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2 / 3)

問:雲何一切略為一聚?答:推度、思維、稱量、觀察集為一聚,是名為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

因為我們用同樣的推度、思維、稱量、觀察的方式,認識所謂“色”這類東西,所以說是一聚,其餘那四聚的名稱,也因此而立。

佛家又將色相分為三大類,《大毗婆沙論》(卷十六)說:

色相有三種:可見有對、不可見有對、不可見無對。

這三色相怎麼講呢?例如我們環境所見的一切實物,是可見有對的色相;例如別人的性格或思想,是不可見有對的色相;例如宇宙普遍性,是不可見的無對的色相。常識上認為性格懸殊的三種現象,佛家用邏輯的方式,都把他們編歸一聚,通叫做色。所以佛家所謂色,固然一切物質都包含在內,但我們不能拿物質兩個字翻譯色字,因為範圍廣狹不同。

“不可見有對”、“不可見無對”這兩種色,不能離開我們心理而獨自存在,這是人人易懂的。至於“可見有對”的色——即通常所謂物質,如草木桌椅等,分明是有客觀的獨立存在,如何能說他無實體呢?《成實論》(卷三)為辨明此義,設問道:

問曰:四大是實有,所以者何?《阿毗曇》中說:“堅相是地種,濕相是水種,熱相是火種,動相是風種。”是故四大是實有。

這話是根據佛說設難,說客觀物質實有——起碼總實有地、水、火、風四件東西,既有這四件,自然這四件所造色也是實有。佛家怎樣反駁呢?《俱合論》(卷一)說:

地謂顯形,色處為體,隨世間想假立此名,由世間相示地者,以顯形色而相示故。水火亦然。

意思說,地、水、火、風這些名字,不過我們為整理觀念起見,將堅、濕、熱、動四種屬性權為分類,除卻堅相,我們便理會不出什麼叫地,除卻濕等相,我們便理會不出什麼叫水等,所以說“四大是假名”。

外人又反駁道:“那麼最少堅等四相是實有。”佛家再反駁道:“不然,因為相本來無定的。”《成實論》(卷三)說:

堅法尚無,況假名地?若泥團是堅,泥團即為軟,故知無定堅相。又以少因緣故生堅心,若微塵疏合名為軟,密合為堅,是故無定。

意思說,堅和軟,不過主觀的評價,若離卻主觀的狀態,說是客觀性有堅軟的獨立存在,是不合理的。

佛典中討論這問題的話很多,限於時間,恕不詳細征引剖析了。要之,佛家所謂色蘊,離不開心理的經驗,經驗集積的表象名之為色。《成實論》(卷一)說:

如人病愈,自知得離,如水相冷,飲者乃知。……如地堅相,堅何等相?不得語答,觸乃可知,如生盲人不可語以青黃赤白。

可見離卻主觀的經驗,那客觀是什麼東西,我們便不能想象,嚴密勘下去,也可以說色蘊是受、想、行、識種種經曆現出來。比如我們說屋外那棵是柳樹,怎麼知道有柳樹呢?那認識活動過程第一步,先感覺眼前有一棵高大青綠的東西,便是受。其次,聯想起我過去所知道的如何如何便是樹,如何如何便是柳樹,把這些影像都再現出來,便是想。其次,將這些影像和眼前所見這樣東西比較看對不對,便是行。最後了然認得他是柳樹,便是識。凡我們認為外界的“色”,非經過這種種程序後不能成立,所以“色”是我們心理的表象。我解釋色蘊,暫此為止。

2.受想行三蘊

這三蘊是講心理的分析,我們為時間所限,隻能略述他的定義。《五蘊論》說:

雲何受蘊?謂三領納:一苦、二樂、三不苦不樂。

雲何想蘊?謂於境界取種種相。

雲何行蘊?謂除受、想,諸餘心法及心不相應行。

《雜集論》(卷一)說:

問:受蘊何相?答:領納是受相。謂由受故,領納種種業所得異熟。……

問:想蘊何相?答:構了是想相。由此想故,構畫種種諸法像類,隨所見聞覺知之義,起諸言說。……

問:行蘊何相?答:造作相是行相。由此行故,令心造作,謂於善惡無記品中驅役心故,又於種種苦樂等位驅役心故。

《辨中邊論》(卷上)說:

於塵受者,謂領塵苦等,說名受陰。

分別者,謂選擇塵差別,是名想陰。

引行者,能令心舍此取彼,謂欲思維作意等,名為行陰。

“受”訓領納,即是感覺,一種現象到跟前,我感受他或覺苦或覺樂,或覺不苦不樂。

“想”於境界取種種相。《阿毗曇雜心論》說:“想蘊於境界能取像貌。”《墨子·經上》篇說:“知者以其知過物而行貌之。”即是此義。我們遇見一種現象,像用照相鏡一般把他影照過來,形成所謂記憶,做“諸言說”的資糧,便是想。

“行”是造作,除受、想兩項外,其餘一切心理活動都歸入這一蘊中。他的特色,在“能令心趣此合彼”。今欲明行蘊的內容,不能不將佛家所謂五位諸法先說一說。

佛家將一切法分為五位:一色法、二心王法、三心所法、四不相應行法、五無為法。五法的分類是各家所同的,位次先後及每位的數目,各有出入。例如俱合家隻講七十五法,唯識家講百法。五位中除無為法靠證不靠學外,其餘四位,統名有為法,都屬心理學範圍。色法,指有客觀性的事物之相。心王法,指心意識的本相。心所法,舉全文應雲“心所有法”,亦名“心數法”,西洋學者所說心理現象正屬此類,名目如受、想、觸、欲念、作意、貪、瞋、癡、信、勤、慚、愧等類皆是。不相應法舉全文應雲“心不相應行法”,心不相應行怎麼講?《五蘊論》謂:“依色、心、心法分位,但假建立,不可施設。”用現在話講,可以說是,不能歸入色法、心法、心所法三類的叫做不相應法。名目如得、非得、生、老等類,如名、句、文等類。今將諸法分配五蘊列一表(下表〔見下頁〕,依小乘家《俱合論》的法數製出,其大乘家《五蘊論》、《瑜伽師地論》等所講百法,有些出入,但心所法及不相應法分配受、想、行三蘊大致相同)。

看這表可以見出行蘊內容如何複雜了。大抵佛家對於心理分析,異常努力,愈析愈精。釋迦牟尼時代,雖僅分受、想、行三大聚。“行”的方麵,已經錯雜舉出許多屬性,後來學者將這些話整理一番,又加以剖析增補,大類中分小類,小類中又分小類,遂把“行相”研究得如此綿密。我的學力還夠不上解釋他,而且時間亦不許,姑說到此處為止。但我敢說一句話,他們的分析是極科學的,若就心理構造機能那方麵說,他們所研究自然比不上西洋人;若論內省的觀察之深刻,論理上施設之精密,恐怕現代西洋心理學大家還要讓幾步哩。

3.識蘊

“識”是最難了解的東西,若了解得這個,全盤佛法也都了解了,我萬不敢說我已經了解,不過依據所讀過的經典熱心研究罷了。有說錯的,盼望諸君切實指教。

“識”是什麼?《五蘊論》說:

雲何識蘊?謂於所緣境了別為性,亦名心意。由采集故,意所攝故。

《雜集論》(卷一)說:

問:識蘊何相?答:了別相是識相。由此識故,了別色、聲、香、味、觸、法等種種境界。

我們試下個最簡明的解釋,“識就是能認識的自體相”。前表所列色法、心所法、不相應法,乃至無為法,都是所認識的,識即心法,亦稱心王法,是能認識的。

初期佛教,但說六識,後來分析愈加精密,才說有第七的末那識和第八的阿賴耶識。今且先講六識。

六識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就中眼、耳、鼻、舌、身識亦名前五識,意識亦名第六識,合這六種,亦名前六識。前六識的通性如何呢?《順正理論》(卷三)說:

識謂了別者,是唯總取境界取義,各各總取彼境相,各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按:此色字是色、聲、香、味之色,非色蘊之色),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唯取青等……如彼眼識唯取總相,如是餘識,隨應當知。

讀這段話,可以懂“了別”兩字意義,了是了解,別是分別。許多現象在前,眼識唯認識顏色,不管聲、香、味等,許多顏色在前,眼識當其認識青色時,不管黃、赤、白等。認識顏色是了解,把顏色提出來,不與聲、香、味等相混是分別,認識青色是了解,把青色提出來,不與黃、赤、白等相混是分別。所以說識的功能在了別。眼識如此,耳、鼻、舌、身識同為前五識,可以類推。

第六的意識要稍加說明。前五識以可見有對的色為對象,意識以不可見有對及不可見的無對的色為對象。例如釋迦牟尼是何樣的人格,極樂世界何樣的內容,這不是眼看得見,手摸得著的,便屬於第六意識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