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 子(2 / 2)

《論語》又雲:“仲弓問仁。子曰:‘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仲弓曰:‘雍雖不敏,請事斯語矣。’”(《論語·雍也》)又雲:“子貢曰:‘如有博施於民,而能濟眾,何如?可謂仁乎?’子曰:‘何事於仁?必也聖乎!堯舜其有病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為仁之方也矣。’”(《論語·雍也》)“為仁之方”在於“能近取譬”,即謂為仁之方法在於推己以及人也。“因己之欲,推以知人之欲”,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即所謂“忠”也。即“己之不欲,推以知人之不欲”,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即所謂“恕”也。實行忠恕即實行仁。《論語》雲:“子曰:‘參乎,吾道一以貫之。’曾子曰:‘唯!’子出,門人問曰:‘何謂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論語·裏仁》)孔子一貫之道為忠恕,亦即謂孔子一貫之道為仁也。為仁之方法如此簡易。故孔子曰:“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

宋明哲學家陸王一派,假定人本有完全的良知,假定“滿街都是聖人”,故以為人隻須順其良知而行,即萬不致誤。孔子初無此意,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本不必即可順之而行而無不通。故孔子注重“克己複禮為仁”。然禮猶為外部之規範,除此外部之規範外,吾人內部尚自有可為行為之標準者。若“能近取譬”,推己及人,則吾人之性情之流露,自合乎適當的分際。故仁為孔子“一貫”之道,中心之學說。故《論語》中亦常以仁為人之全德之代名詞,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論語·述而》)曰:“若聖與仁,則吾豈敢?”(《論語·述而》)曰:“有殺身以成仁,無求生以害仁。”(《論語·衛靈公》)此所謂仁皆指人之全德而言也。

惟仁亦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統攝諸德。宰予以三年之喪為期已久,孔子謂為不仁,是仁可包孝也。以後孟子言“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中庸》言“所求乎子以事父”,皆謂仁人或行忠恕之人自然孝也。孔子以“微子去之,箕子為之奴,比幹諫而死”,為“殷有三仁”,是仁可包忠也。以後孟子言“未有仁而後其君者”,《中庸》言“所求乎臣以事君”,皆謂仁人或行忠恕之人自然忠也。孔子謂令尹子文及陳文子:“未知,焉得仁?”(《論語·公冶長》)是仁可包智也。“仁者必有勇”(《論語·憲問》),是仁可包勇也。

觀上所述,可知孔子亦注重人之性情之自由。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隻須其合禮,即是至好,吾人亦即可順之而行矣。《論語》曰:“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論語·子罕》)又曰:“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論語·子罕》)“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論語·微子》)

蓋依上所述,吾人行為之標準,至少一部分是在內的而非在外的,是活的而非死的,是可變的而非固定的。故吾人之行為,可因時因地,隨吾人性情之所之,而有相當的不同。此所謂“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也。此所謂“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也。若對於一切,皆執一定之規則,則即所謂“可與立,未可與權”者也。

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隻須其合禮,即是至好。至其發於行為,果為有利於社會或個人與否,不必問也。事實上凡人性情之真的及合禮的流露之發於行為者,對於社會多有利,或至少亦無害,但孔子則不十分注意於此。如三年之喪製,本可以曾子所謂“慎終追遠,民德歸厚”(《論語·述而》)之說,與以理論的根據,但孔子則隻謂“不行三年之喪,則吾心不安,行之則吾心安”(《論語·陽貨》)。此製雖亦有使“民德歸厚”之有利的結果,但孔子不以之作三年之喪之製之理論的根據也。孔子不注重行為之結果,其一生行事,亦是如此。子路為孔子辯護雲:“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論語·微子》)“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而猶席不暇暖,以求行道,所以石門晨門謂孔子為“知其不可而為之者”(《論語·衛靈公》)也。董仲舒謂:“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即“正其誼”“明其道”也。至於道之果行與否,其結果之“利”也,“功”也,不必“謀”,不必“計”矣。《論語》雲:“子罕言利。”(《論語·子罕》)孔子雲:“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論語·裏仁》)此孔子及孟子一貫之主張,亦即其與墨家根本不同處也。

觀上所述,又可知孔子之哲學,極注重人之心理方麵。故後來儒家皆注重心理學。孔子雲:“性相近也,習相遠也。”(《論語·陽貨》)對於性雖未有明確的學說,然以注重心理學之故,性善性惡,遂成為後來儒家之大問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