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人生禮儀(3)(2 / 3)

行成年禮,就是向社會宣布,此後,其人就是成年人了,能行使社會賦予的權利,也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同時,行成年禮,也是勉勵其人,作為社會的一個正式成員,他必須遵守社會規範,承擔對社會的責任,正確行使社會賦予的權利,努力為社會作貢獻。成年禮的意義,就在於此。

第三節結婚禮

廣義的結婚禮指從提婚到結婚這一過程的儀禮。狹義結婚禮指結婚時的儀禮。

古婚禮有“六禮”之說,指婚禮不同階段的儀式(見《儀禮·士婚禮》)。現作簡單介紹:

1.納采

即提親。男方請媒人到女方去,表示希望能娶女方姑娘的意願,求得女方家長等的同意,這樣,才能進入到第二個程序。媒人這樣的角色,很早就有了。《詩經·齊風·南山》:“析薪如之何?非斧不克;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可見這角色之重要。顧名思義,“納采”就是往對方送東西。媒人不能空手去,總要送點東西。“士”這一階層,“納采用雁”。為什麼要用雁呢?一是說它“有信”,秋去春來;二是說它是“貞禽”,一隻死了,另一隻就再也不找配偶了。後來,這樣的禮俗擴展到絕大多數社會階層。行此禮的人多了,雁自然不夠,所以,一般就送鵝。這一步,古書上也常叫“委禽”。唐朝段成式《酉陽雜俎》雲納采用九物:合歡,嘉禾,阿膠,九子蒲,朱葦,殺石,綿絮,長命縷,幹漆,這些東西的名字,都含有祝願的意思。

(《古希臘人的家庭生活》(The Home Life of the Ancient Greeks,H.Blumner著,Alice Zimmern譯,Cassell and Company,Ltd.London,New York,Toronto and Melbourne,1910)第四章《婚姻和婦女》中說,在古希臘,婚姻由男女雙方父母或監護人決定。其間的協調牽線等事務,由一個熟悉雙方家庭情況的婦女安排。雙方家庭,講究門當戶對。女子本人的意見,是沒有必要征求的,她一般也不會提出什麼反對意見,因為她不大可能有心上人,甚至沒有所認識的合適的男子,對家長給她定的未婚夫,她隻是也許在走路或節日活動上匆匆一瞥看到。男青年如果不喜歡家長為他定的未婚妻,也沒有用,因為他在他家長的控製之下,除非他已經能獨立謀生,但這樣的情況,在上層社會中是很少的。這樣的風俗習慣,其實也與我國古代差不多。)

2.問名

男方第二次派媒人到女方去,說是“問名”,即問姑娘的名字,實際上是盡可能全麵地了解姑娘的情況,如她多少歲數,屬相是什麼,長相如何,性情如何,是嫡出還是庶出,排行第幾等等,最為重要的是,姑娘出生的年月日時的天幹地支,也就是“八字”。因此,這一階段,也叫做“討八字”。

3.納吉

男方通過媒人討得了姑娘的八字,將這八字和這邊議婚男青年的八字,一起交給算命先生推算,也叫“合婚”。如果結果是這對青年男女的八字不般配,那麼,議婚就到此為止,不能繼續下去了。如果結果是大吉大利,那麼,程序可以繼續走下去。男方叫媒人將這個吉利的消息告訴女方,這一段過程,就叫“納吉”。當然,媒人還是要帶禮物去的。

4.納徵

這一步是正式訂婚,婚約正式成立。“徵”者,“成”也。但“納”了以後才算成,不納不算成。“納”,無非是“納”錢財,俗稱“財禮”,或雲“彩禮”。男方納了彩禮,雙方訂立婚約。(瓦德·佛樂《西塞羅時代羅馬的社會生活》中說,當時羅馬的婚約,隻是個口頭答應,而不是個正式的盟約,可以不違反法律而背盟 (Social Life at Rome,in the Age of Cicero,W.Warde Fowler,1908,P.140)。這與我國現代的情況差不多。)在我國封建社會裏(清朝及清朝以前),婚約一旦訂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時的法律,不僅保護婚姻,也保護婚約。任何一方悔婚,除了要受到社會譴責外,往往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官方或者社會,認定一個婚約是否有效,就看女方是不是接受了對方的彩禮,當事女子自己的感情與選擇,是不在考慮範圍之內的。這一程序,也叫“納聘”,男方所送給女方的,還有一些有吉利意味的東西。清朝福申《俚俗集》卷十一雲:“《七修類稿》:種茶下子,不可移植,移則不複生也。故女子受聘,謂之吃茶。又《茶疏》:古人結婚,必以茶為禮,取其不移、植子之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