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國內的農業保險理論研究,更多的是規範研究,近年來,一些學者開始嚐試運用經濟學以及其他社會科學的分析工具對農業保險進行實證研究,形成了一係列的研究成果,推動了我國農業保險理論研究深入發展。目前,國內農業保險的理論研究既有規範研究也有實證研究,既有宏觀研究也有微觀研究,乃至兩種研究方式、研究視角的結合,但更多的還是規範研究和宏觀研究,農業保險理論研究主要集中於農業保險的組織運作模式、農業保險的功能和定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與補貼、農業保險的屬性和農業保險市場失靈、農業保險的供求、農業巨災風險管理等方麵。

(一)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

庹國柱(1997)是國內較早對農業保險發展模式進行係統研究的學者之一,他提出了三種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政府主辦模式、共濟合作模式、分散經營模式。庹國柱、王國軍(2002)在原有研究基礎上提出了兩大類五種可供選擇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劉京生(2000)對農業保險組織運作模式和農業保險發展的政策安排進行了一定的研究和剖析,提出了相互製保險公司是比較切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組織發展模式的理論觀點。

任巧巧(2002)提出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保險模式的觀點,如在西部地區以政策性保險為主,在東部地區以市場性保險為主;對養殖大戶和農業開發公司以市場性保險為主,對普通農戶實行政策性保險為主。這種思路雖然有一定的創新,但是具體實施存在很大的難度。

許飛瓊(2002)提出以黑龍江墾區為基礎,與新疆生產兵團聯合成立地區性農業保險公司的觀點。王明濤、夏侯俊(2002)等認為,政府應當鼓勵農民以縣為單位組建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同時由國家提供再保險保障。顧江(2000)認為,應當在重要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創彙農業基地和連片貧困地區、自然災害特別頻繁的地區,把農業保險列為政策性保險,由政府為保險公司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險費補貼;在其他一般地區設立農業保險基金和農村互助組織。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2004)提出五種組織形式:由地方政府簽訂協議,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在經營農業險種較好的地區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嚐試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引進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

趙學軍、吳俊麗(2004)建議設立政府組織經營的專業性的隸屬於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門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以該公司為主經營全國農村保險業務,各省、市、自治區相應建立分支機構,具體業務由縣支公司及其代理人組織辦理,並以縣為單位,進行獨立核算,除政府的農業保險公司外,也允許經農業保險監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其他主體經營農業保險。此外,還要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國再保險公司兼營這部分業務,為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提供再保險,並為各省、市、區農業保險的虧損,提供差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