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農業保險及其製度的相關理論
1.2.1農業保險的基本理論
(一)農業保險的界定
一般來說,農業保險是指在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有生命的動植物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利益損失提供損失補償的一種保險機製,即作為投保人的農民向保險人繳付一定保險費,而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和賠償限額向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的農民支付保險賠償金或補償金的行為。
關於農業保險的定義,在理論和實踐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農業保險僅指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廣義的農業保險除了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外,還包括農村的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本文所分析和探討的僅限於狹義農業保險,即農業保險是保險人對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和加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保障製度。
從保險的角度而言,農業保險是一種損失補償機製,是現代保險機製運用於農業風險管理的創新;從法學的角度而言,農業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一種體現一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行為;從製度經濟學的角度而言,農業保險是降低因信息不對稱、風險所產生的交易成本,提高農業發展績效的製度安排。本文農業保險的界定和理解是多維度的,對農業保險製度演化研究,是基於以上跨學科視角,以期能從多維度、多層麵去理解農業保險,探析其演化規律。
(二)農業保險的功能
作為對農業風險進行轉移和損失補償的風險管理工具和重要的保障製度安排,農業保險具有以下功能:
(1)轉移和分散農業風險,保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
通過農業保險的風險轉移機製,農民將自己所麵臨的農業風險所致損失轉嫁給保險人,從而免除或減輕農業自身風險損失的不確定性,以保障其生產經營的穩定和生活的安定。轉移風險的過程也是分散風險的過程,這種農業風險防範和轉移機製,有助於為農業、農村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外界環境。
(2)增強農業防範風險的能力
由於我國的自然災害頻發,國家幾乎每年都要撥出大量財政資金用於賑災、救災,遇到大災之年,撥款數額更大,不利於科學、高效地運用財政資金。而發展農業保險,當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後,被保險人的損失,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財政的救災支出,也有助於增強農業防範風險的能力和農民的防災意識。
(3)保障農民收入的穩定
農業保險會影響農民淨收入的概率分布,平滑農民的收入,參與農業保險,通過災後保險賠付和經濟補償減少農民因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收入下降和劇烈波動,從而起到了農民“收入穩定器”的作用。
(4)推動農業技術進步
在農業生產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是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新技術、新工藝都伴隨著新的風險。通過農業保險可鼓勵農民使用新技術的冒險精神,為開辟新的農業生產領域,應用農業新技術、新工藝提供有力的風險保障,從而為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創造有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