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 子(2 / 2)

墨子雖以為兼愛之道乃惟一救世之法,而卻未以為人本能相愛。墨子以人性為素絲,其善惡全在“所染”(《墨子·所染》)。吾人固應以兼愛之道染人,便交相利而不交相害;然普通人民,所見甚近,不易使其皆有見於兼愛之利,“交別”之害。故墨子注重種種製裁,以使人交相愛。墨子書中有《天誌》《明鬼》《非命》諸篇,以為有上帝鬼神之存在,賞兼愛者而罰交別者。上帝神鬼及國家之賞罰,乃人之行為所自招,非命定也。若以此為命定,則諸種賞罰,皆失其效力矣。故墨子“非命”。

墨子之政治哲學,見於墨子書中《尚同》諸篇。在西洋近代哲學史中,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為人之初生,無有國家,在所謂“天然狀態”之中。於其時人人皆是一切人之仇敵,互相爭奪,終日戰爭。人不滿意於此狀態,故不得已而設一絕對的統治者而相約服從之。國家之起源如此,故其威權,應須絕大,不然則國家解體而人複返於“天然狀態”中矣。國家威權之絕對,有如上帝,不過上帝永存,而國家有死而已。(Leviathan,Pt.Ⅱ,chap. 17)墨子之政治哲學,正與霍布斯所說極相似。

在未有國家刑政之時,既因是非標準之無定而大亂;故國家既立之後,天子之號令,即應為絕對的是非標準。天子上同於天,國君上同於天子,家長上同於國君,個人上同於家長。在下者皆須同於上,而在上者又惟以兼相愛交相利為令,如此則天下之人,必皆兼相愛,交相利矣。荀子雲:“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荀子·天論》)其所以“無見於畸”,止因其太“有見於齊”也。所尤可注意者,墨子雖謂人皆須從天誌,然依“尚同”之等級,則惟天子可上同於天。天子代天發號施令,人民隻可服從天子。故依墨子之意,不但除政治的製裁外無有社會的製裁,即宗教的製裁亦必為政治的製裁之附庸。此意亦複與霍布斯之說相合。霍布斯亦以為教會不能立於國家之外而有獨立的主權,否則國家分裂,國即不存。他又以為若人民隻奉個人的信仰而不服從法律,則國亦必亡。(Leviathan,Pt.Ⅱ,chap. 29)依墨子天子上同於天之說,則上帝及主權者之意誌,相合為一,無複衝突。蓋其所說之天子,已君主而兼教皇矣。

(1) 編者注:墨子的生卒年存在爭議,《辭海》記載為約公元前468年—前37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