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ed(1986)、Yamauchi(1986)、Goodwin(1994)、Knight and Coble(1997)認為與其他險種相比,農業保險中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嚴重,而解決的辦法包括精心製訂費率、風險區劃、強製性投保等。Glauber和Collins(2001)認為強製投保會造成生產者福利損失,從而在政治上不受歡迎。但Yamauchi(1986)認為在像日本這樣農地經營規模很小的國家開展農作物保險計劃,強製性是必要的。

Nelson和Loehman(1987,1992)從加強管理的角度解釋了規避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方法。他們認為,理論上農業保險是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攤機製,然而實踐中卻成為一種將損失轉嫁給政府或者其他保險機構的成本高昂的風險轉移機製。在提高管理效率的情況下,逆選擇並不會完全阻礙私營保險企業的經營,農業保險機構可以使用各個地區或者個人的收成記錄以及相關的氣候情況幫助區分不同的風險類別,從而做到依據具有不同風險狀況的農民厘定不同的保險費率。一般來說,農業保險中對道德風險的控製手段主要是了解和掌握農民的投入情況(如耕作、灌溉、種植時間等),再就是改進保險合同的條款設計,如規定免賠額。

(3)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信息不對稱與政府角色定位

Ahsan、Ali and Kurian(1982)、Nelson and Loehman(1987)和Chambers(1989)的研究表明,由於信息不完全,市場在提供農業保險時容易出現失敗。究其原因,保險人為了避免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行為,保險公司盡可能精確劃分風險單位,進行費率分區,細分費率檔次,大幅度增加了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為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行為,Ahsan、Ali and Kurian認為政府提供農業保險並予以補貼可以解決這些問題,然而,Nelson和Loehman認為政府發揮信息收集和保險合約設計上的積極作用,比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所帶來的社會效益更大。

(4)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

Markki和Somwaru(1991)對影響農場主參與農業保險決策及合約選擇的因素進行了分析,他們認為,農場主參與保險合約主要依賴於風險水平、保險費率、合約成本、政府補貼水平、期望賠償支付、可供選擇的保險項目的可獲得性以及保險合約的性質與範圍。Markki和Somwaru(1991)依據研究結論,對政府介入農業風險管理提出如下建議,即建立稅收延遲儲蓄帳戶、改進風險評估和保險費率製定的方法,從而影響農民的投保決策,增加農民參與農業保險計劃的水平。

Jeffery R.Williams、Gordon L.Carriker、Barnaby、Jayson K.Harper(1993)等通過對農場水平的純收入曲線的隨機動態分析,探討了險種計劃、補貼水平和風險態度對農戶農業保險決策的影響,他們對個體保險、區域保險、災害援助計劃和政府農產品穩定計劃等進行比較後,認為災害援助計劃是最優選擇,個體保險優於區域保險。

Gardner and Kramer(1993)、Knight,Pope and Williams(1996)、Goodwin and Smith(2001)對美國部分州農作物保險進行研究後,認為農業保險由於價格高而期望收益不高導致農業保險的投保率並不高,農業保險缺乏有效需求。

Moschini and Hennessy(1999)、Lafrance,Shimshack and Wu(2000)、Sarris(2002)認為,農民的風險態度也是影響其購買農作物保險積極性的因素。諸多研究認為,大量農民是所謂的“風險愛好者”,願意自己承擔風險,而不是轉移風險;對於一部分厭惡風險的農民來講,即使有保費補貼,他們也不認為農業保險是最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或是認為該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太低;對於大量收入不依賴於農業生產的農民來說,他們就更不願意購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