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諾思關於“製度”的界定文字表述不同,但其實質是一樣的,即在諾思看來,“製度”就是一種“規範人類行為的規則”。
舒爾茨將製度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並將製度分類為:用於降低交易費用的製度;用於影響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製度;用於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入流之間聯係的製度;用於確立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生產分配框架的製度。拉坦對製度的定義與舒爾茨相類似,他認為製度是一套行為規則,它們被用於支配特定的行為模式與相互關係。
青木昌彥(2001)從演化博弈論的視角給製度下定義,形成三種“演化博弈論”視野的製度觀。他認為,“製度是關於博弈如何進行的共有信念的一個自我維係係統。製度的本質是對均衡博弈路徑顯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種濃縮性表征,該表征被相關域幾乎所有參與人所感知,認為是與他們策略決策相關的。這樣,製度就以一種自我實施方式製約著參與人的策略互動,並反過來又被他們在連續變化的環境下的實際決策不斷再生產出來”。
Dosi(1995)認為製度是社會成員運用認知能力對重複性行為認識的結果,它內植於當事人的認知能力之中,其作用在於對環境的可變性進行參數化,為當事人的行為決策提供菜單,並形成當事人的世界觀、行為方式和身份的恰當等同觀。製度的自組織演化過程就是社會成員的交往博弈過程,社會成員的認知能力、博弈的規則、信息傳遞的方式等決定了這個過程的路徑及其均衡結果。
(2)製度的類型和層次
行為約束的類型是多樣的。有些規則對全社會都有約束力,有些規則是為利益主體在不同的環境下所設定的;有些規則是較易變更的,有些規則在較長一段時間裏是不易變更的。因此,我們大體上可把製度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憲政秩序。“憲法是用以界定國家的產權和控製的基本結構”。它包括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它的約束力具有普遍性,是製定規則的規則;第二,製度安排。這是指“約束特定行為模式和關係的一套行為規則”;第三,行為的倫理道德規範。“一個健全社會的倫理道德規範準則是使社會穩定、經濟製度富有活力的黏合劑。”這是構成製度約束的一個重要方麵,它來源於人們對現實的理解(意識形態)。意識形態是與對現實契約關係的正義或公平的判斷相連的,它對於賦予憲法秩序和製度安排的合法性是至關重要的。“憲政章程與有關的道德倫理行為準則合為一體,構成了製度穩定性的基礎。”憲法秩序和行為的倫理道德規範一旦形成,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裏是不易顯著變動的,從而可把它們視作外生變量影響製度創新的需求和供給,把製度安排看作是內生變量。
(二)製度變遷
製度變遷,根據諾思的解釋,它是指“製度創立、變更及隨著時間變化而被打破的方式。”製度變遷實質上就是新製度產生並否定、揚棄舊製度的過程,是一種收益更高的製度對另一種收益較低的製度的替代過程。製度變遷既可以是單個製度安排的變遷,也可以是由一係列製度安排構成的整個製度結構的變遷。
製度變遷過程是製度由均衡向非均衡轉變、再到均衡的動態過程。所謂製度均衡,就是在一定條件下,製度中的任何主體都不願意或無力改變現有製度,因而製度處於穩定的狀態。從製度供求關係來看,製度均衡是指影響人們的製度需求和製度供給的因素一定時,製度的供給適應製度的需求;製度非均衡,則是指在一定條件下,製度中某個或某些主體試圖改變現有製度,因而製度處於不穩定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