就丁玲日記的修改問題,給像我這樣的熱愛丁玲、又有點‘考據癖’的人一個明確的答複呢?”
由此說來,陳明回憶錄中的“夫子自道”,算是給蔣先生和我一個“明確的答複”了。
不過,陳明這個答複,實在難以服人。首先,陳明認為,在丁玲已經去世,“沒辦法和她商量”的情況下,“隻得我獨自替她改”;還說,“丁玲當時記的時候沒有想到要去發表”。日記本來就不是為了發表才寫下的,若是為了日後發表而寫,那麼這日記就失去了真實性。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這且不說,單說陳明把修改日記看作是理所應當的事情,連蔣先生這樣不是曆史的專門研究者都知道“對待史料,應忠實於作者原稿”,專門的研究者就更不同意陳明的觀點和做法了。道理淺顯易見,不必多費筆墨。其次,陳明認為,丁玲記毛的“意思可能不完整”,等等。陳明並沒有與聞這次談話,如何知道的?再說,日記是什麼?私密的個人感受的記錄,意思完整不完整,是個人的感受,旁人,哪怕是丈夫這樣的親人,怎麼能越俎代庖呢。第三,陳明認為毛的話“不是太嚴謹”才做修改。且不說這是率意的斷語,即使毛的話就需要句句“嚴謹”“句句是真理”嗎?更何況,毛是領袖,但毛也是人,他為什麼就不能作為茅盾的讀者,對茅盾的作品提出自己的評價呢?第四,陳明認為自己對毛的話的修改沒有“違背主席的基本意思”。而根據蔣先生披露的日記原文,毛評郭沫若隻說“有才奔放”,陳明生生地把丁玲的“郭文組織較差”的評價強加給毛,讓丁玲背上“是在借毛主席的話攻擊”郭沫若的黑鍋不說,如果這樣還不叫“違背主席的基本意思”,那倒真讓人無話可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