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導向下,經濟發展成為考核地方官員的重要指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維護農村和諧穩定,不僅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地方官員實現政績最大化的基礎。因此,基於追求租金最大化和政績最大化的政治經濟目標,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有動力和有意願支持農業保險發展,供給農業保險製度等農村公共產品。筆者在四川眉山、仁壽、資陽等市縣調查時,獲知政府將農業保險工作試點開展情況納入各級幹部的政績考核指標,還成立了由主管農業的副市長(副縣長)兼任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第一負責人的農業保險政府領導小組,由此體現出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重視力度。
農業保險製度的潛在收益包括了穩定農業生產、夯實農業經濟基礎、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最大化政府財政收入等經濟收益,還包括通過這種經濟收益,讓農民等相關利益主體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從而贏得廣大人民群眾擁護和支持,確保政府這個權力中心在社會力量對比中的有力支配地位和政治統治合理性、合法性、穩定性、持續性的政治收益,政府從農業保險製度中獲得的這種雙重政治經濟潛在利益要遠遠大於保險公司、農民、農業企業等相關利益主體。因此,政府對農業保險製度的供給意願要遠遠強於農民、保險公司等利益主體。筆者在成都進行農業保險調研時,主管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政府官員就表達了成立包括農業保險的綜合農村金融投資公司,進行農業保險組織體現、投資運行、險種創新的試驗和改革的強烈意願,期望中央能賦予他們(地方政府)更大的政策製訂權,甚至沒有中央明確的政策支持,他們也願意進行農業保險試點改革和創新。
(2)政府的地位、實力、影響力決定了政府在農業保險變遷中的初級行動團體和製度供給主要主體的地位
在具有長期集權主義傳統的中國,政府不僅在政治力量的對比中處於絕對優勢地位,而且還擁有強大的資源配置權力和組織優勢,控製了絕大部分政治經濟資源,它能通過行政、經濟、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約束非政府主體的行為,這就不難推斷出政府是農業保險製度供給最主要主體的邏輯結論。
對於中國這樣由傳統農業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轉型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由於麵臨西方發達國家的有力競爭,國家發展基礎薄弱、發展起點低,實現國家現代化的意願更為迫切,而僅僅依靠市場機製的自發作用,通過製度的緩慢自發演變,來實現製度的變革和國家的現代化,不僅製度轉型成本非常高昂(包括製度變革的時間成本、不同利益集團的協調成本、製度創新的學習和擴散成本、信息搜尋成本等等),而且製度演化和變遷的方向更加不確定,更難為製度變遷主體所掌控,從而加大國家社會經濟製度轉型的風險。因此,國家及其代表——政府積極介入到這種製度變革與轉型中,通過積極發揮政府的作用,實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發揮政府在製度變遷中的規模優勢,有效降低農業保險等經濟製度變遷的成本,獲得製度變遷的規模收益,從而實行國家經濟社會現代化的宏偉發展戰略。因此,從新中國農業保險製度創立到停辦再到恢複,整個製度變遷曆程,無不體現了國家和政府的強力幹預作用,政府主導了農業保險製度的創立、停辦和恢複,主導了農業保險製度的演變,政府的作用最終決定了中國農業保險製度演化、變遷的軌跡、方向、路徑和過程。
(3)政府具有農業保險製度供給的成本優勢和規模優勢
農業保險製度創新與供給不僅會帶來巨大收益,也要發生巨大的成本。農業保險製度創新和變遷的成本,包括信息搜尋成本、學習模仿成本、技術創新成本、製度創新和擴散成本、社會主體間的利益協調成本等等。製度變遷和供給成本的高昂,顯然難以為單個經濟集團或經濟主體所承受,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農民都缺乏在中國具有8億農民的農村進行農業保險製度創新和供給的實力和影響力。而作為具有“壟斷暴力潛能優勢”的政府,則控製了龐大的社會、政治、經濟、行政、組織、信息等方麵的資源,中國幾千年的政治傳統使政府具有對國家和社會巨大的控製力和影響力,而且傳統儒家政治倫理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賦予了政府實施各種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由於政府所控製的龐大的政治、經濟、信息、行政、組織等方麵的資源,政府在社會各利益主體在力量對比中所具有的強大優勢和影響力,使得隻有政府才能承擔製度創新和變遷的巨大成本,隻有政府才具有製度供給的成本優勢,隻有政府才能將局部的農業保險製度創新、試驗推及全國,從而獲得農業保險製度演化、變遷的規模收益。