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施、公孫龍、《墨經》(3 / 3)

次論吾人知識之種類有四。“名”謂對於名之知識。名所以謂實也;所謂“所以謂”也。“實”謂吾人對於實之知識。實為名之“所謂”,即名之所指之個體也。“合”謂吾人對於名實相合即所謂“名實耦”之知識。“為”謂吾人知所以做一事情之知識。“誌行,為也。”吾人做一事情,必有做此事情之目的,及做此事情之行為;前者謂之“誌”,後者謂之“行”。合“誌”與“行”,總名曰“為”。

《墨子·小取篇》對於“辯”又有詳細的討論,以為辯之用有六:(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其方法為“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又論立說之方法有七,即或、假、效、辟、侔、援、推。

《墨經》中之同異之辯,以為所謂同及異,均有四種。故謂此物與彼物同,彼物與此物同,其同同而所以同不必同也。如墨子與墨翟,二名俱指一人,是謂“重同”。手足頭目,同為一人之一體,是謂“體同”。同國之人同為一國之人,是謂“合同”。同類之物,皆有相同之性質,是謂“類同”。異亦有四種。必先知所謂同物之同,果為何種之同,所謂異物之異,果為何種之異,然後方可對之有所推論而不致陷於誤謬也。此“同異之辯”與“合同異”一派辯者之“同異之辯”,宗旨不同。此雖不必為駁彼而發,然依《墨經》之觀點,則惠施與莊子“合同異”之說,實為誤謬。惠施謂“萬物畢同畢異”。蓋因萬物雖異,皆“有以同”;萬物雖同,皆“有以異”也。然萬物“有以同”,謂為類同可也。因此而即曰“萬物一體”,是以類同為體同也,其誤甚矣。異亦有四種。謂萬物畢異,亦應指出其異為何種,不能混言之也。

故辯者主張“合同異”,而《墨經》則主張離同異。辯者主張“離堅白”,《墨經》則主張合堅白。所謂合堅白,即《墨子·經上》所謂“堅白不相外”,以駁公孫龍“離堅白”,即堅白必相外之說也。《公孫龍子·堅白論》謂:“視不得其所堅,而得其所白者,無堅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堅。得其堅也,無白也。……得其白,得其堅,見與不見離,見不見離,一一不相盈,故離。”《公孫龍子·堅白論》中又述難者之言曰:“目不能堅,手不能白,不可謂無堅,不可謂無白。……堅白域於石,惡乎離?”“石之白,石之堅,見與不見,二與三,若廣修而相盈也,其非舉乎?”《墨經》所說,正彼難者之言,以為堅白相盈,不相外,同在於石。吾人視石,得白不得堅;吾人拊石,得堅不得白;然此自是吾人之知與不知耳,非關石之有無堅與白也。堅一也,白二也,因見不見離,而謂一二不相盈。然見與不見,與石之有無堅白無關。堅白在石,實如廣修之縱橫相涵也。《墨子·經說》所謂“不可偏去而二”也。堅白若不在一處,如白雪中之白,與堅石中之堅,堅非白,白亦非堅,堅白可謂為“相外”。若堅白石,則堅白俱“域於石”,合而同體,則堅內有白,白內有堅。《墨子·經說》上所謂“堅白之攖相盡”,所謂“堅得白,必相盈也”,是“堅白不相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